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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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困境与法律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困境与法律思考
性、 地 域性 和社会 性 , 因此从 发 展之初 即以蓬 勃态 势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发 展现 状
农业 产 业 具有 生 产 周期 长 、 抗 击 市 场 风 险能 力 弱 等特点 , 并 且 由于农业 资金 投入 少 、 农 民的经 营能 力 不强 , 造成 我 国的农 产 品生产 效益不 高 、 附加 值过 低 。针 对 以上状 况 , 我 国农 业 必 须 向产 业 化道 路 转 变,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是 农 村社 会 变 革 和农 业经 营模 式 改革 的必 然结 果 。此外 , 随着 农 业 生 产 资料 的 购
以及统一设立标准的基础上 , 平衡 合 作社 成 员 的权 并 l 】 义务 、 健 全 包括 监 督 机 构在 内的 合 作 杜 治 理 机 帝 ] , 再 对 特 定 成 员加 诸 特 别 义 务 , 以期 对合 作 社 面 临 的 法 律 困境 有 所 帮 助 。
关键词 : 农 民 专 业 合作 社 ; 合作社成 员; 治理机制 ; 法律 责任 中图分类号 : F 3 2 1 . 4 2 。 D F 0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9 1 0 7 ( 2 0 1 3 ) 0 4 —0 1 4 2 —0 6

要: 《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法 》 施 行 5年 以来 ,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发 展 产 生 了积 极 影 响 。 随 着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不 断 全 面 深入 的 参 与 到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之 中 , 该 法 必 然 遭遇 到 一 些 法 律 困境 。 合 作 社 成 员 的 来 去 自由 的 准 入 制度
Vo 1 . 1 3 No . 4 J u 1 .2 0 1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决策机制的治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决策机制的治理

摘 要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规 范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 为社 员 的 农 民 能 否 成 为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利 益 主 体 , 主 权 在 作 民
利 能 否得 到保 障 . 一 步 完 善 决 策机 制是 促 进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规 范运 行 和持 续发 展 的 关键 。该 项研 究从 进 现 行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的 决 策机 制 不 完善 入 手 , 析 了 问题 存 在 的 原 因 ,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了完善 措 施 。 分 并
等 . 作 社 的重 大 事项 和 决 策均 由社员 积极 参 与并 合 作 出决 策 在 现有 的社 员 大会 、 理事 会 、 事会 三 级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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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iA r utr o a oa n rfsi a ol eYui6 3 0 , u n n C ia Y x gi l eV ct nlad Poes nlC l g , x 5 16 Y n a ,hn ) c u i o e
Ab t a t D r g t e p o e s o h r fs in l fr r c o e ai e ’ sa d r e e o me t te p a a t s t e me e a sr c : u n h r c s f t e p oe so a ame o p r t s tn a d d v l p n , h e s n s a h mb r h d i v
关 键 词 : 民 专 业 合作 社 ; 农 决策 机 制 ; 员 ; 主权 利 社 民
中 图分 类 号 :3 1 2 F 2. 4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章 编 号 :4 9 8 1 (0 1 1— 8 8 0 0 3— 14 2 1 )8 37 —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业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保护

农业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保护

农业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在法律层面享受着一定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作社在法律保护方面所涉及的内容。

一、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合作社在法律上享有合法地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也意味着合作社在经济活动中拥有与个人和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资产保护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资产和财产享有法律保护。

在行政机关依法程序执行任务时,不得非法侵占或强行查封、扣押合作社的资产。

同时,在合作社面临破产清算、重组或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作社的资产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合作社成员权益保障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经营管理、分享经济利益的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应保护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成员享有的财产权和劳动权利进行保障。

如果合作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成员的合法权益,成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在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合规。

合作社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诚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合作社还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经营,并及时履行合作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合作社违法经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义务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应履行纳税义务。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款。

同时,合作社也有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的补贴政策,以支持和鼓励合作社的发展。

六、劳动用工合规性合作社在雇佣劳动者时,应符合相关的劳动用工合规规定。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合作社还应落实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相应政策,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提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发展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在实践中的制度创新,但目前法律体系中尚没有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

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联合社;法律属性;法人类属本文为安徽人文社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sk221zd)的阶段成果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涌现。

目前,大多数联合社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搭建了登记注册的平台。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承认其法人资格。

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

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属性(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几个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方面。

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对于法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产构成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通过其成员,即参与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组成;第二,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基层社参股;第三,以政府财政支持作为联合社财产来源。

从联合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联合社拥有必要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也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

农民合作社法

农民合作社法

农民合作社法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经济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出现变得越来越重要。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改善他们的社会地位,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

农民合作社有着严格的章程和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

《农民合作社法》是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维护农民合作社的正当发展,保护农民参与农民合作社活动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农民合作社的良性运行。

