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质量不合格 产销双方赔偿农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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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农民权益典型案例

侵害农民权益典型案例

热点52009年2月27日,沈阳市工商局在“辽宁省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9年红盾护农启动仪式”上公布2008年度侵害农民权益的10件典型案例。

1.沈阳铜岩利农资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复混肥案2008年初,沈阳铜岩利农资有限公司先后售出大庆刘海峰多元复混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混肥4吨。

同年3月,此化肥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复混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沈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沈阳市于洪区平罗供销合作社农资综合服务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复混肥案2008年初,沈阳市于洪区平罗供销合作社农资综合服务站购进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混肥10吨,售出2吨。

2008年3月,此化肥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沈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该服务站给予行政处罚。

余下8吨于当年4月退回供货商。

3.沈阳市成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复混肥案2008年2月,沈阳市成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从沈阳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入梁满仓牌复混肥l5吨,并陆续售完。

同年3月,此化肥经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沈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4.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供销合作社宏伟农资综合商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钾肥案2008年2月,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供销合作社宏伟农资综合商店从海城市一化肥经销商处购入中化牌硫酸钾2吨,并陆续售完。

同年3月,此钾肥经抚顺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结论是产品质量与产品标签不符。

据此,沈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商店给予行政处罚。

5.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供销合作社王纲村综合服务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钾肥案2007年12月,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供销合作社王纲村综合服务站从河北省石家庄昊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氯化钾15吨,至2008年4月共售出10吨。

同年3月,此钾肥经抚顺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2.04•【文号】农办农〔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4年,农业农村部组织7家部级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此次抽查在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开展,抽取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270个,抽样基数656.1吨,涉及241家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个体商户)。

二、抽查结果此次抽查的270个肥料样品中,合格样品232个,总体合格率为85.9%。

其中,抽查有机肥料样品125个,合格104个,合格率为83.2%;抽查水溶肥料样品56个,合格44个,合格率为78.6%;抽查微生物肥料样品89个,合格84个,合格率为94.4%。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机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有机质含量不足、酸碱度(pH)和重金属含量超标;水溶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中微量元素和大量元素含量不足;微生物肥料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有效活菌数不足和杂菌率超标。

三、有关要求(一)严肃查处并督促不合格企业整改到位。

各地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依规对不合格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不合格产品后续监管和处置。

农产品销售行业中的不合格产品问题及整改措施

农产品销售行业中的不合格产品问题及整改措施

农产品销售行业中的不合格产品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近年来,农产品销售行业的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不合格产品问题。

这些不合格产品不仅威胁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扰乱。

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整改措施势在必行。

一、不合格产品问题分析1. 质量安全问题农产品销售行业中存在着包括添加非法药物和激素在内的质量安全隐患。

有些农民利用化肥、农药过度使用以及投料饲养等方式追求高产高效,在忽视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部分农产品质量下降、品质不符合标准。

2. 冒牌伪劣问题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一些无良商家利用技术手段将较差甚至经过加工处理后再次上市销售,并伪装成名优品牌甚至是原装进口商品。

消费者常常被这些盗版产品所迷惑,导致购买了质量较差的不合格产品。

3. 运输与储存问题在农产品从产地运至市场的过程中,运输方式和储存条件是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一些商家追求低成本,运输过程中可能缺乏适当的保护措施,导致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变质、腐烂等问题。

二、整改措施为解决农产品销售行业中的不合格产品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和监督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同时鼓励消费者参与监督,并提供相关举报渠道。

2. 强化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情形下所能采取的处罚措施,并提高不合格产品的成本代价。

加强对企业资质认证和许可证审核力度,实行更加严格的准入制度。

3. 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包括农产品检测报告、质量追溯体系、产品合格证明等。

消费者能够通过扫描产品上的二维码或者登录相关网站查询产品的生产原料、生产日期、销售渠道等详细信息。

4. 增加投入力度政府应该增加对农业领域的投资,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农民转变传统种植和养殖方式,采用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减少使用化肥和农药。

化肥保质期的法律规定(3篇)

化肥保质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化肥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化肥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品质和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我国对化肥的保质期进行了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化肥保质期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化肥保质期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以及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一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肥料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肥料产品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化肥产品包装标识通则》《化肥产品包装标识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化肥产品包装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化肥保质期法律规定解析1. 保质期的定义保质期是指产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持其质量、性能和使用效果的期限。

对于化肥产品而言,保质期是指化肥产品在规定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肥效和使用效果的期限。

