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合集下载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发行权以及表演权等。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之下,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也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例外情况。

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他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的标准通常包括使用目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效果等因素。

例如,为了学术研究或评论目的,其他学者可以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满足合理范围的前提下,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在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中,著作权保护也出现了新的例外情况。

以互联网为例,用户在网上上传影片、音乐或其他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往往属于他人。

然而,著作权人很难控制这些作品的流传和使用,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如网络共享、信息搜索等。

三、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在教育和科研领域,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为了促进教育和科研的发展,一些国家对教育和科研机构在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使用他人的作品给予了一定的例外权利。

这些例外权利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四、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报道和评论也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之一。

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益,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以报道新闻事件或撰写评论文章。

然而,新闻报道和评论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并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

总结: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及其他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合理使用、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以及新闻报道和评论等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在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以确保著作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提要] :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 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 作权人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擅自实施其 著作权,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就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是:一方面保护作者个人利益,尊 重作者的人格和愿望;另一方面鼓 励传播智力作品,满足和丰富全体 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整个社会的 发展,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的关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注:如果是作者为了扩大
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 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名人在 自己作品上署名的,则不 以侵权论处。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五)、侵犯某些财产权行为, 如未经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 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是指不法行为 并未直接侵犯受著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但为侵权行 为提供条件,从而对著作 权造成侵害,如出售非法 复制的图书、影碟等。 直接侵权是指不 法行为直接侵犯受著 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如未经授权复制、发 行权利人的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指未经作 者同意,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 的行为。此种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作者 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十)、侵犯相关权侵Fra bibliotek相关权,是指侵犯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者权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具体表现为:☆未经表演者认可、从 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 制其表演;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而未经录音录像 制品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

著作权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律法规
者全部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第三级
–第二级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2015-5-7
20
20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2015-5-7
6
6
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第二级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2015-5-7
8
8
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第二级
–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2015-5-7
10
10
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级
–第二级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非职务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2)职务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首次 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一般性规定 二、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三、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作品的种类
根 据 作 系 先 后 的 关 国 籍 的 上 托 是 础 否 否 是 基 联 造 创 人 委 创 造 为 是 还 否 是 行 成 品 者 关 性 在 据 作 于 他 品 的 职 务 完 成 一 人 形 式 领 域 基 作 者 的 品 的 完 是 现 容 存 根 是 据 根 作 据 作 创 造 品 表 内 人 作 品 的 为 根 多 根 据 作 品 据 作 根 据 根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 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 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 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权 主 家 作 因 法 律 体 规 定 成 为 著 作 后 著 或 织 止 人 理 组 、 终 的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管 更 体 作 权 主 作 权 体 权 著 主 体 体 体 集 体 织 变 主 著 作 的 权 主 主 主 体 体 权 的 为 著 明 作 权 权 权 主 主 不 著 作 作 作 权 权 权 主 组 作 后 体 国 著 权 作 他 为 著 亡 作 份 品 的 著 著 著 作 作 的 的 的 著 著 死 人 其 作 其 然 者 身 作 品 品 品 的 的 自 体 作 托 作 作 作 品 品 委 职 务 视 影 辑 作 作 编 合 作 绎 演

中国知识产权法具体分类

中国知识产权法具体分类

中国知识产权法具体分类一、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方案在产品、方法或者其用途上的创造性解决措施,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具有实用性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外观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的新设计。

二、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并获得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特定商品特征的商标。

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相关权利是指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四、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专利权转移等方面的规定。

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细化专利法的具体内容,为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五、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是对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主要涉及商标的注册、异议、评审、无效宣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商标法的具体要求,为商标权利人和商标申请人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

六、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是对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主要涉及著作权的申请、登记、许可、转让、侵权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许可使用、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目的是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鼓励软件创新,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是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主要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申请登记、权利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各种创意作品层出不穷,其中的情节设定是作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情节设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为创作者,我们对于《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常常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什么是《著作权法》?在深入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法》本身有一定的了解。

《著作权法》是维护文学艺术家和科学家的创作成果、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的一部法律。

三、情节设定在作品中的重要性1. 情节设定的定义情节设定是指一部作品中所呈现的情节内容,包括故事情节的设置、发展和转折等方面。

2. 情节设定的重要性在文学作品中,情节设定是推动故事发展的核心,是塑造人物性格、展现主题思想的关键。

在影视作品中,情节设定更是直接影响作品的叙事效果和影响力。

四、《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1. 对情节设定的独创性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是有一定要求的,其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能简单地模仿他人的作品。

