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
外蒙古开采金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外蒙古,即蒙古国,是一个位于亚洲内陆的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
其中,金矿资源尤为丰富,成为国内外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金矿开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矿产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安全,蒙古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金矿开采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蒙古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对外蒙古开采金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蒙古国金矿开采法律法规概述1. 《蒙古国矿产资源法》《蒙古国矿产资源法》是蒙古国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颁布,2006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基本原则、程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金矿开采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蒙古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蒙古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是《蒙古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06年颁布。
该条例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具体程序、审批权限、环境保护要求等,对金矿开采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3. 《蒙古国环境保护法》《蒙古国环境保护法》是蒙古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2006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责任等内容,对金矿开采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
4. 《蒙古国水法》《蒙古国水法》是蒙古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内容,对金矿开采活动中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提出了要求。
5. 《蒙古国土地法》《蒙古国土地法》是蒙古国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内容,对金矿开采活动中的土地使用和保护提出了要求。
三、外蒙古开采金矿的法律规定1. 金矿开采许可制度蒙古国实行金矿开采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金矿必须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由蒙古国矿产资源与地质局颁发,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金矿开采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备;(3)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等相关要求。
2. 金矿开采程序金矿开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申请单位向蒙古国矿产资源与地质局提交采矿许可证申请材料;(2)审批:蒙古国矿产资源与地质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颁发采矿许可证;(3)勘查: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金矿勘查,编制勘查报告;(4)开发:勘查报告经蒙古国矿产资源与地质局批准后,进行金矿开发;(5)生产:金矿开发进入生产阶段,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规模和期限进行开采。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促进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订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见附件),现予发布,文件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附件: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11日附件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促进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除外)营运中产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
压舱水、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舱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本技术政策。
(三)本技术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版课后习题答案

公众的概念包括哪些主体?公众的环境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公民组成的各种团队。
公民是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本能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主体,从生态学意义上看,自然人是构成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从宪法意义上讲,公民的权利是人权的核心内容。
公众的环境权益的内容:优美、殊适环境的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试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内容。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对社会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道义义务。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通过环境质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宣誓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为什么说环境保护是政府的基本职能?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不是为了强调它的重要性而夸大其词、任意拔高,而是由当时的国情决定的。
首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是保证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其次,制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再次,创设一个适宜、健全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最后,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是我国实现持续发展的重大利益。
试述中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及其权限划分。
一类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另一类是国务院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各自在职全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
为什么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职权。
为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赋予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并通过立法、司法、监察和审计,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与社会监督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怎么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位于国家法律体系的下一个层级,它以独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为基础,由特定国家有关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协调的有机统一体。
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第一节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一、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过度包装对于资源的过度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的时候,已经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了。
于1989年12月26 F1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强调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度包装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系列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也由此产生。
2005年4月1円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事业揭开了新的篇章,该法是在1996年4月1 R起正式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 R修订通过的,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显然,该法把焦点放在了过度包装可能会产生的环境污染方面,而非过度包装本身,也就是说,在该法的背景下,过度包装的制造者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生产过度包装,只要过度包装产生的环境污染不超出本法的法律界限即可。
2009年1月1 F1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部框架法,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仅从包装设计的角度的过度包装进行规制,对于可能产生过度包装的其他生产环节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该法对于过度包装这一事项并没有作出非常细致全面的规定,虽然从源头上对过度包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某些投机者制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过度包装在商品市场上依然存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
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第一节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一、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过度包装对于资源的过度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的时候,已经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了。
于1989年12月26 F1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强调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度包装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系列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也由此产生。
2005年4月1円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事业揭开了新的篇章,该法是在1996年4月1 R起正式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 R修订通过的,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显然,该法把焦点放在了过度包装可能会产生的环境污染方面,而非过度包装本身,也就是说,在该法的背景下,过度包装的制造者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生产过度包装,只要过度包装产生的环境污染不超出本法的法律界限即可。
