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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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7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7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7篇篇1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条款不清、履行不当、违约行为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履行过程、权利义务等。

因此,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类型1. 主体不适格引发的纠纷主体不适格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或资格。

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从而引发纠纷。

2. 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通常涉及施工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如施工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等。

这类纠纷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付款引发的纠纷付款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的价款支付问题,如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未提供合法发票等。

这类纠纷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决。

4. 变更引发的纠纷变更引发的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施工等变更导致的合同内容变化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 尊重合同约定原则尊重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审理,优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

1. 立案受理阶段在立案受理阶段,法院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是否符合管辖要求、是否具备必要的证据材料等。

同时,法院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 审理前准备阶段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答辩状等准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查要点
1. 合同主体得看仔细啦,别到头来和不咋靠谱的人签了约!比如说,你和一个名声不太好的公司签合同,这不就像上了一条摇摇晃晃的船嘛,能安心吗?
2. 工程范围得明确清楚呀,不然到时候扯不清可麻烦啦!就像你出门不知道要去哪,那不是瞎转悠嘛,怎么能行呢?比如合同里只说做一部分工程,结果模模糊糊的,最后到底做多少都不知道。

3. 合同价款可得确定好,别稀里糊涂的!这就好比买东西不知道价格,等结账的时候咋整呀?像要是没写清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那不得乱套呀。

4. 工期要求不能马虎啊,超时了可不得了!你想想,答应好的时间交不出成果,那不就像约会迟到一样让人不爽嘛!比如原本说好三个月完工,结果半年了还没结束。

5. 质量标准要坚守呀,这可是关键呢!好比盖房子,质量不行那不是随时会倒嘛,多吓人呀!假如合同里对质量的要求很模糊,那怎么保证工程质量呢。

6. 违约责任得写明白呀,不然出问题没个说法!这就好像玩游戏没有规则,那不乱套了呀!像一方违约了,结果合同里都没写怎么处理,那不就傻眼啦。

7. 争议解决方式要选好呀,不然打官司都不知道找谁!这就像迷路了不知道往哪走一样让人着急呀!要是选了不合适的解决方式,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不能小瞧,每个要点都得认真审查,不然出了问题后悔都来不及!。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一、意见。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问题。

在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模糊。

就好比两个人在雾里谈生意,你说东他可能理解成西。

比如说工程范围,就简单写个“建筑主体施工”,那主体包含啥呀?基础工程算不算?外立面装饰算不算?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双方扯皮。

我觉得法官审理的时候,得把这种模糊条款好好掰扯掰扯。

要是合同里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表明双方当时的意图,就按照那个来。

要是找不到,就参考行业惯例。

不能让一方因为合同写得不清楚就占大便宜,也不能让另一方吃哑巴亏。

2. 工程变更的认定。

工程变更简直就是纠纷的“重灾区”。

施工过程中,甲方今天说要加个窗户,明天说要把墙的颜色换了。

有时候是口头通知,有时候写个小纸条就当变更通知了。

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就开始掐架。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变更要有正规的手续。

如果是口头变更,那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都认可了这个变更,比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啥的。

而且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计算也要合理,不能甲方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能施工方漫天要价。

3.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这事儿可太复杂了。

有时候甲方觉得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却觉得是正常的小瑕疵。

法官不能光听双方在那吵,得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但是呢,鉴定机构的选择也得慎重。

不能让一方随便找个跟自己有关系的鉴定机构,得保证鉴定机构是公正、权威的。

而且鉴定的标准也要明确,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

如果是施工方的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那该返工的返工,该扣工程款的扣工程款;要是甲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有问题或者不合理干涉施工导致质量问题,那也不能让施工方背锅。

4. 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款结算就像一场拔河比赛。

施工方想多要点,甲方想少给点。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计价方式不明确或者双方理解不一致。

有的合同写按定额计价,但是定额版本有好几个,到底按哪个算呢?还有的是按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施工过程中有变更了,这个总价怎么调整呢?法官得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来判定。

工程合同纠纷庭审问题汇总

工程合同纠纷庭审问题汇总

工程合同纠纷庭审问题汇总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庭审,本文将提供一份工程合同纠纷庭审问题汇总范本。

通过这份范本,当事人可以对可能出现的庭审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到心中有数,应对自如。

我们要明确庭审的目的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裁判。

因此,庭审问题的设置应当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庭审问题:1.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请简述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 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请详细说明。

2. 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有,请列举具体问题并提供相应证据。

- 双方是否就质量问题进行过协商?协商结果如何?3. 工程进度问题- 工程是否按时完成?如未按时完成,请说明原因。

- 双方是否就延期问题进行过协商?协商结果如何?4. 工程款支付问题- 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如有拖欠或未支付的情况,请详细说明。