2. 保质期的标注根据《化肥产品包装标识通则》的规定,化肥产品包装标识上应当标注保质期。

这意味着,化肥生产企业在生产化肥产品时,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注出产品的保质期。

3. 保质期的计算化肥产品的保质期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2)按照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控制的质量指标计算;(3)按照产品生产日期加上规定的保质期计算。

4. 保质期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化肥产品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一年或两年。

农药_化肥安全质量承诺书

农药_化肥安全质量承诺书

农药、化肥安全质量承诺书尊敬的客户:为了确保我们提供的农药和化肥产品安全、有效,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们特此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我们承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合格的生产经营资质我们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农药、化肥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我们确保所有产品均取得国家农业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保证产品合法合规。

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质量检验到销售环节,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我们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要求。

同时,我们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

四、优质的售后服务我们承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使用技术指导、药效跟踪、用量咨询等。

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我们将及时给予解答和协助处理,确保客户利益。

五、不合格产品不出厂我们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对所有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同时,我们加强原料进厂检验,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

六、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我们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明确产品质量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保存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确保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

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诚信经营,社会责任我们始终坚持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我们承诺,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不误导消费者,不损害农民利益。

我们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为农业生产提供安全、高效、环保的农资产品,助力农业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总之,我们将全力以赴,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农药和化肥产品,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1.17裁判规则涉农案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为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

要在依法严厉打击涉农资安全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保障被害农户的权益,及时全面开展司法救助,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帮助被害农户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

正文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合格化肥提前介入司法救助【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0日,符某注册成立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从事化肥的生产、销售。

尔后,符某在未聘用任何化肥生产专业人员和化肥检验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将化肥生产原料随意配比、假冒检验员签字、伪造化肥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段,大量生产复合氮肥、尿素、复合肥料等品种化肥,并销往四川、重庆、云南等地。

2020年5月27日,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重庆市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至2021年初,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仍将以前述方式生产的化肥以6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将化肥陆续销售给重庆市渝北区各镇558户农户,数量共计100余吨。

后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的含量未达到国家标准,均为不合格化肥产品。

2021年5月18日,符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2021年8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被告人符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四川K 化肥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并于2021年12月6日以该公司和符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生产销售假化肥案例

第 1 页 共 3 页 生产销售假化肥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引言 2.生产销售假化肥案例概述 3.案例中的问题及影响 4.相关法律法规 5.如何避免购买使用假化肥 6.结论 正文 【引言】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迅速,化肥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化肥的现象,给农民和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本文将通过一个生产销售假化肥的案例,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及影响,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如何避免购买使用假化肥。

【生产销售假化肥案例概述】 在某地区,有关部门查处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化肥的案件。不法分子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立地下工厂生产假冒伪劣化肥,并将其销售给农民。这些假化肥无法满足农作物生长需求,导致农作物减产、品质下降,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案例中的问题及影响】 1.生产者违法生产:不法分子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立地下工厂,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 2 页 共 3 页

2.产品质量问题:假化肥无法满足农作物生长需求,导致农作物减产、品质下降。

3.农民利益受损:购买使用假化肥的农民不仅投入了资金,还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农业生产和收入。

4.社会不良影响:假化肥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消费者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1.生产经营假劣化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避免购买使用假化肥】 1.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购买化肥时,应选择正规农资店或有信誉的商家,避免购买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

肥料标识不合格处罚

肥料标识不合格处罚肥料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它能够为作物提供所需的养分,促进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合格的肥料产品层出不穷,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对不合格的肥料进行了标识和处罚。

不合格肥料的标识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标识,才能让消费者和生产者在购买和使用肥料时能够及时识别和辨别。

不合格肥料的标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产品名称,明确标注肥料的种类和用途,如氮肥、磷肥、钾肥等;其次是生产日期和批号,确保肥料的生产和使用符合规定的时限;再次是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方便消费者对肥料的来源进行核查和追溯;最后是标明肥料的成分和含量,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肥料的营养成分和使用效果。

不合格肥料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肥料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生产等。

此外,对于不合格肥料的使用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肥料标识不合格的处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标识不全面的情况比较普遍。

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故意省略一些必要的标识信息,以掩盖产品的质量问题。

其次是处罚力度不够。

一些地方在发现不合格肥料时,只是简单地进行警告或者轻微罚款,对于违法者来说并没有形成足够的震慑,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再次是监管不到位。

