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
罗翔法律案件解说(3篇)

第1篇导语:罗翔,我国著名法学专家,以其幽默风趣的解说风格,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深受广大网友喜爱。
本文将从罗翔的法律案件解说中,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法律视角审视社会热点,探讨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的紧密关系。
一、罗翔解说“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持刀将伤者刺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罗翔在解说此案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案件的性质和药家鑫的刑事责任。
1. 案件性质罗翔指出,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药家鑫在撞人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持刀将伤者刺死,其主观恶性极大。
2. 刑事责任罗翔认为,药家鑫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家鑫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罗翔解说“刘强东案”2018年8月,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涉嫌性侵,引发舆论热议。
罗翔在解说此案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案件的性质和刘强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 案件性质罗翔认为,刘强东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如果刘强东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他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罗翔指出,刘强东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如果刘强东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他将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民事责任:如果刘强东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损害,他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罗翔解说“赵宇案”2018年12月,福建泉州男子赵宇因制止邻居行凶而遭到警方行政处罚,引发社会对正当防卫问题的关注。
罗翔在解说此案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1. 正当防卫罗翔指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上,新闻法律案例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新闻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以期对新闻传播行业及社会公众有所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律案例,涉及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新闻传播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边界的关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某知名媒体人因言论不当被诉名誉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涉及某明星名誉的言论,被该明星及其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媒体人的言论构成对明星名誉的侵犯,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媒体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此案判决对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三、案例二:某自媒体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案例背景: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自媒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进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四、案例三:某知名网站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案例背景: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作品的全部内容。
作家及其团队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
微博霸王条款被骂街律师这样评价

微博霸王条款被骂街律师这样评价近日,新浪微博发布了《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由于必须同意接受该政策后才能继续使用微博,不少人第一次开始认真研读微博相关协议。
有网友发现,在默认用户同意的《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中要求,“未经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由此引发众多网友对自己微博版权的担忧。
16日,新浪微博就此问题作出回应,称用户对自己的原创作品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该条款仅针对未经微博平台同意的第三方非法抓取行为。
事件回顾最近两天,关于新浪微博《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的争论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引发争论的两条条款分别是第1.3条: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以及第1.5条: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只要文章发在微博,版权就属于新浪,不很快这两条“霸王条款”就引起了众多通过微博分享作品的创作者们的担忧,不少人将其内容解读为,只要文章发在微博,版权就属于新浪,不能再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
有专栏作家表达自己的担忧说:“我每天看书看剧然后动不动写几千字发微博,写了一年,集合了两本书。
以后怎么能再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
办?”针对网友质疑,16日,微博官方发布《关于微博内容版权归属的说明》,说明中提到,1.3和1.5两条款内容为《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既有条款,而并非最近《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所公示并要求用户同意的新增内容。
“现拟将两条款内容修订为:1.3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帐号出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帐号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帐号出借现象日益严重,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帐号出借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帐号出借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帐号出借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帐号出借可能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网络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帐号出借可能导致他人利用该帐号从事违法活动,违反网络安全法。
(2)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从事洗钱活动。
帐号出借可能导致他人利用该帐号进行洗钱,违反反洗钱法。
(3)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他人提供账户、支付工具等帮助他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损害自身权益帐号出借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个人信息泄露:帐号出借可能导致他人获取用户个人信息,造成用户隐私泄露。
(2)名誉损害:帐号出借可能导致他人利用该帐号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损害用户名誉。
(3)经济损失:帐号出借可能导致他人利用该帐号进行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
3. 损害他人权益帐号出借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帐号出借可能导致他人利用该帐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著作权等。
(2)引发纠纷:帐号出借可能导致原帐号用户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纠纷,如财产纠纷、名誉纠纷等。
二、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1)用户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帐号出借的法律后果。
(2)出借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帐号出借而承担法律责任。
2. 加强帐号管理(1)设置复杂密码,定期更换密码,提高帐号安全性。
(2)启用两步验证,防止他人通过密码破解方式盗用帐号。
(3)及时关注帐号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文号】国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也呈多发高发态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境执法协作,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增添新活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加快推进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法治化市场环境。
技术支撑。
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应用,提高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能力。
统筹协作。
充分发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宣传、司法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微博著作权初探

是有字数 限制 的。 这样基本看不 出谁 的文化 素养高 , 对于大多数 的微博 的用户来说 , 微 博的作 用大多 可能是流 水账似 的记 录生活 和心情 , 如果仅仅是随意的微博 显然无法达
到著作权法 中独创性的要求 ,自然也就不能
以提 议我 国现有 的所 有提供微 博的服务 的 网站 ,共同起 草一份类似于 c c协议的文件
序 的发展 的平 台; 一个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平台 !
