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内容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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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归集的区别

研发费用归集的区别

笔者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装备制造的研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都在销售收入的8%以上。

去年11月2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今年在所得税汇算期间,也进行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备案,结合工作实际,下面就“研发费用”列支与“加计扣除”问题,浅谈一些体会,欢迎大家指正。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口径有差别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财政部在指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是遵循的是财企(2007)194号文件,而税务总局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并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

如果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对研发费用的审计确认的口径也不一样,其口径是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来进行归集的。

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研发费用”的掌握情况并不是十分清楚,对这三个文件中很多“似是而非”的细节,相当多的企业还是很模糊。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关注的原因。

而且在企业中,“研发费用”的发生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每个小的环节都会对最终的政策享受情况产生影响。

比如日常的业务发票开具时,如果不理解文件精神,随意书写用途,最后很有可能在纳税申报时被“踢”出来。

而且,这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企业财会人员个人学识、能力、经验和敬业精神不一样,企业对这一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

具体对“研发费用”来说,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政策需要必须进行对近三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而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一般是不要求审计的(可能不同的地区的税局要求有差别,笔者所在的地区,税务局明确要求要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申请加计扣除备案时还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实际上,可列入的“研发费用”远远大于实际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

委托研发的研发费(高新、软企、加计扣除影响)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委托研发的研发费(高新、软企、加计扣除影响)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
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
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 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 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
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文件3
文件4 文件5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 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 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 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063号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指引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
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 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
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
来源 文件1第九条 文件4
文件5第36条
知识产权所有人仅为委托方,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 有(著作权人为委托方和受托方)
委托研发-技术合同内容: 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知识产权归属
友信科技高新、 软企、加计扣除 研发费
委托方的委托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 按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关联方研发
来源于: 文件1 文件2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解析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解析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解析作者:陈珍静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2期一、税法及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

(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究开发项目未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分析(一)人工费用税收规定,人工费用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会计规定,人工费用指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差异:(1)会计核算上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记入研究开发费用,但税收政策上没有规定,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全面解析41300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全面解析413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 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 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 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 表:
(5)设计费用。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 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 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 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 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 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 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 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 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工作指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 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 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 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 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工作指引》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 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问题及对策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问题及对策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研发成为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我国实行了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企业研发税前加计扣除办法》,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范围是30%至75%,具体比例由地方税务部门决定。

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容易导致地方税务部门在加计扣除的比例上存在差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制定统一的加计扣除比例标准,并将其写入相关法规,确保各地方的执行标准一致。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存在着较高的审批门槛和审核周期长的问题。

由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属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批和审核,这往往会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的等待时间。

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机构,在人员和资源方面进行优化配置,加快审批和审核的速度。

企业对于加计扣除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有些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计算和认定不够准确,导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发布指导文件、开展培训等形式,向企业传达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提供相关的示范和案例,以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政策。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往往面临着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由于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涉及到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核算等方面,容易引发税务部门的关注和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互信的工作关系。

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标准不明确、审批门槛高、企业理解误区和税务部门监督等方面。

企业年度研发费范畴说明范文 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企业年度研发费范畴说明范文 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企业年度研发费范畴说明范文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扩展资料: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认定条件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认定条件高新企业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且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的企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之一就是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那么,高新企业研发费用认定条件都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高新企业的基本条件高新企业认定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在国内、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研发投入符合相关规定等。

此外,企业经营业务必须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并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二、研发投入条件研发投入是高新企业认定的核心条件之一,企业需要在相关领域进行重大技术创新,注重研发投入的科技含量和创新程度。

同时,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应采用科学、合理的研发管理制度和标准,且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

在研发费用的认定上,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研发费用的含税金额。

三、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企业认定为高新企业后,需要提供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研发计划、研发预算和成果等。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研究对象的不同,其具体的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

例如,对于新产品研发的企业,需要提供设备的购置清单、工作人员的薪资和管理费用等;而对于新技术研究的企业,需要提供研究内容、科研人员姓名、合同和资金费用等。

四、研发科技含量和创新程度总之,高新企业研发费用认定条件涉及到多个方面,企业在申报时需要注意材料的准备及其规范合法性。

此外,企业应提高研发活动的科技含量和创新程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便在高新技术领域获得更多支持和发展的机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十大核心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十大核心变化一:关于成立时间旧版指引是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指的是一个会计年度;新版指引是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变化二:关于知识产权1、取消了企业通过专利独占许可获得的知识产权。

2、取消了近3年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限制。

3、把知识产权划分为Ⅰ类和Ⅱ类。

强调对主要产品的支撑。

4、调整动植物新品种权的权重,视为发明专利(Ⅰ类);增加了新药证书(Ⅰ类)、外观设计专利(II类)为知识产权。

5、在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时,不仅要提供授权证书,还要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详细说明。

※注意近3年知识产权的获取。

注意企业取得高企资格后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所有权的维持。

变化三:关于高新领域1、调整了高新技术领域。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

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取消了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增加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高技术服务等领域。

2、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技术”的份量。

突出了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因此,变过去的“产品符合”为现在的“技术符合”,就能调动这些传统企业运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达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目的。

3、增加了企业在环境、安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指标(质量)上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增加品质指标,有利于改变“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为“创新、供给(品质)、网络”三大发动机,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1年10月14日更新)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 财企〔2007〕194号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 ,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财税〔2018〕99号 废止)。

5.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

文件有效期自2 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财税〔2018〕64号 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 、 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火字〔2017〕144号 、 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 ,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 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核算及认定中问题思考

高新技术企业核算及认定中问题思考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以来,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认定和核算的规范化,一些政策理解上的差异和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也一直困扰着我们的会计核算和影响同有关部门的配合,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研发经费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165011研发经费单独建账问题1.1研发经费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是明晰的。

即《企业会计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先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项目研发完成时对照条件符合资本化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中核算,企业内部自行开发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或其成本仅限于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研究和开发费的核算规定又是不完整和粗放的。

一方面,不少企业在对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等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在消耗料、工、费的同时,也可能会产出一些东西,如样品或衍生的废料,它们有的可对外销售,而对于这些产出的样品及废料销售收入如何进行核算,是列入销售收入还是冲减研发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外购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摊销,尽管性质上与研究和开发费没有区别,但会计核算上也并不全部直接列入研究和开发费。

同时,会计核算上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除高新技术领域内项目的研发支出,还包括其他为提高企业投入产出效益而开展的所有研发活动的支出。

另外就是高新企业认定时委托外部机构研发的费用,只确认其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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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内容有差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两者虽同为研究开发
费用,但由于适用政策的不同,还存在着以下差异:
归集用途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归集研发费的目的在于计算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这是申请时的一项必
备条件;而加计扣除政策中,归集研发费是为了按其发生额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归集要求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需在认定或汇缴备案时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等相关资料;而加计扣
除的研发费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
归集口径不同
两者虽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八大项费用的具体归集口径不同。总体来说,高新认定研发费的口径大
于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口径,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人员人工。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
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高新认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将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
保险费用、公积金补助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列入研发费中。
(二)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
维护费等。
(三)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
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认定规定的研发费第七项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而加计扣除的规定
中则没有这一项。两者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前者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
研发费用总额。后者要求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入研发费用,并无比例的要求,且在归集时要求
受托方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费用。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所以加计扣除政
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还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因此,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对同一研发项目分别归集,按照各自的归集口径和报送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
送资料。

财税咨询热线:63691188-813 咨询人: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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