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对于不合格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问题肥料流入市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肥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公示,增加企业的舆论压力。

其次,需要加强对肥料市场的监管。

加强对肥料销售渠道的监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肥料流入市场。

另外,还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标识不合格肥料的辨别能力,增强他们的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甘肃质监抽查:“大庆复合肥料”不合格

口权威——上百家检测机构为您提供质检服务 口公正——上百家律师所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口监督——上百家新闻媒体为您提供舆论支持 丽幽 目国
甘 质 抽 大 复 肥 肃 监 謇 一庆 合 一
律师: 消 费 者 如 因 购 买 或 使 用 不 合 格 “ 庆 复 合 肥 大 料 ” 到 财 产 损 害 的 , 依 法 向 厂 商 要 求 退 赔 受 可
的, 吊销 营 业执 照 ; 构成 犯 罪 的 , 法追 究 刑事 责 任 。 依 肥 料 是农 业 生产 最 基础 且 最 重 要 的物 质投 入 。复 合肥 作 为 农 业 生 产 的主 要 肥 料 之 一 , 有 养 分 含 量 高 、 成 分 少 且 物 理 具 副
中 国石油 大庆 石化 总厂 : 抽检 的产 品 是假 冒产 品
相 关法律 法规链接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产 品质 量 法 》规定 : 品质 量 应 当检 验 合 产 格 , 得 以不 合格 产 品 冒充合 格 产 品 ; 不 生产 、 售 不 符 合保 障人 销 体 健 康 和人 身 、 产 安 全 的 国 家标 准 、 业 标 准 的产 品 的 , 财 行 责令
… …
甘肃 质 监 局 : 对 不 合 格 企 业 依 法 处 罚 , 期 整 改 限
且 每 年 通过 国家 、 省市 监 督 抽 检 , 检 结 果全 部 符 合 国 家标 抽
准 要 求。 ……大 庆 石 油化 工 总厂 出厂 的复 合 肥产 品质 量合 格 , 不
针 对 此 次抽 查 发 现 的 问题 , 者 咨 询 了 甘肃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存 在不 合 格产 品。 我 们认 为 甘肃 省 质 量 技术 监 督 局 …… 抽 检 的 记 大 督 局 , 关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 对 农 用机 械 、 相 针 电动 工 具 等 1 5类产 ‘ 庆 复 合肥 料 ’为假 冒产 品。 ” 品质 量省 级 监 督 检查 中发 现 的 问题 , 肃 各 市 州 质 量 技 术 监督 甘 据 了 解 ,大 庆 石化 公 司前 身是 始 建 于 16 9 2年 的大 庆 石油 20 部 门要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 规 的规 定 , 取 有 效 措 施 , 法 处 罚 , 化 工 总厂 , 0 7年 6月 整 合 为 大庆 石 化 公 司 。 大 庆 石 油化 工 总 法 采 依 0 3年 5月 , 采用 目前 国 内具 有 世 界 先 进水 限 期 整改 。对 本 次 监督 检 查产 品不 合格 的生 产 、 销企 业 , 经 甘肃 厂 复合 肥 厂成 立于 2 0

生产销售假化肥案例

生产销售假化肥案例
摘要:
1.假化肥的定义和危害
2.我国打击假化肥的法律法规
3.生产销售假化肥的案例分析
4.消费者如何辨别假化肥
5.建议和措施
正文:
假化肥是指质量不合格或者标识不符的化肥产品,它们往往含有低质量或者不稳定的营养元素,不仅不能提高农作物产量,还可能对土壤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打击假化肥的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假化肥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近年来,我国查获了许多生产销售假化肥的案例。

例如,在某个地区,警方查获了一个生产假化肥的黑窝点,现场缴获了大量假化肥和生产设备。

经调查,该窝点长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这些假化肥往往以次充好,以低质量原料冒充高质量产品,价格却与正品相当,使得农民在购买化肥时无法分辨真假,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辨别假化肥,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查看化肥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号和执行标准,确保产品合法合规;其次,观察化肥的颜色、气味和溶解性,正品化肥通常颜色均匀、无异味、易溶解,而假化肥可能颜色异常、有异味、不易溶解;最后,可以咨询农业专家或者当地农业部门,
获取更为准确的信息。

针对生产销售假化肥的问题,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化肥的行为,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制售假化肥的违法成本。

此外,化肥生产商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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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社会聚焦 hehui jujiao
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11日对外披露,该局近日查获一批走私的冷冻肉制品,净重20余吨,目前,所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制品已全部销毁。

