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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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7〕130号)、《关于加强房建与市政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质字〔2018〕219号)等规定,结合本企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旋挖机、强夯机、平地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管理机构

结合本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

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管理检查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单位或个人、下同)提供的机械负责监督、检查;

3、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定期进行机械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或个人,下同)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5、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对未达到排放标准和用油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四、防治原则

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五、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南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南京市绕城高速公路G2501合围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国Ⅱ及以上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限值。

六、机械用油管理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使用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和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管理领导小组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料,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向所在项目部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扫描件(复印件)备查。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职责

1、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负总责,安排专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

2、安排专人负责配合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提供进入本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

信息,共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3、向项目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料采购日期及油料采购凭证等资料,确保使用的油料可溯源。必要时还需提供油料供应单位的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4、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必须定期进行机械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5、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

6、接受项目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对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用油来源进行的检查。

八、处罚制度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主管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拒绝接受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排放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次5000元罚款;

3、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或监控等装置的,对其使用人或使用人处每台次5000元罚款;

4、拒绝向项目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料进货凭证和供油单位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对使用人处2000元罚款;

5、使用排放超标、不合格油品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退场;

6、被主管部门处罚且影响到公司信誉的,项目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于2万元罚款。

*****有限公司

*****项目部

20**年*月*日

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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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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