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7
阳谷华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03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丰原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相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会计主管、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三)业绩预告修正;(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等相关文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吉林敖东: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三维通信: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奇正藏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7月) 2010-07-09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 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沙隆达A: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7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理。
1、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因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3、董事会认为其它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和主动纠正和挽回损失的;2、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3、董事会认为其他情形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科冕木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山 航B: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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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指引以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违反监管规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五条 本制度的人员适用范围: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及通知等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监管规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降低工资标准;
(四)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五)赔偿经济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存在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情形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产生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可视具体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等,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发生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