2009年1月1 F1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部框架法,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仅从包装设计的角度的过度包装进行规制,对于可能产生过度包装的其他生产环节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该法对于过度包装这一事项并没有作出非常细致全面的规定,虽然从源头上对过度包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某些投机者制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过度包装在商品市场上依然存在。
(精版)节能环保培训材料

节能环保培训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耗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节能环保不仅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本次培训旨在通过深入讲解节能环保的重要性、基本知识、具体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大家的节能环保意识,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共同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社会贡献力量。
二、节能环保的重要性1.资源保护: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化石能源等不可再生资源。
节能环保可以有效降低资源消耗速度,延长资源的使用年限,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资源财富。
2.环境改善:能源消耗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节能环保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3.经济发展:节能环保是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节能环保的基本知识1.能源分类与特点:介绍不同能源的分类、特点及其利用方式,如可再生能源的优势及应用领域,不可再生能源的局限性和替代方案等。
2.能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阐述能源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如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全球气候变暖的关系等。
3.节能环保技术:介绍当前国内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如高效节能设备、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等,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与前景。
四、节能环保的具体措施1.节约用电(1)使用高效节能电器:选择能效标识高的电器产品,如一级能效的空调、冰箱等。
对于老旧电器,可以考虑更新换代,以减少电能消耗。
(2)优化电力供应系统:支持并参与到智能电网的建设中,通过智能电表、电力调度系统等技术手段,提高电力传输和使用的效率。
(3)培养良好的用电习惯:养成随手关灯、关电器的习惯,避免电器长时间待机或空载运行。
在不需要使用空调或电热器时,及时关闭或调低温度。
(4)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调整用电时间、优化用电负荷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的电力需求,减轻电网压力。
保护长江法律规定的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长江,作为我国第一长河,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明史和生态史。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为切实保护长江母亲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保护长江的措施。
二、长江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长江流域地方层面《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法律依据,明确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针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明确了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三、保护长江法律规定的措施1. 严格水资源保护(1)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2)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水资源监测和预警,确保水资源安全。
2. 强化水污染防治(1)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
(2)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水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3.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1)划定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2)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和执法,确保红线不被突破。
(3)推进生态修复,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4. 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1)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2)优化产业布局,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外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
一国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
1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一方面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提供坚实的产业和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兴支柱产业。
《规划》分析了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提出到2015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4.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左右的总体目标;明确了政策机制驱动、技术创新引领、重点工程带动、市场秩序规范、服务模式创新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二五”时期,为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我国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城市矿产”示范、再制造产业化、产业废物资源化利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海水淡化产业基地建设、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等八大重点工程,必将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2 《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国家的“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十二五”期间资源产出率提高15%的目标,并且从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推广绿色消费模式、强化政策和技术支撑等四个方面,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任务。
为完成“十二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规划》提出要实施“十百千”示范工程,“十”是十大工程,“百”是百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千”是千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园区。
其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构建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规划》提出,要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循环型农业体系以及循环型服务业体系,同时要在社会层面上推广循环经济。
3中国实施绿色船舶规范
在世界各国发展高效低耗船舶的同时,中国船级社从10月起正式实施绿色船舶规范,规范采用绿色评价分级机制,以能效、环保、工作环境为三要素,评出GreenShipⅠ、
GreenShipⅡ、GreenShipⅢ(GreenShipⅢ为最高级)三个等级。
绿色船舶将享受国家更多的税费优惠政策。
中国实施的绿色船舶规范的同时,目前也正在开展节能、新能源船舶车船税减免政策专题研究,绿色船舶将享受到国家更多的税费优惠政策。
而船东还可享受优先通过“绿色通道”进入繁忙港口、低保费率和优惠的融资条件。
中国船级社目前正在开展绿色船型认可服务。
4工信部新规:将淘汰粗钢年产量100万吨以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表示将淘汰粗钢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普钢企业。
根据规范条件的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须达到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此外,钢铁企业的高炉容积还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否则将被淘汰。
规范条件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六大方面对钢铁行业进行规范,要求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环保方面,规范条件强调,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规范条件还指出,钢铁企业须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二国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
1法国政府能源政策
法国能源政策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在不否定以核能为中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其比例,将核能发电的比例从目前的75%降至50%;加大措施鼓励以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清洁汽车”的发展;同时,加强对其他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
对于核能要到2025年,将法国的核电比例降至总发电量的50%,并在2016年关闭费斯内姆核电站的两个核反应堆。
汽车启动扶持电动汽车的“伊尔兹曼项目,具体措施包括:将前政府实施的购买电动车最多可享受7000欧元(约合9036美元)补贴的政策延长到2013年,并将优惠范围扩大到企业与公共部门;政府将拨5000万欧元专款,支持发展电动车的充电配套设施,同时简化补贴的申办手续;政府还将出台新的停车与高速公路收费机制,旨在鼓励消费者使用电动车。
大力发展风能等再生能源此外,法国在太阳能、生物质能、生态汽油等新能源的开发方面均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与法规保障。
2英国公布确定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法案.
英国政府13日公布一项气候变化法案草案,确定到2020年英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6%至32%,到2050年减少60%。
,英国政府将成立气候变化委员会,负责向政府提供独立的专家建议和指导;开发新能源,使政府能更容易执行二氧化碳减排政策;每年向议会提交公开、透明的报告。
英国政府还将投资风能、潮汐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及二氧化碳储存技术,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要求能源供应商改变能源供应方式,重点降低能源需求,而不是一味提供尽可能多的能源。
3欧盟制定加强中长期能源安全方针
欧盟领导人制定的具体方针包括:发展欧盟的能源基础设施;提高石油和天然气的存储量,加强危机反应机制,促进能源供应的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能源及其供应多样化;在同有关伙伴国发展关系的过程中,重视欧盟能源利益。
同时,欧盟领导人重申建立一个有效运转的能源内部市场的重要性。
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月提出了欧盟有关能源和气候一揽子计划,欧盟领导人在去年12月的欧盟冬季峰会上通过了这一计划。
根据计划,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消耗量减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