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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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变更是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管理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政府相关司法文件的要求。

2.严格评估: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科学调度: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变更合理。

4.风险管理: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做到风险可控。

5.公开透明:设计变更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1.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需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技术论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确保设计变更合理性和安全性。

3.成本评估: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成本影响进行评估,查明资金来源,确保设计变更后资金保障。

4.审批流程:设计变更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实施监督:设计变更实施后,应严格监督,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分工1.甲方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并签署设计变更申请。

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审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

3.工程监理: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的效果评估1.成本控制: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控制成本,防止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过多。

2.工程进度: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进度,必须合理安排设计变更的实施时间。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结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推进公路工程建设规范发展。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建管[2014]436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照本《细则》执行。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本金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的项目结合本实施细则按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四条省建管局负责本局公路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

局工程处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审核变更工程单价,做好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

局技术处负责组织编制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向省厅申报重大设计变更,对重大设计变更等需要邀请专家现场查看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各项目办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具体落实,组织分析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合同清单外单价,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汇总、统计及上报或审批等工作,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控制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对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应急抢险的除外);对未经审核的设计变更,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七条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特殊情况经省建管局批准也可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建管[2021]436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按照本细则执行。

对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本金、金融金+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模式的项目,应根据签订的合同并结合实施细则进行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局公路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

局工程部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审核变更项目单价,审核设计变更费用。

局技术部负责组织编制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向省级部门报告重大设计变更,需要现场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验证。

各项目办负责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具体实施,组织对监理单位提交的合同清单以外的单价进行分析和审核,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汇总、统计、上报或审批,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1-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对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应急抢险的除外);对未经审核的设计变更,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七条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公路建设项目已成为国家重点工程。

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这就需要严格的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定义公路建设项目变更是指项目计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因为某些原因发生变更的过程。

变更的原因可以是技术原因、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环保要求等。

二、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程序1、变更申请阶段变更申请是变更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需要申请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情况及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变更评估阶段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申请的内容和影响,对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变更策略和操作方案。

3、变更审批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变更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项目责任人应在项目实施前与项目监管部门沟通,获得必要的建议和批准。

4、变更实施阶段一旦变更得到批准,项目责任人应立即开始变更实施工作。

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应保持与项目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及时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文件资料。

三、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1、制定变更管理规范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规范,明确变更申请、评估、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2、建立变更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司或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组织体系。

3、强化变更管理意识变更管理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因此需要加强变更管理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所有参与人员的变更管理意识。

4、建立变更记录文件每个变更申请应建立相应的变更记录文件,用于追踪和记录变更申请、变更实施情况和变更结果等信息。

5、建立变更风险管理机制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总之,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19年第4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法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 -05-09【生效日期】 -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2020年4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2020年4月19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42020年4月19日(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职责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查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2(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配合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高效公路,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国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全国建设中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路设计变更是指在保证工程安全、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在设计批准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技术进步或设计依据发生变化,而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路设计变更案由包括:1、新增、减少或变更所建设工程长度和宽度;2、新增、变更或删除所建设工程的桥梁、涵洞、隧道和立交、改变设计等级;3、改变原因查找条件的变更;4、改变设计施工方案的变化;5、建设用地环境情况改变;6、气候变化;7、经济规划及资金使用要求改变;8、因技术发展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需要变更的。

第四条路设计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变更所建设公路工程名称、等级、起止桩号或公路经营标准等情况的变更表;2、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变更表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3、建设用地环境变化的现场监测报告,如水文地质、土壤污染等情况的监测;4、其他相关环保、安全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五条路设计变更应当经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提交变更事项所在地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于影响安全、经济、环境要求的变更,须经批准机关及设计许可单位的共同审查,然后报给审批机关批准;对于影响安全和经济而无影响环境的变更,可单独报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对影响环境但不影响安全和经济的变更,应经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由设计许可单位审定批准。

