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公路〔2015〕68号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共8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5〕201号,2005年7月4日)各市交通局(委):为加强国省道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国省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实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质量负责制的重要一环,对施工图进行审批是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程序,我省范围内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职权范围内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上报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度。
(一)技术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浙交〔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7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号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7号令),结合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
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9•【字号】浙政办发[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物价、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财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第三章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第四章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第五章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与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者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要紧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要紧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与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根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与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与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下列或者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下列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通常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133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近年来,我省公路隧道建设规模逐步扩大,通车里程和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为促进道路交通的便捷通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许多公路隧道地处山岭重丘地带,行车环境复杂,安全设施也不尽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难度较大。
为切实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定期分析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形势,科学把握公路隧道事故特点,采取完善设施、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公路隧道交通及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安全设施,改善通行条件(一)严格按标准进行新建公路隧道的安全设施建设。
新建公路隧道,要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D71-2004)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12•【字号】甬政[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19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它道路管理可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的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道路交通堵塞,交通秩序紊乱,事故多的状况比较突出,群众对行路难、乘车难、开车难和停车难的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尽快改善我市道路管理的薄弱环节,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道路规划管理(一)道路规划、设计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道路功能、等级,确定道路座标、标高、红线宽度、横断面布置、交叉口型式及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走向,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必须在规划所许可的范围建设,不得干扰和破坏道路的功能发挥。
(二)道路的规划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批准。
道路的设计、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召集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后实施。
道路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排水等因素,统盘规划交通管理设施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
要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道路建成后多次开挖,降低道路质量,影响交通。
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一般不允许开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留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浙交〔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交〔2019〕12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9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行分级监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办。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二)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三)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四)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五)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六)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除外)、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并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二)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三)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四)农村公路工程(含渡口工程);(五)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锁紧”桥梁安全
“锁紧”桥梁安全
邓广繁
【期刊名称】《中国公路》
【年(卷),期】2013(000)014
【摘要】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全文用精炼的语言,准确而鲜明地阐述了我国公路桥梁运行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需要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意见》分别就危旧桥梁安全隐患改造、桥梁安全保护和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的发布不仅对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加强桥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桥梁安全管理水平,转变交通运输业发展方式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邓广繁
【作者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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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
正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公路〔2015〕68号
各市公路局、义乌市公路处,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打造“平安交通”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提升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国省道桥梁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文精神,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是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是收费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市公路局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省道公路桥梁行业监管的具体工作。
