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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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马来西亚A商行于10月18日发来传真,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数量、价格等,但未规定期限。上海B公司于当天收到传真后,寻找国内用户,于10月22日上午对上述发盘向马来西亚A商行发去表示接受的传真。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马来西亚A商行于22日下午发来传真说“木材已售韩国公司,由于木材货源不足,我10月18日传真撤消。”上海B公司回传真强调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要求A商行履行合同。A商行则辩称,其发盘已撤消,与B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海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①A商行10月18日发出的发盘于到达受盘人上海B公司时生效。A商行作为发盘人应受其发盘的约束。

②A商行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22日上午11时的接受传真应是在发盘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的,发盘的接受生效,合同于接受生效时成立。

③A商行的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A商行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赔偿B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2.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我方可告英商合同未成立,其6月3日接受是无效的。然后按上涨市价重新向英商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价达成交易。

(2)按照《公约》规定,发盘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为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

(3)本案例中,6月2日收到的英商电传就是一项还盘,还盘达到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而英商在6月3日作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作出的,不是有效接受,合同未达成。

3.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理由: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4.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货物经商检部门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途中由于风浪巨大,大米被

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只能按三级大米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

答: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5.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6.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如何处理?

答:我方不用赔偿。

理由:CFR贸易术语下,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由于CFR下,保险是买方自行办理,此时风险应由买方自行承担,买方自行找保险公司理赔。卖方不负责任。

7.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给澳大利亚公司450吨洋葱,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经公正行检验符合商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抵运澳大利亚公司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宜人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货款。问买方的此种要求是否合理?

答: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8.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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