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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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5
【摘要】<正>苏交规[2010]1号2010年6月16日各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
【总页数】7页(P23-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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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

(三)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四)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四)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加强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实现保质量、保工期、保投资、保安全、保环境、保畅通的“六个确保”目标,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结合XX高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XX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要以“XX 厚德文化”为引领,发扬“团结务实、严谨创新、廉洁高效、优质环保”的精神,以“六个确保”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每一专项工程都达到优良工程。

2 管理职责2.1 XX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成立以主管副处长为组长的养护专项工程领导小组,XX 高速公路养护科是养护专项工程主要管理部门,××养护工区和××养护工区配合养护科对养护专项工程进行管理。

养护科和养护工区分别设立专项工程师具体负责对养护专项工程的管理。

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工程检查、资料管理、工程物资、工程资金、首件工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方协调、道路保畅、廉政建设、宣传报道、学习培训、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方面进行管理。

2.2 XX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委托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规定对专项工程在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理。

根据工程的大小不同,配备合同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巡监、旁站和抽检。

2.3 XX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承包人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中标单位在投标时任命一名项目经理和一名项目总工,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对本合同段专项工程按施工协议要求实施全方位管理。

3 施工准备管理3.1 专项工程师要认真研读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试验检测方法、项目管理办法,掌握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要求。

认真审查设计图纸、资料,对“错、漏、碰”和含糊不清的地方要认真核对,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确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二年六月六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1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结合公司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一)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二)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

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3000万以上,普通国省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400万以上。

(三)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2(四)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职责划分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模式。

(一)分管领导依工作分工对所负责的养护工程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

(二)路产维护部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养护工程管理体系,制定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养护工程计划报表、完成报表。

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第七章收费公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

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负责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目标、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五)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方案、预算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并负责监督执行。

(六)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学习的组织、指导和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七)掌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动态,适时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以提高高速公路路况服务水平为目的,全力提升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畅、洁、绿、美、全。

(一)建立和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技术管理人员,配足必要的养护专用设备。

(二)严格执行和细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三)创新管理理念,激活用人机制,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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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含跨江大桥、隧道,下同)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

涉及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不含路面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专项工程;(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六)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最小标段宜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

第七条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

严禁指定分包、违规分包、违法转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六)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高速公路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及桥梁和路面周期性检测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发包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须知;(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从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九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养护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应当不少于8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文件,并编制相应专用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标底和合同估算价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宜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修改的15日后。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第四章投标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养护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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