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气瓶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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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气瓶安全管理细则范文(4篇)

工程气瓶安全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工程气瓶的单位,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充装、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气瓶指符合国家标准定义的,供工程用途储存和输送高压气体的气瓶。
第四条工程气瓶的管理应当以安全为前提,预防事故,保障生产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工程气瓶管理应当依法建立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工程气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工程气瓶的管理应当与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相结合,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八条工程气瓶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门负责工程气瓶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工程气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气瓶使用档案,记录气瓶的型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使用日期、检验记录等信息,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十条工程气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气瓶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并建立健全的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工程气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气瓶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工程气瓶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气瓶进行维修保养、充装等操作,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工程气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工程气瓶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危险预防意识。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工程气瓶的搬运、储存、使用和维修等操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气瓶的搬运应当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保证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气瓶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家要求,防止气瓶受潮、受热等情况。
第十八条工程气瓶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的使用规程进行,严禁超过气瓶的额定工作压力和温度范围使用。
2024年高压气瓶使用管理条例

2024年高压气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压气瓶使用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压气瓶是指内压大于100兆帕、容积大于5升的储存和输送气体的容器。
第三条高压气瓶的使用包括生产制造、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高压气瓶的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高压气瓶的生产制造第五条高压气瓶的生产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制造。
第六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高压气瓶的品质监控和质量检验工作。
第七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制定高压气瓶的制造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八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章高压气瓶的贮存第九条高压气瓶的贮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适当的贮存地点,保证通风良好,防止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二)设置专门的高压气瓶存放区域,禁止其他物品存放,确保可见性和易于管理;(三)建立高压气瓶的档案系统,记录高压气瓶的入库出库情况,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四)定期进行高压气瓶的安全检查和防腐处理,确保高压气瓶的安全性能;(五)严禁私自改装或修理高压气瓶,如需维修,应委托经过资质认证的维修单位进行。
第四章高压气瓶的运输第十条高压气瓶的运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合适的包装容器,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二)按照规定的标志和标识进行标注,明确高压气瓶的性质和危险等级;(三)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高压气瓶的监管,防止撞击、翻倒等事故发生;(四)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运输;(五)运输结束后,应及时对高压气瓶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安全。
第五章高压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高压气瓶的销售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高压气瓶销售企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确保销售的高压气瓶符合国家标准;(二)高压气瓶销售企业应对购买高压气瓶的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告知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制定高压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四)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对高压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五)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高压气瓶的存放和使用环境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全文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的全文,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气瓶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权分明、协同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检验的许可管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涉及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瓶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登记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对瓶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燃气外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和安全使用许可管理,以及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本部门依法获得的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和证据,应当及时移交同级有权处理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可以直接采信移交的证据。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工作,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二、气瓶的储存安全管理第九条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类放置。
第十条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温度应根据气瓶内的介质确定。
一般应在5℃以上、35℃以下,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冬季严禁使用煤炉、电热器或其它明火取暖设施。
第十一条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第十二条储存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其照明、换气装置等电气设备,均需采用防爆型的;电气开关和熔断器应装在房外。
第十三条储存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四条对于有毒、可燃或窒息性气体的气瓶库房内,可装设与之相适应的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还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枪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第十六条气瓶库房周围10米距离内禁止存放任何易燃物品,也禁止进行任何有明火的作业。
三、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气瓶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气瓶使用和存储的环节。
第二条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应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质量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联合起草,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宣传,确保各部门和人员均能严格遵守。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企业应遵守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并应遵守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名称范围与目的1、名称: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本制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气瓶的存储、搬运、检验、维护和使用等所有环节。
3、目的:通过规范气瓶的使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条内容要点1、气瓶的选用标准;2、气瓶的储存安放原则;3、气瓶的运输和搬运规范;4、气瓶的检验和维护制度;5、气瓶使用前的安全检查;6、气瓶的使用和操作规范;7、气瓶的报废处理制度;8、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第六条责任主体1、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2、气瓶使用、储存、维护、检验等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要设负责人,确保其相关工作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执行程序1、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气瓶安全管理问题,并成立由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物资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气瓶安全管理委员会;2、气瓶的存储、搬运、检验、维护和使用等所有环节应按照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复查和督促。
