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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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3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4米。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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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40.8│││││││┃
┃│(48)│5┼────┼────┼────┼────┼──┼──┼──┼───┨
┃ 70 │40.8│││││││┃
┃│(48)│55│60│65│70│75│80│ 85 ┃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04日
【正文】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日照与间距(居住区设计基础知识1)

建筑日照与间距(居住区设计基础知识1)

建筑⽇照与间距(居住区设计基础知识1)⼤家好,本期开始我们会推出居住区四⼤系列之基础知识篇。

⼀⼿掌握技术,⼀⼿熟悉市场这才是设计师该有的样⼦。

居住区规划基础知识系列将分5-6期,包括⽇照、建筑间距、交通、消防、停车、配套、市政、竖向、以及各类计算等9个主题,每⼀期我们讲围绕⼀个或⼏个主题,梳理这个主题相关的设计规范、技术要点和数据等。

⼤家未必能熟记⾥⾯的数据和知识点,但可以把本系列当成是精简版的居住区规划资料集。

本期主题:⽇照和建筑间距别⼩看⽇照和建筑间距,可能这两条会是你以后参与⼀个实际居住区项⽬设计的噩梦你会发现,很多时候,什么形态、空间、景观,统统免谈如何能保证⽇照和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尽量满⾜⾼容积率的要求才是居住区设计的王道,⽽所谓的设计修改,就是不断把房⼦移来移去,怎么样能把⽇照过了,就怎么样排⼀、⽇照1核⼼问题1. 何简单地根据⽇照间距系数等值排房⼦?2. 不仅是所有的住宅都要计算⽇照?特殊公建也要严格计算⽇照?3. 了解有哪些⽇照时间计算软件?4. 不同的城市、不同软件,需要设定的系数值是多少?2哪些建筑要计算⽇照强制计算⽇照的⾼层,⼩⾼层住宅;低层,多层住宅;(有些地⽅不要求计算)特殊公建:为“⽼弱病残”服务的建筑,⽼年⼈公寓,托⼉所,幼⼉园,⼩学,中学,医院病房,残疾⼈公寓。

不计算⽇照的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因地⽅⽽异),LOFT住宅,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

3通过系数⼈⼯判断计算⽇照间距之前,需要弄清楚⼏个概念,⽇照间距系数、建筑⾼度、建筑间距、⽇照计算点。

3.1 ⽇照间距系数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计算。

⽇照间距系数=D / H,由此得⽇照间距应为:D=(H-H1) x ⽇照间距系数;式中:D—房屋间距H—前幢房屋檐⼝⾄地⾯⾼度;H1—后幢房屋窗台⾄地⾯⾼度。

图1:⽇照间距系数图⽰图2:江苏省市、县住宅建筑⽇照间距系数表,来源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3.2 建筑计算⾼度图3:建筑⾼度计算⽰意图,来源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挑檐屋⾯(图3第1种⽅式所⽰)H=Hc BHc室外地⾯⾄檐⼝顶2)⼥⼉墙屋⾯(图3第2种⽅式所⽰)H⾃室外地⾯⾄⼥⼉墙顶3)屋⾯坡度⼩于45°(含45°) (图3第3种⽅式所⽰)H=Hc BHc室外地⾯⾄檐⼝顶4)屋⾯坡度⼤于45°(图3第4种⽅式所⽰)H⾃室外地⾯⾄顶3.3 建筑间距分两种情况,屋顶坡度⼤于45°或⼩于45°,计算⽅法不⼀样。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空间管理成为当今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因此,泰安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划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更加合理、科学和人性化。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它是影响城市空间布局、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合理规划建筑间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泰安市建筑间距规划标准泰安市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如下:•居住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商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工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他特殊区域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实施•泰安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审核和监督;•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参考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制定合理的间距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间距进行严格监督;•违反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的建筑项目,应停止施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日照分析是指建筑物所在地在一天中不同时段所接受的光照情况的分析。