第七条于已批准的公路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后的文件施工,实施设计变更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向上级设计许可单位报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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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
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
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
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
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
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
1、 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 设计
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 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
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 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 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
计。
6、 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
更。
7、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 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
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 四、工程变更的分类
1、小变更
(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
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
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
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3)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
础埋置深度的变化及其基底处理。 (4)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5)其他一般性质的变更和小变更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含10万元)。
3、重要变更
(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高程发生变化。
(2)路线长度500米以内平面、纵面指标的变化。 (3)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4)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变更
大、中桥基础深度,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和局部结构。 (6)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形
式、厚度。
(7)路基软土处理的范围,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8)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互通,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重大改
变。
(9)一般变更中所列各项变更内容,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
50万元)者。
4、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其一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
一、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时,先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填好后直接报送交通
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同时分送驻地办、设计代表各一份。
二、工程技术联系单上要填写变更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准备实施的初步变更方案,
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的估计金额(如有),只提变更要求而不提变更方案和变更金额的,
业主将不予理会。
三、在收到工程技术联系单后,小变更由业主派驻标段的代表牵头组织,一般变更
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主要召集“四方”到场,[“四方”指业主代表、
设计代表、监理驻地办、承包人]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定性分析后决定是否变更实施
方案。
四、交通项目部不同意变更的,承包人依设计图纸施工;同意变更的,依照拟定的
变更方案尽快实施,然后,再依据变更正常程序,填写变更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工程
照片、试验、测量、图纸、计算资料等),按照驻地办、交通项目部的程序逐级签署意
见上报。
五、重要及重大变更由交通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牵头组织处理。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所有工程变更一律由业主审查批准。
二、驻地办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类工程变更,有审查、审核的义务和权力,并应有明
确的审核意见。
三、小变更、一般变更、重要变更由交通项目部审批,重大变更报指挥部审议同意
后,由交通项目部审批。
四、由监理、承包人提出的各类变更经业主审核批准后一律由监理驻地办签发变更
令。
五、由设计、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以正式的文件发布。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一、完善了变更的申报、审批手续后,可在当月申报变更计量支付。
二、工程变更的单价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审定,工程数量由监理驻地办审核,
交通项目部相关部门参与审查。
三、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负责。
第五章几类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清淤变更(分两种情况)
1、原设计图没有清淤工程量,而现场实际有清淤,必须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由
“四方”到现场确认。然后再按正常清淤工作程序进行。对于现场少量的清淤,(测估
清淤量小于200方),监理驻地办可现场确认,但必须留足工程照片,测量资料、现场
见证计量人员图片。
2、设计图纸有清淤工程量。先抽水,进行清淤前测量(承包人自测,驻地办复测),
对于小于原设计量的,或实际清淤量比照设计清淤量不大于20%的,据实计量;对于用
挖掘机探孔测估实际清淤量比照设计清淤量大于20%的,清淤结束后,除承包人自测,
驻地办复测外,要邀请业主派员勘测。否则,承包人单方采用先清后报的方式不予认可。
二、路基挖方土石变化(分两种情况)
1、土变石或石变土
首先进行土石界定。由业主召集“四方”到场,现场确认。然后进行工程测量,工
程摄照、试验等工作,初估工程量结束后,可进行爆破和挖除工作。 工程技术联系单填
报及变更计量支付同第二章第二、三、四条。
2、土石比例的变化
原设计图纸上有土石比例。清除覆盖土后,承包人发觉土石比例与实际不符时,可
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由业主召集“四方”到场,现场确认,先进行土石界定,然后进
行详细测量初估,待爆破挖掘工作结束后,计算实际土石比例,确定变更工程量的增减。
三、结构物基底承载力不足,需进行基础处理时,在工程技术联系单中必须附有基
底动力触探资料和相应的推荐处理方案,并附有变更处理方案的估算金额,供审批部门
参考。
第六章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一、工程变更的规定
1、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得到审核批准后,承包人才能进行相关工程变更工作,所
有得到批准的变更工作,承包人必须完成,驻地监理办监督实施。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缺陷而引起得工程变更,业主不支付由此增加的费
用。
二、口头指示和书面指示
所有变更指示必须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当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工
程现场发出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时,一般在事后补发一份书面变更指令(事后签发时
间应为口头指令发出时间)。
三、紧急情况处理
当工程现场出现了危及生命,危及工程安全和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时,现场
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他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而必须进行的相关的工作。
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但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若承包人
有权利获得增加费用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在4小时之内尽快通知交通项目部。交通项
目部应尽快派员到达现场,查看工程处理情况,认可工程变更并补办相应手续。
四、变更文件的时限
1、业主在收到工程变更联系单后,2天内“四方”到现场确定或做书面答复,有特
殊原因的最迟不超过4天,紧急情况必须马上处理。
2、所有得到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7天内,驻地办将变更令(或
变更指示)及相关资料上报交通项目部,否则不予认可。
五、工程变更单价的确认
审批部门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工程变更单价的方法 1、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中相同
工程的单价。
2、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考虑工程项目的差异,通过适当换
算后采用;或采用相邻标段工程量清单相同工程的单价。
3、以交通部《预算定额》和工程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和承诺为依据,做相关单价
分析确认。
六、业主对工程变更的单价具有最终审定权,对工程变更的数量和方案具有审查否
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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