- 双方是否就款项支付问题进行过协商?协商结果如何?5. 变更与索赔问题- 工程过程中是否有变更事项?如有,请说明变更内容及双方对此的态度。

- 双方是否就变更事项产生过争议?争议点在哪里?6. 其他相关问题- 双方是否有其他需要法庭注意的问题?请详细说明。

- 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意愿?如有,请说明和解的条件和要求。

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当事人应当尽量提供详细的书面证据,如合同文本、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现场照片等,以增强自己陈述的可信度。

同时,当事人也应注意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避免情绪化的言论影响法庭的判断。

当事人还应当关注庭审中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限、证人出庭等。

对于这些问题,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准备,确保自己在庭审中能够顺利进行诉讼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

《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

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一、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从效力有高低到是否有效的认知变化(一)司法解释“黑白合同”条款的变化对于“黑白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是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明确修订,不必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是以“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依据,以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造成了较大变化为标准,这是基于目前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因而在制定时即予以了考虑。

(二)对于合同从效力有高低到是否有效的认知变化首先,从学理角度。

对合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其中,效力待定合同有待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由此,合同只存在现在是否有效和将来是否有效的区分。

- 1 -其次,从实务角度。

对于合同及相关条款只能择一认定为有效或者全部认定为无效,而不能有实质内容冲突的两个合同认为均有效。

如果认定为均有效,仅仅效力高低不同,则仍然需以效力高的合同为根据,这使得效力低的合同事实上已经“被无效”,因而区分效力高低失去实操的意义。

再次,从规定角度。

无论是司法解释(一)还是司法解释(二),在涉及合同效力时,所采取的表述为“认定为无效”、“应予支持”、“不予支持”、“应当以……作为……的依据”,都是采取“是或否”的判断,而非“高或低”的判断。

二、增加“工程范围”作为黑白合同认定标准对建筑发包模式调整的重大意义司法解释(一)未明确指出“工程范围”,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具化为“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并且在第一条第二款将“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这一实质改变工程范围、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使得“黑白合同”的判定标准更加明晰、更具备实操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你说,要是一个工程队辛辛苦苦干完活,结果拿不到钱,那得多憋屈啊!就像你辛苦工作了好久,却没得到应有的报酬,这能不气人嘛!咱就说啊,在这个过程中,合同可太重要了!就好比是指引方向的灯塔,没有它,那不就抓瞎了嘛。

比如说,甲方和乙方签了合同,规定好了工程的各种细节,像什么质量啊、工期啊、费用啊之类的。

那要是某一方不遵守合同,这不就乱套了嘛!比如说甲方突然要求增加好多额外的工程,乙方能乐意吗?这就好比本来你计划好了假期去海边玩,结果突然领导让你加班,你心里能爽嘛!所以啊,合同得严谨,双方都得遵守。

在纠纷审理的时候,证据那就是关键啊!就像侦探破案一样,没有证据
怎么能行。

比如乙方说甲方没给钱,那得拿出证据来呀,像什么付款凭证啊、聊天记录啊,这些可都是重要的证据呢。

要是没证据,那不就成了空口白话啦!
而且啊,审理的时候还得看合同的效力呢。

要是合同本身就有问题,那后面的一切不都白搭了嘛。

这就好像是建房子,根基要是不稳,房子能结实嘛!比如说合同里有霸王条款,这能合理嘛!
还有啊,双方的诚信也很重要啊!要是都不讲诚信,那还怎么合作呢。

明明答应好的事情,转眼就不认账了,这多让人气愤啊!这就好比是朋友之间约定好了一起做一件事,结果对方临阵脱逃了,你说气不气人!
总之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可多了去了,每一个都得重视起来。

咱可不能让那些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人得逞,得维护好大家的合法权益啊!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让建设工程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其特殊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此审理过程中需关注多个重要
环节。

法官会细致审查合同文本,这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终止条件等。

合同条
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是判决的基础,任何模糊不清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都将受到质疑。

证据的收集与鉴定至关重要。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记录、付款凭证、变更订单、通信
往来等。

这些证据能够真实反映合同双方的实际行为和意图,为法庭提供判断依据。

审理过程中还需关注双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约。

例如,甲方是否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
是否按期完成工程量,是否有质量缺陷等问题。

违约行为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责任的划分
和赔偿的确定。

在审理中,法官还会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可能会根据各自的
责任大小进行过错相抵。

这样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确保了判决结果的合理性。

另一个关键点是损失的计算和赔偿范围的确定。

这不仅涉及到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包括
因延误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违约金、利息损失等。

法官将基于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损
失进行评估并作出裁决。

审理过程中,法官还会注意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遵守情况,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法律要求。

法官在审理结束时,将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内容通常包括责任归属、赔偿金额、诉讼费用的承担等。