各市公路局、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保障桥梁运行安全。
二、建立分步推进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各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建立分步推进、逐步深入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机制。
(一)全面排查
桥梁管养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对所管养的桥梁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排查主要结合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以及往年定期检查情况,集中、有侧重地开展。
(二)定期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应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下一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在《公路桥梁养护规范》规定的定期检查周期要求基础上,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合理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桥梁定期检查周期结合桥梁性质及技术状况确定。
国省道特大、特殊结构桥梁,特别重要桥梁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每年一次,技术状况为2类的至少两年一次,技术状况为1类的至少三年一次;技术状况为4、5类的要及时改造,在未改造前,要加强观测和交通管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
国省道桥梁定期检查工作由各管养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中桥以上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定。
每年9月底之前,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当年掌握的桥梁技术状况及病害情况,提出需下一年度定期检查的桥梁明细,并报各市公路局备案。
定期检查后应形成定期检查总报告和每座桥的具体检测报告。
定检报告的格式、检测内容深度等要求应符合我局制定的范本要求(另发),各管养单位的年度定期检查总报告应报市公路局备案。
各市公路局应对各管养单位报送的桥梁定期检查计划进行复核,监督各管养单位按规定的频率要求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并做好4、5类桥技术状况的复核工作。
(三)特殊检查
对桥型结构复杂、病害成因较难确定的桥梁,可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定期检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开展特殊检查。
对需进行维修加固的桥梁,也可进行必要的特殊检查,作为维修加固设计依据。
三、建立分类处置的桥梁隐患治理体系
根据桥梁隐患程度,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控制隐患发展,按照隐患类型,实行分层负责,及时治理。
(一)实行桥梁隐患分类管控、分级响应
各市公路局、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目标明确、应对得当,有效预防桥梁突发事故”为原则,以桥梁检查为手段,对国省道重点路段、重点桥梁细致梳理,加强隐患控制管理,建立分级响应的桥梁管控体系。
1.管控目标。
桥梁管养单位应针对所管养桥梁的特点,在桥梁检查报告中提出桥梁管控分类建议,由各市公路局复核确定后发布,并根据桥梁隐患治理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为:
第一类管控目标:国省道4、5类桥梁,跨越大江大河、城市交通要道、交通流量大且存在较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3类以上的国、省道桥梁。
第二类管控目标:病害发展较快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国省道3类桥梁。
第三类管控目标:病害发展较稳定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3类国省道桥梁。
2.响应级别。
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相应的桥梁管控类别,启动隐患桥梁管控的分级响应工作,并按照“四定”原则(即定人、定时、定位、定量)加强跟踪观测,具体为:
对于列入一类管控目标的桥梁应启动A级响应,立即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临时保护,加大观测频率(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必要时落实专人值守。
同时,按应急项目程序开展抢修。
实行交通管制的桥梁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封道再公告。
对于列入二类管控目标的桥梁应启动B级响应,加大观测频率(每两星期不少于一次),视情开展修复。
对于列入三类管控目标的桥梁应启动C级响应,加大观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列入下一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并酌情采取预防性养护措施。
(二)实行桥梁隐患处治分层负责
各市公路局、桥梁管养单位要根据桥梁隐患类别,分层负责,严格落实省、市分级挂牌督办、限时处治、完成销号的隐患桥梁处治制度。
1.挂牌督办。
国省道重大安全隐患桥梁治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省道一般安全隐患桥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隐患桥梁治理作为省对市年度目标考核,各市也应将隐患桥梁治理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目标。
2.限时治理。
隐患桥梁治理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完成期限。
隐患桥梁治理要求当年计划当年开工;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原则要求当年完成;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跨年完成,但最迟不得迟于下一年度年底。
3.完成销号。
各市公路局对省、市挂牌督办隐患桥梁治理进度、质量、安全情况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公路局。
对省挂牌项目,省公路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直至隐患消除。
四、建立分类管养的桥梁日常养护模式
桥梁管养单位应梳理管辖范围内的桥梁结构型式及普遍存在的病害类型,按照“普桥普养、特桥特养”的原则,积极探索实施桥梁专业养护,建立桥梁专业养护队伍,专门负责桥梁的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
小修保养等工作。
对于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桥梁,各管养单位可按照委托养护的方式,逐桥制定桥梁养护管理措施(养护手册),积极探索市场化、专业化的养护模式。
五、夯实桥梁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市公路局、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桥梁管理十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桥梁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桥梁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一)保障资金落实
非收费国省道公路桥梁维修改造资金由省级部门预算保障,其日常养护资金要按规定标准由所在县(市、区)在省切块地方的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按行业规定要求落实桥梁管理、日常养护、维修改造资金。
各市公路局要对桥梁养护管理资金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二)推进信息公开
各市公路局要按照《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要求,全面落实桥梁管养责任主体的公示。
国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同步完成桥梁管理牌的设置。
(三)完善档案建设
各桥梁管养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桥梁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时更新相关档案资料,并按照“一档两建”要求,在完成纸质文档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应的电子文档。
桥梁管理系统要与“一桥一档”无缝对接,2015年底前完成省-市(高速业主)-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管理系统联网。
(四)实行健康监测
根据《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特殊结构桥梁必须建立桥梁健康监测系统,普通国省道特别重要桥梁有条件的逐步建立健康监测系统,实施桥梁运行状况动态监控。
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应遵循“科学、实用、经济”的原则,不追求大而全。
桥梁管养单位应对桥梁健康监测数据及时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指导养护决策。
(五)掌握演变规律
各市公路局、各桥梁管养单位要严格执行桥梁技术状况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着重分析总结辖区、路段内桥梁技术状况,探索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演变规律,系统评估辖区桥梁营运状况,提出次年度桥梁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和计划。
管养单位桥梁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应每年末报送各市公路局。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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