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条通过经纪业务模式参与通用回购交易的经纪客户,应当与其指定交易的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回购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会员与其经纪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交易结算流程、违约情形认定以及违约处置方案等内容,并符合相关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条质押券的质押申报通过本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交。
质押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数量、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条正回购方申报的质押券品种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关于质押券准入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和发行人情况的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通用回购交易。
经纪业务模式下,会员应当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经纪客户的信用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经纪客户适用的质押券准入标准,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通用回购交易的融资额度进行检查。
第八条质押券应当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
质押券转移至质押库(以下简称入库)后,正回购方的可用融资额度相应增加,增加额度为入库债券按照相应质押券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
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最新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最新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xx年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新《办法》施行前买入的债券。
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7月施行202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稳定推进业务的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XX证券《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本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第三条公司建立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销售交易总部、信息技术部管理部等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的回购业务监控体系,确保该业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
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该业务受理时的法律文书合规性并负责审批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协议;负责提供该业务的法律咨询;负责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该业务相关账户的监控、跟踪及信息沟通;负责督促营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1-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6.17•【文号】上证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公司债券风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风险警示:(一)债券最近一次资信评级为AA-级以下(含);(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预告或更正业绩预告显示为亏损;(三)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四)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所在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风险警示债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之日起,本所会员应当设置风险警示债券买入权限,除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外的个人投资者不得买入风险警示债券。
个人投资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为其开通风险警示债券买入权限:(一)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中金融资产价值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签署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
四、本所会员可以通过营业部现场、公司网站以及网上交易系统等渠道,要求需要买入风险警示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发行申请的公司债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按照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执行。
在上述期间未申请上市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申请上市。
二、按照原规则上市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新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交易方式维持不变。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
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债券,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
五、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6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55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号)、《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7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短期公司债券............................................................................................... - 2 - 第三章可续期公司债券........................................................................................... - 5 - 第四章绿色公司债券............................................................................................. - 10 - 第五章扶贫公司债券............................................................................................. - 12 - 第六章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 - 13 - 第七章纾困公司债券............................................................................................. - 14 - 第八章附则 ............................................................................................................. - 16 -第一章总则1.1【宗旨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上证发〔2019〕8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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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
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
平的债券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
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
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
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
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
场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五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
者和公众投资者。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
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
募基金;
(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七条直接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为本所的合格投资者。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
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
购及交易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受本办法第六条投资者条件的限
制。
承销机构可参与其承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第九条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券;
(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四)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公开发行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条件的其他
公司债券;
(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国债预发行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
及融券交易。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参与
认购及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对投资者适当性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二条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券
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客
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
资料。
第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采取多
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本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
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和风
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见附件),谨慎审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全
面履行评估职责。
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或盖章。
第十六条申请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填写合格投资
者资格确认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至少每
两年对投资者进行一次后续资格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更新合格投资者名单。
第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其确认或者更新的合格投资者名单,于确认
或者更新当日报本所备案。
第十九条可参与债券交易的投资者范围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3
条规定进行调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调整事项披露日及时调整投资者参与
该债券交易的权限,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的债券认购及交易活
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
时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所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向本所报备的
合格投资者名单进行定期检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本所的定期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本所发现有
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可以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调整合格投资者名单。
第二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所可以根据相
关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
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认购和交易债券的履
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
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一、【总则】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
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
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三、【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
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着的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
险。
五、【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
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标准券欠库风险】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
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
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八、【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
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
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债券上市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
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注:除以上列举的各项风险外,证券经营机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
司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债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