判决旨在实现法律效果,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事,维护合法
权益。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5篇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5篇篇1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不仅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了解并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至关重要。

二、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1. 工程质量问题:因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而引发的纠纷。

2. 工程进度问题:因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纠纷。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因工程款支付时间、金额或方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的纠纷。

4. 材料供应问题: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的纠纷。

5. 施工安全与环保问题: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或环保措施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产生的纠纷。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1. 合同条款不明确:部分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容易引起双方误解。

2. 市场变化因素: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3. 施工管理不善: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不善可能导致质量问题、进度延误等问题。

4. 法律法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影响合同的执行。

四、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方法与策略1.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避免模糊不清的约定。

2. 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进度管理。

3.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纠纷。

4. 法律途径解决: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五、案例分析以某工程项目为例,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

经过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了补充协议,明确了材料供应的具体时间和质量要求,并相应调整了工期。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及时沟通和协商是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

六、结论与建议1. 完善合同条款: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

2. 加强沟通与协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及时解决出现的纠纷。

3. 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施工单位应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研究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研究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纠纷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产生,但最常见的争议涉及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

当合同的某些方面造成争议时,往往需要法院进行解决。

为了更好地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下是几个需要考虑的问题:1. 合同的签署和解释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解释合同。

在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方面,合同的起草和解释非常重要。

如果合同的条款不清晰或有任何矛盾,这将导致后续的争议。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之前,必须仔细检查和解释合同的条款。

此外,在合同签订阶段,当事人应该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文件,以避免后续争议。

2. 证明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证据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但是,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可能不同,这取决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人的信誉。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必须仔细审查证据的来源和证明人的证言。

为了确保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充足,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例如传唤证人和收集相关证据。

3. 计算赔偿的标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赔偿计算涉及的问题也很重要。

当确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法院需要考虑相应的标准和规则来计算损失。

通常,这需要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必须指定专门的评估人员来评估造成的损失。

4. 审理程序和案件审理费用最后,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必须考虑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案件审理费用。

审理程序可能会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可能涉及专家鉴证和复杂的技术分析。

此外,对于案件的审理费用,有必要充分考虑法律援助和争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考虑上述问题。

只有仔细解释合同,并确保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充足,才能制定合理的赔偿计算标准。

审理程序和相关费用也必须根据案件的类型和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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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 (发稿时间:2010-11-30 16:47:28 阅读次数:174)

文\杜德娜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

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导致两级法院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有的法院即根据承包人的单方结算做出了相应判决。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该通用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是发包方如不按期审核结算文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为“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明确将导致产生“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的法律后果,故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必须的释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或提起审计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般不应支持 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式,由此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固定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不可调整的价格,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没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修改、设计变更等足以推翻原约定的情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 问题三:对因工程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处理 承包方因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和变更的项目确已发生,且调整和增加的工程量在原工程总价范围以外,对承包方的请求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工程量的增减应当由双方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单、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由其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提出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3)如果当事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无异议,只是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4)如果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对此约定不明而无法适用的,可以参照签订原工程建设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行核定后进行处理。 问题四:正确认定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实践中,由于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导致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时间认识不统一,判决标准各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时,如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工程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竣工后,虽然没有交付,但施工单位已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结算文件,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即应当认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在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必须基于工程验收合格;第二、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资料不完整,且又不予以修改、完善的,不能认定施工单位已提交结算报告;第三、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建设单位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3)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施工单位主张的利息做出判决时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早于建设单位应付之日的,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时间晚于建设单位应付款之日的,应从施工单位主张之日开始计算。第二、一般情况下,利息支付的时间应于实际付清之日止。即从工程款应付之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施工单位仅主张“自工程款应付之次日产生的利息……”而无具体的止于时间,或仅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而无明确、具体的金额,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变更关于利息计算期限的诉讼请求,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减少诉累,法官可就此行使释明权,促使和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利息支付时间或金额,告知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经释明后,当事人不予变更的,法院仅对施工单位的请求范围作出实体判决。不能擅自超越或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 问题五:对建筑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原则 《建设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认定和处理:(1)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接收、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或作为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未经组织验收、即擅自接收、先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可以认定发包人已放弃了质量抗辩,并以其使用行为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只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自己负责。故在排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只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2)工程未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的,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其此时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常的抗辩,法院对此必须审理。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属于专业认定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主张一方申请鉴定。如发包人虽提出异议但拒绝质量鉴定的,法院应尽释明的义务,如经释明发包人仍拒绝提出申请的,可以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为由支持承包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合理期限”,可按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进行认定。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墙面防水工程、有关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壁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月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问题六: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鉴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就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量、工期延误以及工程造价等不能达成结算协议,导致法院判决无据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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