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1范围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遵循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瓶库LPGcylinderwarehouse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气瓶间bottledvaporizingworkshop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4职责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5气瓶间的管理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5.1.1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5.1.2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气瓶间的建筑要求5.2.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50016—2006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5.2.2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5.2.3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5.2.4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5.2.5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c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以下;5.2.6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5.2.7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5.2.8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5.2.9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储罐;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表1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 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注: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V=Vn×n1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m3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Ln——单个实瓶数量个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1m3容积相当于83瓶5kg气瓶:12L×83=996L42瓶10kg气瓶:23.5L×42=987L28瓶15kg气瓶:35.5L×28=994L8瓶50kg气瓶:118L×8=944L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5.3.1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5.3.2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5.3.3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5.3.4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5.4.1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5.4.2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5.4.3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5.4.4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5.4.5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6用气设备的管理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2.0 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时,应采用硬管连接;用气设备操作间,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7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钢瓶应直立放置;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b无纵向焊缝50kg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c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d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e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f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g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h在检验周期内;i使用期限不超期;8其他要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灌装钢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负责处理;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41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11.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199612.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0613.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组件散装输送用GB/T10546-200314.炊用燃气大锅灶CJ/T3030-19951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8.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19.燃气中餐炒菜灶GB2894-200320.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21.燃气蒸箱GB13495-200322.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200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郑政文〔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燃气”)充装、销售、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瓶装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瓶装燃气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利用2到3年时间,通过规划引领、科学布点、规范建设,系统构建郑州市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配送场站;通过建设市、区县(市)、企业三级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数字化监管体系,落实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实现气瓶流向全过程智能化追溯;强化企业配送人员和车辆管理,建立以瓶装燃气企业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规范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瓶装燃气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郑州市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管理实现系统健全,制度完善,生产、经营、服务形成链条,市场秩序规范、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制度

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制度第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气瓶。
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第二条配送瓶装燃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车身印制“瓶装燃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
第三条瓶装燃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
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第四条瓶装燃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五条瓶装燃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
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六条瓶装燃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第七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配送人员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男55周岁、女50周岁的人员担任配送人员,并依法与配送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送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配送人员发放送气工证,并将配送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工证等信息报送瓶装燃气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条配送人员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送气工证。
第十一条推行瓶装燃气配送人员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字样,服装样式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配备。
第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配送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一)穿着统一的配送人员服装、佩带送气工证,遵守服务规范。
瓶装燃气安全管理问题

瓶装燃气安全管理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瓶装燃气作为燃料的使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愈加普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
但是,瓶装燃气也存在安全风险,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针对瓶装燃气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管理方法。
一、瓶装燃气的危险性瓶装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品,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其主要危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瓶体爆炸风险:由于瓶内压力过高或因外力攻击等原因导致瓶体爆裂,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燃气泄漏风险:瓶头破损、瓶体渗漏等情况下,燃气会泄漏到周围环境中,一旦泄漏燃气容易受到火源、静电等因素的刺激而引起火灾或爆炸。
3. 气体中毒风险:容器损坏、燃气泄漏、燃烧不完全等情况下,气体中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易积聚在密闭环境中,对人体造成伤害。
4. 使用不当:使用瓶装燃气时如不注意使用方法或不按规定操作会直接导致燃气泄漏、燃烧事故等。
二、瓶装燃气安全管理措施为确保瓶装燃气使用的安全性,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管理系统和应急预案。
下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1. 管理制度完善:以瓶装液化石油气(LPG)为例,必须要有“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资质证书的发放、燃气销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检查等措施严格规范LPG销售和安全使用管控。
2. 安全检查频繁:对于单位及个人使用的瓶装燃气,必须要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要检查由于泄漏引起的装置损坏以及可燃气体的泄漏程度等,以便及早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处理。
3. 物理封存: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瓶装燃气必须要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且在储存过程中要杜绝火源、静电及撞击等刺激瓶体的现象。
4. 消防设施必备:针对燃气泄漏后的应急处理,单位和家庭的消防设施要到位,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5. 防燃绝缘措施:人员在操作瓶装燃气时,必须要防止筒体或瓶头与金属设备的接触,做好防燃绝缘措施。
三、对瓶装燃气的正确操作1. 燃气使用必须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 总则1.0.1为使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活动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新型液化燃气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的运行、维护、抢修。