日照分析对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来说都非常重要。

在确保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基本要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日照对于城市环境、人们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泰安市日照分析规划标准•居住区:每个住宅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商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工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其他特殊区域的日照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的实施•建筑设计单位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制定合理的日照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市政府与规划、建设和监督部门应对违反日照分析规划标准的项目进行处罚和整改。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

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

上海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西省村镇建筑⽇照间距技术规定》⼭西省村镇建筑⽇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0.5长⽇照建筑指托⼉所、幼⼉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年⼈公益性专⽤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照标准⾼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照要求的主要使⽤功能房间的采光⾯。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为南向。

2.0.7⾮主要采光⾯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

2.0.8⽇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照标准要求⽽确定的最⼩建筑间距。

⽇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之间的最⼩⽔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之间的最⼩⽔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有每处不超过3⽶长(含3⽶)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遮挡建筑⾮主要采光⾯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建筑外墙总长度1/ 2的(含 1/ 2),其⽇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 2的,应⾃阳台外缘计算⽇照间距(突出于⼭墙⾯之外或转弯到⼭墙⾯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鞍政发[1992]65号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12月18日鞍政发[1992]6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速鞍山城市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筑物的日照间距:(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疗养院。

(三)住宅。

第三条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水平距离(个别突出部位,如楼梯间、阳台、烟囱、垃圾道、壁柱等不计算在内)。

建筑日照间距(以下简称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标准的日照时数所要求的建筑间距。

建筑檐高、女儿墙顶高(以下统称檐高),是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与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个别突出部位,如水箱间、楼梯间屋面出口、设备间、烟囱等不计算在内)。

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西45度(含45度)与南偏东45度(含45度)之间的建筑,其余的均为东西向建筑。

点式建筑,是指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2倍的建筑。

第五条在城市新区建设居住小区(含街坊、组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呈行列式布置的:1、正南向(包括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之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6倍。

2、南偏西(东)25度左右(包括15度以上至35度)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5倍。

3、南偏西(东)40度左右(包括35度以上至45度)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4倍。

(二)住宅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2米。

安全距离地铁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居民出行的首选。

然而,地铁作为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地铁运营秩序,国家及各地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安全距离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安全距离地铁规定,旨在提高公众对地铁安全的认识,共同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

一、引言地铁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距离地铁规定,旨在规范地铁建设、运营和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设立合理的安全距离,可以有效减少地铁沿线建筑、设施与地铁线路之间的安全隐患,确保地铁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二、安全距离地铁规定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地铁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地铁线路两侧的安全距离要求。

3. 各地政府制定的地铁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如《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具体明确了地铁线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距离。

三、安全距离地铁规定的主要内容1. 地铁线路两侧建筑物退让距离根据国家及各地政府的规定,地铁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地铁线距离(退界)不应小于6米。

具体距离要求可能因城市规模、地铁线路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 地铁线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地铁线路两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受到严格限制。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延伸。

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超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为100米以上。

3. 地铁线路两侧建筑物间距地铁线路两侧建筑物间距应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

4. 地铁线路两侧地下空间利用地铁线路两侧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稳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1.1H≥1.1H≥1.2H>450≥0.9H≥0.9H≥1.0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0.7H≥0.7H≥0.8H>450≥0.6H≥0.6H≥0.7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6000.7H0.8H0.9Ha≥60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2、H指南侧建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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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4号)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条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之一为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
(二)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沿城市河流、大型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当退让用地界线小于本规定相对应要求的建筑间距一半时,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宽的2/3;独栋高层住宅朝向开敞空间一侧的面宽不得大于其临界面宽度的2/3。

第十七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5。

(二)高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15米以上多层建筑之间和15米以上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条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际高度减去扣除底层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条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
(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
(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单位:元/m2
第三十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
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对无理阻碍办公和生产秩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房屋销
售时应向购房者告知,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区域级别与本市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级别相同。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副城和组团区域范围内的旧区改造涉及的居住
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规定三环路以内的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参照本规定三环路以外
地区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中的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批准为居住的
建筑被遮挡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发布的《沈阳市生
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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