8月7日12时许,砚山县公安局平远派出所接到平远镇阿三龙高速公路收费站员工电话报警称:“发现两辆运输走私冷冻物品的车辆,请公安机关处理”。

接报后,平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涉嫌运输走私冷冻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李某、陈某口头传唤到平远公安分局询问调查。

经查,8月6日,李某、陈某在红河州河口县受雇将货运送至砚山县平远镇。

李某、陈某对所运货物及收货人均不知情,途经阿三龙收费站时被查获。

经对两货运车辆检查,两车所运输货物均为走私冷冻鸡脚、鸡翅、牛肚,其中鸡翅20件、鸡脚377件、鸭脚409件、牛肚571件,总重20余吨,未经检验检疫。

目前,所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制品已移交砚山县市场监察管理局销毁。

(杨晶)
云南警方查获20余吨走私冷冻肉制品
农民购买的化肥质量不合格,导致玉米地减产。

销售商认为,质量问题应该找生产商。

生产商称化肥出厂合格。

日前,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资纠纷案,法院认定化肥质量有问题,化肥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农民的损失。

据了解,2015年3月,木兰县精洁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洁公司)的技术人员到村里宣传产品。

3月26日,该公司组织村民到店参观,并召开了产品介绍会。

张某等13户村民看完宣传后,集体购买了该公司销售的“东福特和宝丽达复合肥”570袋,每袋40公斤。

2015年8月初,村民们发现玉米长势不好,到8月末全棵脱肥,秸秆发生枯黄。

村民们找到精洁公司。

该公司实地探查后,口头承诺秋后测量减产多少,会全额赔付。

可到秋
化肥质量不合格 产销双方赔偿农民20万
S社会聚焦
hehui jujiao
后,精洁公司人去楼空,打电话也没人接。

村民们向木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投诉。

2015年11月30日,木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委托黑龙
江省质量监督检测院,对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

木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进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村民将精洁公司和该化肥的生产
商哈尔滨东福特农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特公司),起诉至木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两被告赔偿损失。

今年5月,木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庭审中,精洁公司辩称,精洁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
已尽相应法定义务,不须承担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责任人应是
生产商东福特公司。

东福特公司认为,该厂生产的产品,每次出厂都是抽检合格后投放市场,出现减产现象是其他
原因造成的,与该厂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村民购买精洁公司销售的,由东福特公司生产的复合肥,该化肥存在质量问
题,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减产事实清楚。

由于减产数未经鉴定,法院酌情考虑减产定在30%
较为稳妥。

按2015年木兰县平均亩产512公斤的30%计154公斤,和2015年玉米国家收购价格每公
斤2元计算,东福特公司给予赔偿。

精洁公司在销售环节上存在过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东福特公司赔偿张某等13人减产损失共计204820元
(665亩×154公斤×2元),赔偿鉴定费600元,鉴定交通费300元,销售商精洁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
任。

(刘传江)
哈尔滨食药监局查处“哈商联”红肠厂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药监局对该市流通领域销售的红肠进行抽检,结果显示,哈尔滨市
商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个批次“哈商联”红肠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一批次单价为20元/公
斤的红肠检出蛋白质含量不达标,而另一批次单价为16元/公斤的红肠,检出盐含量超标、蛋白质
含量不达标、淀粉含量超标。

8月11日下午,哈尔滨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生产厂家——哈尔滨
市商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存在生产环境脏乱差、无洗消设备等严重问题,执法
人员现场对该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8月11日下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跟随哈尔滨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道里区达
富路111号的哈尔滨市商联食品有限公司。

进入生产车间,一股刺鼻的臭味扑面而来,车间地面满
是污水,混杂着垃圾,在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内,存放着成摞的玉米淀粉,房间一头的案板上
爬满苍蝇。

穿过原料间,在生产现场,几名工人都是徒手灌制和晾挂红肠,并没有戴口罩和手套等
防污染设备,有的工人的衣服和套袖布满污渍,灌制好的红肠被挂在一旁的铁架子上,灌制红肠的
馅料和肠衣散发着臭味。

记者在现场看到,晾挂红肠的铁棍被随意插进一个满是油污的蓝色塑料桶里,墙边的垃圾桶里
堆满灌制红肠后的废料,臭味刺鼻。

离开生产车间后,记者在一间屋子里看到成排的晾挂红肠的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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