第八条责任追究1、在气瓶使用、存储、检验等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负责管理的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2、对于违反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协商、教育、批评和处罚等措施。
如情节严重,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集团公司《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气瓶、医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矿区服务事业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处负责贯彻落实气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组织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协调气瓶安全隐患治理;组织协调气瓶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
第五条质量管理与节能处负责气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气瓶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气瓶供应商市场准入,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采购。
第七条基建工程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在用气瓶的现场安全监督,参与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在资质许可和委托范围内开展气瓶检验、气瓶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气瓶的采购、充装、验收、检验第十一条因生产所需自行购置的气瓶外(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其它气瓶(如氧气、乙炔、氮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不宜自行购置,已投入使用的,应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的气瓶,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有安全缺陷的气瓶。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与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气瓶运输、检验等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进行气瓶(如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充装活动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取得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体安全监察规定》《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一氯甲烷、一氧化碳)、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二氧化硫等)。
第四条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使用气瓶实验室的责任教师(或相关单位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
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或部门)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的台账和安全技术培训信息等报本学院(单位)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设立气瓶院级管理责任人,院级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负总责。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院级管理责任人负责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本单位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对本单位气瓶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账和安全技术培训记录;按季度向学校汇报本单位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优秀5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优秀5篇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篇一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
气瓶的使用、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
二、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液氨瓶、液氯瓶、氢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
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
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
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六、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
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七、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
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氢气瓶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氢气瓶储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氢气瓶的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
三、储存要求1. 氢气瓶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库房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2)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
(3)库房内温度应控制在5℃以上、35℃以下,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氢气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5)库房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存放任何易燃物品,禁止进行任何有明火的作业。
2. 氢气瓶的储存:(1)氢气瓶应分类存放,不同类别的氢气瓶应分开存放。
(2)氢气瓶应放置在稳固的支架上,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3)氢气瓶的存放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5米;- 与其他气瓶的距离不小于1米;- 与热源的距离不小于2米。
(4)氢气瓶的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安全管理1. 氢气瓶库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 氢气瓶库房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氢气瓶的性质和储存要求,持证上岗。
3. 氢气瓶库房应建立健全的巡查制度,定期对库房及氢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氢气瓶库房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运输要求1. 氢气瓶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氢气瓶受到碰撞、挤压和高温影响。
3. 运输氢气瓶时,应配备专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使用要求1. 使用氢气瓶前,应检查气瓶外观是否完好,压力是否正常。
2.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3.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气瓶阀门,妥善保管。
七、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氢气瓶储存、运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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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使用
1.1 使用气瓶时严禁磕碰。
1.2 瓶阀冻结时,不要用火烘烤,可用温水解冻。
1.3 装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不许靠近热源。
1.4 盛装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5米,氧气
瓶或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
1.5 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械进行起吊、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
瓶。
1.6 各种成品气瓶,严禁曝晒。
1.7 各种气瓶的阀门应关严,使用结束时应留有一定的残余压力。
1.8 含有易聚合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内。
1.9 有毒气瓶,瓶阀必须严密,并配带固定式瓶帽,管道在使用
过程中必须严密,开启阀门或使用时,应配戴防毒面具。
1.10 不允许在人口稠密地区或道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气瓶。
1.11 盛装二氧化碳、液氨、液化气体(如液氯)气瓶不得过量充
装。
2 运输
2.1 运输前进行安全检查,运输过程中小心装卸,严禁抛、滑或
撞击。
2.2 装车时要横放,头向一个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严
禁串动。装车高度不准超过三层,带防栏的不准超过五层。
2.3 装运气瓶的车辆要严禁烟火。装运有毒、易燃、可燃气体的
气瓶时,必须有防毒面具和相应的消防设备。
2.4 运输含有氧气或强氧化剂的气瓶时,不准带有易燃、可燃物
质。
2.5 严禁运输气瓶的车辆同时运输性质相反的材料,各种油桶化
学用品不得与气瓶混装。
2.6 运输气瓶的车辆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禁止急转弯,禁止超
越同种车辆和紧急制动,防止车辆急剧颠波。
2.7 运输气瓶的车辆,您必须有两年以上的驾驶经验或30000公
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验、技术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3 气瓶的储存
3.1 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 入库的气瓶、瓶帽、防震圈必须齐全,放置要整齐,留有通
道,妥善固定,位于地面上的气缸盖朝一个方向,堆放高度不超过五
层。
3.3 含有易聚合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3.4 性质相反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同一仓库内。
3.5 运输过程中沾有油或易燃材料的气瓶必须在入库前清洗干净。
3.6 仓库内禁止烟火
3.7 仓库应通风良好,易燃气瓶的库内,电气设备要防爆。
4 安全附件
4.1 各种气瓶安全帽、防震圈必须齐全。
4.2 运输、使用、储存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瓶帽、装置应配备
防震环。
5 组织措施
5.1 使用、储存、运输气瓶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5.2 使用、储存、气瓶运输单位和安全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发现
隐患及时整改。
5.3 对违反运输、使用、有仓储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
根据经济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
5.4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责任者,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