1.0.3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储存和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2.0.2液化石油气设施指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2.0.3供应站设施供应站内的钢瓶、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灭火器材、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
2.0.4用户设施指用户的液化石油气管道、胶管、调压器、钢瓶、阀门及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等。
2.0.5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火焰切割用割具及割嘴)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金属切割等的设备,如液化石油气工业炉、自动、半自动及手工气割工具等。
2.0.6运行从事液化石油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液化石油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为保障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2.0.8抢修液化石油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3 供应站3.1 供应站设置3.1.1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名称气瓶总容积(m3)Ⅰ级站 6<V≤20Ⅱ级站 1<V≤6Ⅲ级站V≤1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3.1.2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1. 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的检查、维护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6.有值班人员;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1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市、县级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的城建(燃气)监察机构受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供应站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供应站必须取得市、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后, 由具有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定点供气,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
第七条供应站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管理、技术、送瓶等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来源;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7.供应站应当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标准及《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8.申请供应许可证提交材料符合《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9.新建、改建、扩建供应站应当完成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后方可申请设立。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供应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站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四)气源来源情况;(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
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送气服务是指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企业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瓶装燃气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瓶装燃气企业的送气服务范围为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域;需要跨市、县实行异地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异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供应站点的服务人员进行送气服务;不得利用送气车辆直接向异地用户提供瓶装燃气送气服务。
第六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安排其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用工合同的在册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送气服务人员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其从业相关证件,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送气服务时必须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
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
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二)应按企业的承诺时限直接送气到用户,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向用户收取的售气款及送气服务费,必须严格执行瓶装燃气企业向社会公布的统一价格,不得有任何价格欺骗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用户索取额外费用。
瓶装燃气瓶库安全要求
瓶装燃气瓶库安全要求瓶装燃气瓶库是储存瓶装燃气的专用库房,确保其安全性至关重要。
在此,我们将介绍瓶装燃气瓶库的安全要求。
1. 环境要求1.1 温度要求瓶装燃气瓶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0~40℃的范围内,确保瓶装燃气不会因为温度过高或过低而引起爆炸或泄漏。
1.2 通风要求瓶装燃气瓶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充分保证室内空气清新,并且能够及时排除瓶装燃气泄漏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
2. 设施设备要求2.1 防火设施瓶装燃气瓶库应具备完善的防火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和自动报警系统等。
同时,瓶装燃气瓶库的储存柜、瓶架和瓶架底座等应采用防火材料制作。
2.2 安全防护设施瓶装燃气瓶库的出入口应设有安全门禁系统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库房,并且能够随时监测库房内的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2.3 保护设备在瓶装燃气瓶库中,应设置气体泄漏监测设备和气体泄漏报警设备,能够对气体泄漏进行及时检测,并且能够发出报警信号,引起人员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
3. 管理要求3.1 储存数量规定瓶装燃气瓶库的储存数量应按照标准规定,不得超过规定范围,以免产生危险性。
3.2 库房使用规定瓶装燃气瓶库应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谁用谁管、借多管多”,并且进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瓶装燃气的使用和储存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3.3 库房清理保养瓶装燃气瓶库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并且对设备设施进行保养和检修,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结论瓶装燃气瓶库是储存瓶装燃气的重要设施,确保其安全性对于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在瓶装燃气瓶库的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加强瓶装燃气瓶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
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
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2024年1月20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预防瓶装燃气安全事故,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的运输、配送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方便用户、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协调、考核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的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道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码头瓶装燃气装卸作业和瓶装燃气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瓶装燃气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瓶装燃气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瓶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资源规划、住建、商务、应急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瓶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瓶装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瓶装燃气数字化管理应用,完善政企数据对接和部门联合监管,实现瓶装燃气的动态追溯和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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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
瓶装燃气供应站是为了满足日常民众生活和工业生产所需而建立的专业性服务企业。
然而,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特性,燃气供应站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供应站及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 安全责任
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安全责任主体为企业法人和站长。
企业法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站长是企业的具体负责人,必须对燃气供应站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安全制度
公司应根据国家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细则,制定《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方针和责任分工,确保企业各级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2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公司应依据《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燃气供应站安全生产许可,保证燃气供应站业务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2.3 安全培训制度
公司应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类职业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瓶区保存管理
3.1 瓶区生产安全要求
1.瓶区不得设置明火作业。
2.瓶区内必须设置足够的灭火器具和应急处理器具。
3.瓶区内必须保证室内空气清新,不得存放任何易燃、
易爆、有毒等有害物质。
4.瓶区内的瓶子应严格按照规定摆放、分类存储。
3.2 瓶区安全防护制度
1.瓶区内的瓶子应按规定整齐摆放,禁止超高堆放、
装载和运输。
2.在瓶区工作时,应穿着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
3.瓶区内楼板和走道必须保持干燥,禁止使用易燃材
料进行维修或更换。
4. 燃气运输安全
4.1 燃气车辆安全管理
1.燃气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格证件,具备燃气车
辆的驾驶技能和适应应急处置的能力。
2.燃气车辆的装载必须按照燃气运输标准进行,不得
超员、超速、过载。
3.燃气车辆在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安
全设施,如泄压阀、限流阀等。
4.2 燃气灌装安全管理
1.灌装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证件和培训合格证,了解
灌装流程、瓶子类别、阀门操作、常见问题等知识。
2.灌装场所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瓶子台
秤、灌装工具、消防器材等。
3.瓶子必须经检验合格,严格按照标准灌装。
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司应编制燃气供应站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储备安全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保证供应站顺利、快速地通过应急事故。
以上便是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的部分要点,希望供应站的相关责任人能够认真对待安全管理,全力确保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