注释 :
( 二 )目 前的微博著作权 问题 目前的关
于微博 版权 问题主要有三类 : 一种是微博用
①
h t t p : / / n e w s . 9 a s k . c n / wl f t / wl q q / 2 01 1 0 3 / 1 1 3 5 7 5 1 . s h t mt
一
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但是某些特定 的构思
和表 达 ,却并 j E 每一个 微博用 户都 可以做 到。作品独创性 的判断不在于文字 的多少 , 而在 于通过 文字所传 达 出来 的精妙构 思和 遣词造句的功底 。 这可能是微型多种的文学 样式 ,以微博这个载体表现了出来 。那么 ,
什么教育水平的人都去写微博。 2 . 传播速度快。微博特点就是速度快 。 发布一条的微博 , 所有粉丝都可立即看 到 , 如果赞同 , 按转发 , 更 多人就可看到 。 传 播
速度远远高于任何 , 可以参考外 国的经验 。比 如可
有版权 。
参与, 但 由于我 国关于保 护互联 网法律法规
不健全 。自出现之后 ,立法基本处于真空 , 关于微博 的法律问题越来 越多。 不久前 ,“ 童话 大王 ”郑渊洁在微博 上 说 ,自己的微博遭到了实名认证用户剽 窃。 他说 , 文章素材虽然源于新 闻,但文字形成
关于爬取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爬虫技术在数据采集、信息搜索、市场分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爬虫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网络爬虫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网络爬虫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2012年,腾讯公司发现360公司通过其旗下的“360浏览器”等软件,擅自抓取腾讯网站上的数据,并在其产品中展示,导致腾讯公司的用户数据泄露。
腾讯公司认为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360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数据获取权和数据展示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360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360公司通过爬虫技术抓取腾讯网站上的数据,并在其产品中展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数据获取权和数据展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
本案中,360公司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二、案例二:新浪微博诉“快播”侵权案案情简介:2014年,新浪微博发现“快播”公司通过其软件抓取微博用户数据,并在其平台上展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
新浪微博将“快播”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快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新浪微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快播”公司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微博用户数据,并在其平台上展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快播”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三、案例三:京东诉当当网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2015年,京东公司发现当当网通过爬虫技术抓取京东网站上的商品信息,并在其平台上展示,导致京东公司的商品信息被不当利用。
浅析微博著作权保护

◆理 论 新探
浅析微博著作权保护
王卓群
摘 要 随着微博这种新型传媒对我们生活的不断深入、 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我们必须相应的对其进行科学引导和合法规
制 。本 文从著作 权 法规 定的 “ 作 品” 特 征及微 博 “ 作品” 特征 的视 角 出发 , 通过 归纳微 博 著作权 的侵权 形式 , 结合现 行 法律法 规及 相 关规 则 , 分析 微博 著作权 的保 护 。 关键 词 微博 著 作权 法 微 博侵 权 微 博著 作权 作 者简 介 : 王 卓群 , 中南民族 大学法 学院 , 硕士, 研 究方向 : 知识 产权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
当认 定作 者各 自享有 独立 的著作 权 。 ” )
系我国著 作权法 中所 指 的受保护 的作 品, 其作者 及作 品应当受到
基于 上述 原 因, 我 国《 著 作权法》 第l 条规 定 : “ 为保 护文 学、 保护, 一篇能够受到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文章与其字数多少无关, 艺术 和科 学作 品作者 的著 作权 , 以及 与著 作权有 关 的权益 , 鼓 励 重 要 的是看其 如何 “ 妙手 著文 章” 。 有益 于社 会主 义精神 文 明、 物质 文 明建设 的作 品的创作 和传 播 , 促进 社会 主 义文 化和科 学事 业的发 展与 繁荣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 l 5 条 规定 : “ 由不 同作者 就 同 权 法所 保护 的“ 作 品” 。
一
题 材创 作 的作 品, 作 品 的表 达系独 立完成 并且 有创 作性 的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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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 y oi c
微博 中的 作权 侵权
媒体 报 道 ,微 博 博 主 “ 娆 男 ” 妖 在 其 个 人 微 博 上 发 文 ,指 责 博 友 “ 我 们 爱 讲 冷 笑 话 ” 在 未 经 其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多 次 不 注 明 出处 剽 窃 其 原 创 微 博 , 擅 自改 编 并 以其 他 形 式 演 绎 。 博 主 “ 娆 男 ” 提 供 的 证 据 图 片 妖
在这 种情况 下 ,转 发者 无侵 犯著 作权
的 风 险 ,原 因 前 文 已 经 说 明 ,此 处 不 再赘述 。 二 是微博构成 “ 品 ” 作 ,转 发 者 利
不成还为了这么一点事和人打官司?