《农民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以及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结合、拥有共同利益、共同参与管理、集体生产、分享共同利益、参与决策等。

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体有限责任合作社和联合有限责任合
作社。

运行机制包括财务管理机制、信用管理机制、政策和制度管理机制等。

《农民合作社法》还规定了农民合作社在办事、金融管理、控制和监督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办事方面,农民合作社可以参与经济活动,如粮食种植、畜牧业、林业、渔业、造纸及木材加工等;金融管理方面,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开展相关金融活动;控制和监督方面,由农民合作社的常务理事组成的农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民合作社的日常管理、财务管理、人员招聘、会议等各项工作。

因此,《农民合作社法》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农民合作社法》的规定,以便实现其发展的目标,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农民合作社法》,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与治理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与治理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与治理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以共同经营、共同负责、共同受益为原则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农民群体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与治理机制。

一、发展方向1.多元化发展:合作社应不断拓展经营领域,从传统的农业生产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村旅游、农产品电商等多个领域。

这样可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2.标准化发展:合作社应按照现代农业生产的标准要求,加强农产品品质控制、安全检测和质量认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同时,合作社要加强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

3.网络化发展:合作社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和拓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销售渠道。

通过电商平台,合作社可以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市场曝光度,提高销售额。

二、治理机制1.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合作社应通过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决策。

合作社应成立理事会或代表大会,决策重大事项,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增加民主参与度,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2.强化组织建设:合作社应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正式会员制度和入股制度,确保农民有权参与决策和分享经济收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资金的监管。

3.提供公共服务:合作社应为农民提供多项公共服务,包括技术培训、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等。

合作社可以与政府部门、农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资源支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起来。

4.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引进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组织运营的管理水平。

专业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帮助合作社提高效益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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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法律分析提要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解决合作社联合社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联合社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在分析合作社联合社现实运作中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策略。

关键词:联合社;治理结构;机制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结构框架合作社联合社内部组织结构,是指构成联合社组织内部各要素的配合和排列组合方式。

它包括联合社组织内各部门和层级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联系、沟通方式。

建立精干高效的联合社内部组织结构体系,其重要的前提是加强组织管理,即有效控制联合社内部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进行的管理。

治理结构以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制衡为特征。

合作社联合社的内部机构设置与公司一样遵循分权制衡原则,均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联合社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成员组成,依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和职权范围召开成员年度会议或临时会议,是一种非常设的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执行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至少3名理事组成,理事长是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代表,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成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不得干涉,但理事会应遵循谨慎经营的原则,并严守合作社联合社经营秘密;监事会是合作社联合社的监察机关,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至少3名成员组成。

监事会的职责是向理事会执行监督职能,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治理结构不规范。

由于立法的缺失,不少合作社联合社是参照一些示范性章程建立起来的,还有的是由发起人拟定的,他们对合作社联合社的治理都没有经验。

因此,成立以后出现了各种治理结构上的问题。

1、成员大会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首先,成员代表大会并没有成为成员表达自己呼声的机构。

联合社的事务一般都是理事会成员协调决定。

因为成员代表大会并非合作社联合社常设机构,凡事都要求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成本是相当高的;其次,成员代表大会并不能有效地监督理事会和经理的活动。

总体上讲,成员对合作社联合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缺乏兴趣,很少关心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不了解合作社联合社产权的归属,对政府的扶持资金更无从得知,因此自己的利益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在合作社联合社的监督中,成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理事会滥用权力。

理事长与理事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合作社联合社的管理者,合作社联合社的利益与他们自身的利益紧密相关。

然而,这都是建立在我们理想化的模式之下,建立在理事和成员彼此完全信任的基础之上。

理事长和理事所享有的对合作社联合社的治理权仅次于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权,这种权力包括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和对经理层的任免权等等,是一个相当大的权力。

若没有良好的内部约束机制,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很大。

3、经理滥用权力。

相对而言,经理层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比理事会更大。

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定位于主要是为基层社服务的组织,其利益往往与经理的个人利益没有很大关系。

由于经理的薪酬是由聘任合同规定的,是固定的,这种与合作社联合社管理的好坏、营利状况完全没有关系的薪酬机制,对经理没有任何激励作用;与此同时,经理却掌握合作社联合社运营管理的权力,享有法定的代理权限以及由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委托代理权限。

当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时,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却非常不健全,长此以往,这样将非常容易导致经理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二)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是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时常用的一个概念,合作社联合社中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它是指合作社联合社内部拥有优势的管理人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部分决策控制权,在日常决策和经营活动中谋取自身利益,损害其他基层社利益的现象。

