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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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某化工厂职工小阳(男),生于1977年。

2005年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经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脑溢血。

小阳在这次突发疾病后下肢瘫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2级伤残。

小阳向厂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厂方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不知小阳的情形是否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

案例评析: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职工虽然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但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是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

所以小阳享有提前退休的权利,该化工厂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为小阳办理。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相关法律规定全国性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5、24)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1、1)第七条企业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 R法务沙龙 Q Q 群1 7 32 65 467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9)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裁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裁员应提交的资料(一)企业裁员条件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相关资料;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二)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裁员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三)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裁员的批复;(四)企业裁员风险评估报告;(五)企业裁员职工经济补偿方案;(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七)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职工对裁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八)企业职工名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九)相关条件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名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十)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9800字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9800字

三一文库()〔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9800字〕广东省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各类企业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对企业用工的影响,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尽量避免职工失业。

职工要理性认识当前的经济和就业形势,依法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与企业共渡难关。

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理性维权,在政府、企业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企业裁员本《指引》所称的裁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

(一)依法裁员,避免或减少规模性集中裁员。

1.企业要尽可能维持职工队伍稳定。

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未安排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统筹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情形的职工,应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通过开展职工在岗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储备人才,抓住机遇促进转型升级。

2.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裁员行为。

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

要避免大规模集中裁员,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防止因裁员的对象、程序、处置等违法而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企业实施裁员,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企业自我确认是否具备裁员条件→梳理职工情况和拟订裁员预案→启动裁员程序→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并全面修改完善裁员方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正式实施裁员方案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结清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费用+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整理保管用工材料1.实施裁员前,要自我确认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裁员:(1)本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2)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本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4)本企业与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解聘员工流程和操作指引-2.

解聘员工流程和操作指引-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注意: 部门在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要以现工资进行协商,应取得 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
劳动法条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序号
操作流程
1
公司应将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形写入公司规章制度,并且该 制度按合法民主程序拟定公布。
用人部门在录用新的员工时,应当制定较为详细的录用条 2 件由员工签字确认。(如: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说明书
等)
采用单据
3
试用期内对员工及时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员工也需签 字确认,以确保员工对考核结果的知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虑需被辞退的员工是否有 以上的情况……
范例一:试用期员工如何规范解除劳动合同?
仅仅有了正式的口头警 告是不够的,还要有经 过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 警告和事实依据,只有 做到这些,公司才算具 有了辞退这个或这些员 工的资格。
辞退谈话前,要准备应 对被辞退员工可能马上 或稍后会有的反应冲动 或不理智行为,提前设 想可能发生的情况,并 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 谈话结果及时以有效的 书面形式订立下来。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的内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人社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8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1日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险〔2009〕16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险〔2009〕16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指导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对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并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各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多长时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多长时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理?文档简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2年,但对于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2年的起算点是在行为终了之时。

【案例】:郑文是某名牌大学的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来到一家民营软件公司工作,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

公司和郑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郑文的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为郑文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可是,一晃5年时间过去了,公司仍然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此郑文感到非常气愤,马上开始从软件公司向电脑公司跳槽。

郑文离开软(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件公司后,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5年的社会保险,却遭到软件公司的拒绝。

随后,郑文将此事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随后,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到郑文协商补缴社会保险的事情,该经理向郑文表示:公司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做法;为郑文补缴社会保险是应该的,但补缴的年限不应该是5年,而应该是2年。

其理由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由于2年前公司没缴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或投诉,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查处。

因此,他向郑文提出要求,即郑文撤回举报,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该补缴的2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一分钱不给。

请问,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看法正确吗?【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该经理的看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2年,但对于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2年的起算点是在行为终了之时。

