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专业法规制定的。

第一条:定义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指建设工程由设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
建筑消防设计原则,综合经济条件,实现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制定
的有关设施和方案。

(二)消防设计审查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遵
循消防安全规范,与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过程。

(三)消防设计验收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设施进行实际
检查和测试,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与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过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建验收)规定及有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中的消防设施使用界限、参数及配置规范;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中的构成消防系统的消防设施结构型式和性能指标等。

第四条:有关消防设计验收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验收应遵循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设施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并完成相关的安装、调试、测试,
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三)涉及结构改造的消防设施验收应经有关专家审查;
(四)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时,应考察消防设施是否经落实、安装、调试等现场处理,是否是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施。

第五条: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生效。

最后,特此发布!。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该暂行办法是为了增强建筑消防安全的控制力和操作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工作的标准,推进建筑消防工作的规范和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建筑物的消防验收评定工作。

其中,新建工程包括自行设计施工和承接设计施工两种情况;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包括部分或全部改变已有建筑物的结构、空间划分、用途和装修等,拆除工程为全体或部分拆除已有建筑物。

二、验收评定的要求(一)建筑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

消防设计文件是指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方案、竣工图和其他技术文件。

建设单位在启动建筑工程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核。

(二)消防施工图的审查。

建筑消防施工图是指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的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入建设过程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建筑消防施工图,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查。

(三)施工阶段的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包括现场的验收、试验和实际使用效果等各方面。

(四)竣工验收评定。

竣工验收评定是指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并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的验收和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建筑消防系统建设的竣工验收申请。

三、验收评定的程序(一)前期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掌握消防建设的进度、质量及项目指标等,制定消防验收方案,确定相关验收人员、时间、场所和工作及所需的资金、材料等。

(二)现场验收工作。

消防验收人员应当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对建筑消防系统的安装、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测试,包括防火墙、水源设施、报警控制设备等各项检查和试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目录1.引言2.定义与术语3.消防设计审查3.1审查程序3.2审查标准3.3审查结果4.消防验收4.1验收程序4.2验收标准4.3验收结果5.管理与监督5.1责任主体5.2监督检查5.3法律责任6.争议解决7.附件引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根据《消防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定义与术语1.建设工程:指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消防设计:指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对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消防设施进行的设计。

3.消防设计审查: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4.消防验收: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计审查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

2.消防部门应在收到消防设计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审查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结果消防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

消防验收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3.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标准消防设施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结果消防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投入使用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管理与监督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防设计和验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司局函科「2020」9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司局函科「2020」9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信息化和信用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经费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需要委托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图纸技术审查、检测、现场评定等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第六条(信息共享)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


2
分析设计
分析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消防设施设计。
3
火灾模拟
使用计算机模拟工具模拟不同火灾场景下的建筑物行为。
4
评估报告
编制评估报告,总结分析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方法和步骤
评估目标
明确评估的目标和要求。
数据收集
收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和设计文件。
分析与模拟
分析建筑物设计和进行火灾模拟。
工业厂房
评估工业厂房的防火材料和灭火 设施,提供安全改善建议。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机构与专业服务 提供商
消防工程师
提供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 服务,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
消防安全机构
负责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 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消防科研机构
研究建筑消防技术,提供技术 支持和专业咨询。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未来发展 趋势
优化设计和预防火灾
通过评估结果,提供改进建 议,优化建筑设计并预防火 灾的发生。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法律要求
1 国家法律规定
建筑消防法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要求与评估程序。
2 地方性规章
各地区制定了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提出要求。
3 行业标准与规范
建筑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提供了具体指导。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意义
人员安全
评估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可以确 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 时间逃生。
财产保护
通过评估建筑物的防火性能, 可以减少财产损失并保护投资。
法律合规
遵守法律要求,保证建筑物符 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流程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
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本项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
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
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
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
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项规
定。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
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
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
的。
第五条下述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
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
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
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
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
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
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
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述条
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万;
(二)法定代表人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性能化设
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
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
作经历不少于5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
单位聘用;
(六)具备满足性能化设计评估需要的计算软件及计算设备;
(七)不从事影响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公正性的业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同
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后,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本项规
定第八条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第十条工程项目确定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后,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消防技术
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
判据。火灾场景的设定、分析工具的选取、分析计算方法的采用等技
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
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四)火灾场景的设定,包括火灾场景设计理由、场景描述和火
灾载荷、人员情况、设计火灾等的确定过程;
(五)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六)针对各火灾场景的评估分析;
(七)分析结果与性能判据的比较;
(八)优化的消防设计方案;
(九)与消防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关技术文献;
(十一)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主要完成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
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
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三条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
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
(三)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
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
论证会。
第十六条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
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
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
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
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
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
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则进行充分
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
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
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
证会议纪要,并刊载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
检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
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项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
本项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项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