内部人控制产生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结论。

合作社联合社中理事长与成员代表大会之间,经理与理事会之间都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理事长和经理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的规章制度享有治理联合社的权利。

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营者的效用函数和所有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这点具体表现在内部人控制上,即内部人追求的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矛盾激化可能最终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

同时,出于人的私利性,又在联合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的情况下,这种内部人控制问题更加容易产生;第二,对内部人控制的监督无法到位。

在合作社联合社中,监事会的成员往往由于其自身的原因,从业务素质上、时间上和精力上都难以保证履行好监督职责,这也间接促进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第三,代理人不能获得合理的代理报酬。

经理人员与成员相比,拥有更大的信息资源,经营管理水平更强,理应得到更多的剩余分配。

但是,一般在联合社中经理是没有剩余索取权的,这种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等使得经理人员很难有持久的热情和动力去关心合作社联合社的长远发展;相反,他们反而会设法利用自己掌握的联合社的控制权与信息资源优势去实现自身的私利。

(三)成员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成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模糊的合作社产权,导致成员的积极性不高。

合作组织的产权模糊是大多数学者所公认的,也是为很多学者所批判的。

现有情况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成员一方面必然要求自己的付出获得相应的回报,而另一方面对于共同积累的财产,成员自身却无法得到收益,这种不清晰的产权无法调动成员参与联合社活动的积极性;第二,激励成员参与合作事业机制的缺乏。

集体行动告诉我们,“在追求集体行动的收益的过程中,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使个人按照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因此,集体行动的悖论导致了成员参与合作社联合社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对于成员来说,尽管他们对联合社享有决策与监督的权利,但如果真正实施起来的话,不仅缺乏利益激励,而且成本高昂。

因此,成员往往会在权衡了种种利弊之后,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最终选择放弃这些本属于自己的决策与监督上的权利。

三、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发展趋势及若干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合作社联合社治理结构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管理专业化的增强。

随着合作社联合社营利性的增强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经营管理活动日益复杂,“专业化”管理要求越来越高,成员自身的能力和知识已不能胜任这一要求。

联合社开始雇用一些专门人才从事管理活动,管理的专业化日益增强。

这导致了所有权与管理层经营权分离的现象。

绝大多数成员对合作社联合社的管理工作知之甚少,成员代表大会也逐渐流于形式,距离合作社联合社的管理活动越来越远;第二,股份制因素的增多削弱了成员民主管理的传统,动摇了一人一票表决机制。

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联合社区别于公司制的特征之一,即合作社联合社对重大事务的表决,不论是成员,还是理事或监事,一律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以此保证合作社联合社全体成员的平等管理权。

但从国外表决机制的发展趋势看,一人一票制已不再是合作民主的唯一模式。

现代合作社联合社对资金的需求量激增,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许多合作社联合社开始赋予资金雄厚的基层社较多的表决权。

基于合作社联合社治理结构发生的一些新趋势,就合作社联合社治理的机制提出以下意见:第一,确立合作社联合社民主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治理机制。

如上所述,合作社联合社表决机制的发展趋势表明,一人一票制已不再是合作民主的唯一模式。

非营利性和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应由强调发展和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资金仍为稀缺性的生产要素,以城市为导向的金融体系,导致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农产品的深加工需要资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规模和进一步发展需要资金。

因此,合作社联合社在表决机制的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美国或德国的做法,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如果按股金的多寡表决,则应将股份计算的表决权限制在最多3票之内,这样可以有效地为联合社的发展吸收资金;第二,妥善处理联合社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当前不应把调整合作社联合社的内部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作为重点,应主要解决国家如何指导和扶持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问题,而合作社联合社的内部活动、合作社联合社与成员的关系等问题,可以由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自行解决。

要严格限定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合作社联合社内部事务的目的、范围、权限,在政府行政干预的界限之外,合作社联合社按自己的章程来活动,这样才能在法律上确立合作社联合社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地位;第三,必须明确联合社法人的设立,不能影响基层社的法律人格。

在联合社的财产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设立上,应当特别注意与基层社进行区分。

联合社与基层社在财产关系上应有明确的分割,基层社仅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联合社承担有限责任。

联合社的债权人只能追及联合社所拥有独立支配权的财产,而不能追及基层社的财产;第四,在未来合作社联合社立法的条款设计上应多安排授权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赋予联合社更多的创造性。

国际合作社运动一百多年的发展史表明,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合作社原则也在发展变化。

国际合作社原则对于各国仅是参考性的,并无刚性约束作用;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目的来理解和运用,在合作社联合社立法上大多加上自己的创造和变通。

主要参考文献:[1]黄祖辉,徐旭初.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j].浙江社会科学,2006.1.[2]陈合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j].理论导刊,2007.5.[3]沈净,王丽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财产制度[j].河北学刊,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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