这里所说的“连续”状态是指用人单位连续实施同一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即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2010人事法务新政策前瞻暨新形势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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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劳动争议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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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类劳动争议处理技巧
案例一:
张某,系某公司hr部门负责管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 动合同的专员。其在公司工作了10个月后,突然向 公司提出辞职,索要双倍工资,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感觉奇怪,一了解才发现,原来张某利用职权 之便,没有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没有签订劳 动合同,hr部门负责社保办理的同事也就疏忽了, 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现在张某以公司未为其按时足 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 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Cogito ergo sum
——Rene Descartes
人事法务新政策前瞻暨新 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解析
主讲人:魏浩征
创 始 人 首席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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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劳动争议中的败诉率仍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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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新变化
各地相继出台劳动合同法适用意见与劳动争议裁判口径,明 确法律模糊地带,降低法律标准
-08年7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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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3月11日期间,张三将其所有的货 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挂靠关系存续期间,汽车运输公 司系该车辆的行车和营运的车主,该车由张三以汽车运输公 司的名义从事货物营运。2008年7月15日,张三与李四签订 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张三聘请李四为货车的驾驶员,为张三 从事货物营运,李四的劳动报酬由张三支付。2009年3月18 日,李四驾驶该货车承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鲁人社字〔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5号各处室、直属单位:《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已经2022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10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创新的引领推动作用,激发人社事业发展活力和动力,促进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对人社事业的新需求和人社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构建“1+6+N”的人社事业创新发展体系(“1”是坚持把创新摆在核心位置,增强人社事业发展创新力,打造“创新人社”品牌;“6”是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政务服务、党建工作“六项创新提升行动”;“N”是制定一批创新政策,推进一批创新项目,落实一批创新举措),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开创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一)就业创业创新提升行动1.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

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40万个左右,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32万个左右,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8万个左右,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

(就业人才中心、就业促进处负责)2.深化实施“创业齐鲁·乐业山东”行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4.21•【文号】人社部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自2020年我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以下简称“快办行动”)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为企业群众办事增便利。

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打包事项融合不深、信息系统支撑不强、经办服务效率不高、工作推进覆盖不广等问题,影响了“快办行动”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攻坚堵点难点,方便企业群众享受更快更好的人社服务,现就深入实施“快办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聚焦企业群众办理人社业务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将深入实施“快办行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坚持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原则,持续推进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整合事项、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挖潜,不断增强企业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

2021年,所有地市实施10个“一件事”打包办、20个高频事项提速办、30个异地事项跨省办,协同推进特殊情况上门办、服务下沉就近办,积极探索“免申即办”,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行“一卡办”。

2022年以后,持续提升完善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支撑、以经办能力建设为基础,流程优化、服务智能、便民高效的人社服务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打包办”提质1.推动“一件事”扩面。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明确的10个打包“一件事”,结合本地实际,逐一梳理每个“一件事”所涉事项,确保应进必进、打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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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青劳社[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青劳社〔2009〕6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提升我市劳动合同管理与服务水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我们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泛开展正面宣传工作。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的误解误读,结合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媒体宣传、组织讲座培训等形式,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

要做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对企业经营困难能够起到指导作用的相关政策法规。

要对团结职工共渡难关的企业,以及规范减员程序、依法支付职工待遇、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正面宣传报导,引导其他企业学习、借鉴。

二、加大指导力度。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

要重点做好当前新形势下对困难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指导企业根据客观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

三是要对符合《劳动合同法》法定情形且确需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指导其依法计发经济补偿。

对确需裁员的企业,引导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劳社[2008]115号)规定,依法、合理裁员。

三、夯实劳动合同管理基础。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要认真开展好“春暖行动”,推动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08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提高3到5个百分点。

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扩展创建工作范围,将创建活动范围拓展到街道(镇)、社区。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工作,规范其用工行为,指导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整体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指引为了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补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字或盖章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直接选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等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就试用期进行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者被录用到用人单位后,其所应担任的工作或任务,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数额,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

(九)劳动合同约定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

(十)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是否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提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其劳动合同应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订立;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订立劳动合同。

(十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用人单位招用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并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招用人员登记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

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30日内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解除报告书》,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备案。

(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

(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

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㈢项规定情形的,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见附件4),注明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并签名、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

续订劳动合同,可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6),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

(二)有下列续订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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