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公民权利与福利国家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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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公民权利与福利国家制度的关系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理论是现代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也是现代社会福利思想的理论基石。马歇尔按照社会发展历史将公民权利划分为三种:即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所谓民事权利也可以称作市民权,它是个人作为独立个体自由地支配自己所必须拥有的权利。用马歇尔的话来说,民事元素是由个人自由所必须的权利以及法律权利。民事权维护的是个人的自由和一个人在权利上与其他人的平等地位,它通过约定的法律程序来捍卫人们所拥有的这些权利。

政治权利,意指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作为带有政治权威的团体的一名成员,或者是作为这样一个团体成员的选举者。这些权利是通过议会和地方政府的委员会实现的。公民政治权利的作用就在于它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了选举权,因而使公民能够参与到社会政治事务中,不仅承担起对社会的政治义务,而且有了更多的权利。

社会权利,意指从少量的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案例,到完全分享社会遗产,并且根据社会中流行标准过一种文明生活的权利的所有范围。社会权利是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它把改善所有社会的福利状况、保护并增加人民在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福利看作是国家行动的目标。

福利国家制度:

一、福利国家的职能:

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消除人们基本需求的匮乏;

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形成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领域的社会安全网。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的基本原则

三、实施社会保障的三种方法,即社会保险、国民补助和自愿保险。

公民权利与福利国家制度的关系:

一方面,马歇尔从历史的角度对公民权利的论述,揭示了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追求普遍平等和人的自由的实质和价值。从社会福利思想发展的角度看,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的形成是社会福利思想的重要历史发展标志。它把早期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福利思想,提高到以权利和人的需要为基础的福利思想,并且使社会福利的性质,由安抚性的救济和策略性的社会控制与统治手段,变成了人们值得为之奋斗的幸福事业和社会政治追求的基本目标。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进步意义。

而我们知道,在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思想没有确立之前,社会福利的理念是慈善救济,社会福利的政策是以《济贫法》为象征的所谓社会救济。其实质是把向穷人提供某种形式的福利照顾当做稳定社会、平息穷人不满的手段。因而,在《济贫法》的实施过程中,穷人常常处于一种屈辱和受排斥的状态。而“济贫”的结果也没有真正消除社会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济贫法》还发展了社会不平等。因此,马歇尔指出,20世纪以前公民权利的发展,并没对社会不平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公民权利的内容来看,由于社会权利还没有形成,人们还不

能平等地享有社会权利,人们不可能对改善社会福利有任何的要求权,因而,在社会福利的发展中,人,特别是穷人,只能是被动的福利施舍的对象。他们只能处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按照主流社会或富人的意志生活。所以,尽管《济贫法》也试图作消除社会不平等的工作,但它却不可能在实际的意义上对改变社会不平等起积极的作用。

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观念,公民权利则是这样的资格:在一个政治性地组织起来的社会或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使个人有资格要求社会或国家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享有各种社会进步带来的好处。公民权利首先是共同体对个人的成员资格的认可,个人在共同体中可以像其它任何成员一样对共同体负有责任,同时享有共同体的成果。而公民权利实现的最终标志是人的社会权利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说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为现代社会福利理论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从而也成为福利国家的重要理论支柱。

马歇尔的公民权利为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而社会福利的发展则直接与社会权利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任何法定的权利都会与福利必然具有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性质存在着关联,因为权利存在于那些可以被期待带来福利的利益,以及就平均的计算而言,那些将会带来福利的利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权利的实现是以福利的实现为基础的。

公民权利的理论推动了全民福利制度的建立,为福利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政治道德根据。在公民权利的理念下,福利成为公民在国家中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共同的福利保障。国家则有义务建立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以履行其对公民的福利责任。公民权利理论使社会的弱势群体拥有了向国家要求福利的基本权利。这就与过去的把福利当做恩赐的社会福利理念有了本质的区别。当福利是国家或有钱人给穷人的一种恩赐时,施与受双方被置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上。接受恩赐的穷人不仅在经济上与恩赐者是不平等的,由经济关系的不平等又进一步导致社会关系的不平等。因此,接受恩赐的穷人难免被贴上道德标签,他们在接受福利援助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人格的侮辱和道德上的强制,甚至是人身的束缚。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福利理论让福利的享有者避免了被标签化,接受福利援助不再伴随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另一方面,社会权利是实现民事权和政治权的前提。从本质上讲,社会权就是把实现公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看作是一种公共责任。在马歇尔看来,如果没有社会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将是不完整的,民事权和政治权也不能真正实现。正像马歇尔指出的那样,受教育权利基本上不应看作是儿童上学的权利,而应看作是成年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对于民事权的实现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就在于“民事权利是旨在为通情达理之人和知识分子使用而设计的,他们学习阅读和写作。教育是民事自由所必需的前提。”进一步说,“政治民主需要有教养的选民,而且科学的制造业需要有教育的工人和技术员”。“提高和使自己文明是一种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责任……依据这个知识,公共基础教育在19世纪的发展是迈向20世纪重建公民权利的社会权利的决定性第一部。”换言之,只有在社会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确立起来之后,公民权利才获得了它完整的意义。

因此,从构成公民权利的这三个部分的情况来看,公民权利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它是对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个人自由的条件的阐述。在马歇尔看来,公民权利首先是和个人自由相联系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元素保证了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有充分的自由来处理个人事务。而自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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