2. 对情节设定的使用限制《著作权法》限制他人对于已有作品中情节设定的抄袭和篡改,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情节设定的转化和改编是允许的。

3. 对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是有限的,通常是作者一生及50年。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独创性。

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鼓励对经典作品的转化和再创作。

在现实中,我们需要更加审慎地对待情节设定的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保护创作者不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而受到不必要的束缚。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
– 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 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并非以营利 为目的; – 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 作品的出处; –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1. 作 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创作人。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作者的情况是指: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判断作品的作者,应当根据作品上的署名。如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作者。

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 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 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 2. 3. 4. 5. 6.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 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

2020版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保护边界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保护边界摘要:《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制止规避著作权技术保护手段的行为,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这一条款亦可能缩小或影响相对人或公众的自由,尤其是限制商业上竞争者的竞争自由。

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基于利益平衡和反垄断思路,讨论了该条文及相关条文的权利保护边界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利益平衡反垄断保护边界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侵权行为,相关条文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作侵害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处理(第八条),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条文中,也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并给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上述规定对于制止规避著作权技术保护手段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意义重大。

与纸质时代不同,电子信息时代的著作权人更主要地依靠技术保护手段而非法律来进行事实上的保护,借助”接触控制措施”即设置密码、口令等方式限制、阻止非授权人接触作品,或者利用”使用控制措施”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授权人亦包括非授权人使用作品,防止作品的非法发行与复制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可对国人而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著作权人对作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但仍抵挡不住规避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反制技术,研发或使用这些技术的人谓之”越狱”,从而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保护形同虚设,确切地讲,这也是世界性的现象,非中国独有。