价值很 高的 “ 短评 ” 、创意极佳 的 “ 小
笑 话 ”或 是 微 博 连载 的长 篇 故事 等 ,
用 微博 的转 发功能 对微 博 内容进行 转
发 。 严 格 意 义 上 讲 , 转 发 者 的 这 种 转
博 文是 否构成 “ 品” 作
微 博 由 用 户 撰 写 而 成 , 表 现 形 式
这些 文学 性较 强的 文字拥 有较 强的 可
读性 , 构成了 “ 作品” 也就落人了 《 , 著
转发微 博 或构成 著作 权侵 权
用 户 在 发 布 微 博 前 ,必 先 成 为 微 博 平 台 的 用 户 , 而 在 注 册 用 户 时 ,用 户 需 要 同意 运 营 商 的 使 用 协 议 才 能 注 册 成 功 。我 们 以 腾 讯 为 例 ,在 其 《 用 户 协 议 》 中 对 微 博 内容 的 知 识 产 权 有 , 着 如 下 规 定 :“ 户 在 腾 讯 微 博 上 发 布 用 信息表示腾讯 有权传播该信 息” ,即 当 用 户 发 布 微 博 内 容 时 ,腾 讯 , 即 运 营 商 有 权 传 播 该 信 息 。 但 是 ,在 “ 博 微 世 界 ” 中 ,一 般 传 播 信 息 的 并 非 运 营 商 ,而 是 其 他 用 户 ,即 转 发 ,这 在 《 用 户协议 》 中并 无相 关约 定。那 么 ,当 一 条 微 博 被 转 发 , 转 发 者 是 否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的 可 能 ? 试 以 不 同情 况 分析 如 下 : 一是 微博 内容 并不 构成 “ 品 ” 作 。
作权法 》的保护范 围。另外一种情况 ,
片 段要 受到 《 著作权 法 》保护 的最 基
本 前 提 就 是 这 部 分 材 料 构 成 《 作 权 著 笑 话 ” 网站 发 布 。 此 外 ,“ 娆 男 ” 于 妖 2 1 年 2月 2 01 5日发 表 的 “ 燕 子 ” 博 小 法》意 义上的 “ 品 ” 作 ,换 言 之 ,就 是 微 博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有 《 作 权 法 》 意 著 义 上 的 “ 创 性 ” 独 。 时 候 后 添 加 图片 发 表 。 就 一 般 的 博 客 而 言 ,短 则 数 百 字 , 长 则 几 千 ,作 者 在 发 布 之 前 , 必 经 过 精 心 撰 写 、 修 改 ,文 章 具 有 “ 创 性 ” 独 并 保 证 今 后 转 载 注 明 出 处 、 作 者 ,否 “ 民微 博 ” 的 时 代 已 经 来 临 ,微 全 博 因 其 即 时 、 快 速 传 播 以 及 不 设 门 槛 信 息 的 传 播 者 、创 造 者 , 且 不 少 人 沉 迷其 中, 为了 “ 博控 ” 成 微 。而 对 于 “ 微 博 控 ”来说 ,写 出一条 吸 引人 的 “ 微 博 ” 获 取 更 多 粉丝 是 头 等 大事 。因 此 , 并 在 微 博 世 界 中 ,类 似 前 文 所 述 剽 窃 他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其 自然 构 成 “ 品 ” 作 。 而 微 博 的 情 况 则 正 好 相 反 , 由 于 其 简 单 、 便 捷 、 重 视 分 享 、 快 速 传 播 的 特 点 和 字 数 的 限 制 ( 新 浪 微 博 限 制 一 如 条 微 博 不 得 超 过 10字 ) 4 ,其 导 致 的 结 果 就 是 微 博 的 内容 随 意 性 极 强 ,如 时 常 出 现 “ 天 天 气 真 好 !” 上 海 的 今 ,“ 夜 景 好 美 !” 等 简 单 的 微 博 , 显 然 并 不 具 有 “ 创 性 ”无 法 称 之 为 “ 品 ” 独 , 作 , 也就无法得到 《 作权法》的保护。 著
就 是 微 博 中 的 内 容 并 非 文 字 ,而 是 图 片 、 音 乐 或 录 像 , 则 这 时 就 取 决 于 这 些 材 料本 身 是否 具 有 “ 创 性 ” 独 。 综 上 , 一 条 微 博 是 否 受 《 作 权 著 法 》保 护 , 决于 其 内容 是 否具 有 “ 取 独 创性 ” ,是 否 构 成 “ 品 ” 作 。
除 传 统 的 文 字 外 , 还 支 持 以 音 频 、 视 频 的 方 式 发 布 微 博 。 去 除 一 些 特 殊 内 容 ( 宣扬色情 、 力、 信 , 谤他人 , 如 暴 迷 诽 制 造 谣 言之 类 ) 对 于 一 般 微 博 内容 而 。 言 , 法律 的 角度 上 , 要 的 依 据 是 《 从 主 著 作 权 法 》 。 任 何 文 字 、 声 音 、 图 片 或 是 录 像
人 热 门微博 的 现象 十分常 见 ,被 剽窃
者 发现 后虽 然义 愤 填 膺 却 往 往 感 觉 “ 无 字 ,法 律 不 会 保 护 ,而 即 便 保 护 ,难
虽然微博 具Leabharlann 有 以上的特 点 ,但 并 不意味 着所有微博均 不受 《 作权法》 著 的 保 护 , 例 如 有 一 些 微 博 内 容 确 实 经 过 了作 者 的 精 心 创 作 , 一 些 “ 诗 ” 如 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