必须制止这种行为。

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关于不按规定转载的问题
报刊转载作品,在新闻界是常见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照这一规定和惯例,转载作品一般的规范做法有三条:第一条,如被转载一方的媒体声明本报刊文章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载,那么欲转载的一方就要尊重对方的声明;第二条,报刊在转载文章时,应交待文章来源,注明转载自某报刊,并署具作者姓名;第三条,向作者支付稿酬。违背这三条,也就违背《著作权法》关于转载的规定,属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保护的途径
●调解: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主持进行。
●仲裁:是指著作权仲裁机关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仲裁主要使用与著作权合同纠纷。
●诉讼: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或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或者相对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主要有权属诉讼、侵权诉讼、给付诉讼、合同诉讼、混合诉讼等类型。
●侵权行为的种类:《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19种情形。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用生产工具、设备。
刑事责任:《刑法》第217条、218条,徒刑、罚金——侵权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销售侵权制品,处三年以下。
2纪实文学。
3新闻学著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学研究有很大发展,出版了大量新闻学著作,成绩辉煌。但勿庸讳言,在辉煌中也有阴影,也有抄袭剽窃之作。笔者著的《新闻采访学》一书1984年出版后,就有过多次被抄袭剽窃的遭遇。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笔者曾将某报两位负责人告上法庭。
抄袭剽窃者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部分抄袭剽窃,有的是整篇抄袭剽窃,有的是改头换面抄袭剽窃,有的抄观点,有的抄材料,有的观点、材料一起抄,等等不一而足,可谓变化多端,无奇不有。
案例六:高考作文配图引出侵权案
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吉林市漫画家何先生诉教育部考试中心版权侵权一案。
何先生称,2005年初,他创作出漫画《摔了一跤》,在《讽刺与幽默》报上发表,并获得“漫王杯”漫画比赛优秀奖。今年高考结束后,他发现2007年全国高考语文I卷命题作文《摔了一跤》的漫画,除文字内容和部分细节有所改动外,在漫画构思、结构等很多细节上与《摔了一跤》完全一样。他曾先后两次给教育部写信,对方均没有回应,因此将教育部诉至法院,要求教育部道歉,并支付稿酬和赔偿共1万元。
录音录象制作者权:对其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权、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权和复制权
五、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行政干预的前提
●职责的划分
●依行政处罚法实施职权
(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集体管理的概念
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定《月亮之上》的涉诉曲段不侵犯《敖包相会》作者的著作权。
《敖包相会》改编自内蒙民歌《韩秀英》。《敖包相会》和《韩秀英》的前6个小节,以及《月亮之上》间奏中涉诉的6个小节,从实际演奏效果上看,起音、落音、骨干音基本相同,节拍、主旋律、调性相同。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曲段均源自民歌《韩秀英》,《敖包相会》的改编者对此6个小节并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主张的《月亮之上》的间奏使用了《敖包相会》的6个小节曲段故而侵犯著作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新闻界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文字和图片两类作品而言,最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抄袭剽窃,二不按规定转载。
1,关于抄袭剽窃的问题
从已揭露出来的情况看,抄袭剽窃多发生在以下三类作品上:
1新闻通讯作品。新闻通讯是新近发生和发现的事实的报道,必须经过深入采访才能完成。按理这类作品不会发生抄袭剽窃的问题,可是事实并非如此,有的记者不在深入采访上下功夫,而靠剪刀浆糊,抄袭剽窃他人之作,以至出现侵权纠纷。
案例一:《冲出亚马逊》电视播出起纠纷
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其播放该片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一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从文艺、科技、出版、新闻等界屡屡发生侵犯著作权的情况看,新闻界除了有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保护著作权的责任外,还有一个在内部反对侵犯著作权,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约束自己的任务。
本文试图联系我国新闻界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实际,透视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原因、危害,并提出解决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对策。
一、侵犯著作权的表现
德与法:保护著作权
——新闻伦理学讲座之六
○蓝鸿文
侵犯著作权与保护著作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且又是一个既涉及道德又涉及法律的问题。
著作权亦称版权,一般指著作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和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是专有权,都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继承。
在知识产权中,与新闻界关系最为密切、影响最大的是著作权,这是因为构成新闻媒介的基本要件是作品,是包括新闻、通讯、评论、图片以及其它体裁文章等在内的作品。
法定许可使用:使用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付酬、注明出处等,报刊转载、制作广电节目、制作录音录象制品、教材编写等
强制许可:著作权人拒绝授权时为教育或科研目睹由政府强制授权使用他人已出版的作品。这是《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优待发展中国家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强制许可条文。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由于我们天天是与文字打交道的,俗话说:“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但是,如果我们加强警惕,认真甄别,我们尽管“常在河边走”,照样“可以不湿鞋”。我知道编辑、校对工作很辛苦,很枯燥,是“为人做嫁衣”,但是也很有价值,很有意义。
为了使大家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能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我特意准备了几个案例,和大家分享。有的判决已经下来了,有了定论;有的还在审理之中,还没有定论。我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希望感兴趣的朋友多想想、多看看,对我们的工作会有所帮助。
去年8月,杨先生将武汉、孝感两地20余家麻糖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起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60余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麻糖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杨先生的雕塑作品图片,并不影响原告杨先生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存在不合理地损害原告著作权项下的合法利益,不构成侵犯原告《董永与七仙女》雕塑作品著作权,故驳回杨先生诉讼。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筹建中的文字管理、摄影管理组织
六、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具备侵权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案例四:使用《董永与七仙女》雕像未侵权
湖北省20家麻糖生产、经销商,因使用《董永与七仙女》雕像图案,被该雕像作者杨先生告上法庭。
2007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的行为为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雕塑作品的著作权。
据悉,1984年,受孝感市政府委托,杨先生以董永与七仙女的爱情神话传说为背景,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的双人雕塑,作为孝感市的标志性建筑,竖立在孝感市董永公园孝子祠内。2001年起,杨先生发现,孝感市众多麻糖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将该雕塑作品拍摄成照片,制作成麻糖食品的包装装潢图案,经过多家商场行销全国。
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实施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许可使用及特征,转让及特点。
著作权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内容、权利转让合同内容、集体许可合同
著作权质押(云南最高估价的舞台剧)
(二)著作权的限制
案例三:京剧脸谱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因杂志社未经许可,使用自己创作的脸谱画面,赵先生将《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告上法院。
2007年8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创作完成了《京剧脸谱》画册,原告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出版的《民主与法制》杂志封面上使用与原告《京剧脸谱》画册中的美术作品相同的2幅京剧脸谱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称其作为新闻出版单位,为体现某一新闻主题使用原告作品是新闻出版行为,因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杂志封面上所刊登的内容不属于对新闻时事的报道,因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故其主张不予采纳。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D
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
四、著作权的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指作品传播者享有的与著作权相近、相关的权利(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几种常见的邻接权
出版者权:图书出版专有权、图书期刊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期10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