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获奖文档】增值税退税收入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
汇算清缴的大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

汇算清缴的大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展开全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给出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规则,即: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
对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纳税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收到预收货款100万元,会计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同时A公司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经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没有收到货款,企业会计计入“应收账款”200万元;如果A公司确认预收账款的100万元作为所得税的收入,就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按照应收账款的200万元作为所得税的收入,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权责发生制原则同配比原则息息相关,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收入与成本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
我国税制之所以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为主“的原则,主要是同会计制度接轨,由于会计制度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经营成果,如果企业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则纳税调整成本过高,给纳税人造成的负担过大。
美国联邦公司税制允许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中进行选择。
虽然我国税制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但是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收付实现制,主要考量有三个方面:第一,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应收账款确认收入是权责发生制的典型体现,但是应收款由于没有实际收到,纳税人确认纳税的必要资金,因此有时要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某商业地产企业为了培育市场,约定租赁期三年,每年租金100万元,第三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企业第一年虽然没有收到100万元货款,但是记“应收账款“100万元,如果此时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因此,此时可以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待企业第三年实际收到租金再缴税;第二,横向配比的考虑。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境内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先行缴纳,然后再通过退税手续返还给企业。
下面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进行详细说明。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收入确认:企业按照正常的会计准则确认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 增值税缴纳: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按照税率计算销售金额的增值税税款,并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税金待退确认:企业将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记录为待退税金,并在会计凭证中予以确认。
4. 申请退税:企业在完成税款缴纳后,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如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
二、退税操作
1. 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财务人员登录税务局指定的电子申报系统。
2. 填写退税申请:在电子申报系统中选择退税申请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如销售发票号码、退税金额等。
3. 上传附件:将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上传至电子申报系统中。
4. 提交申请:检查申请信息和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核对销售发票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退税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将退税申请予以批准,并将批准信息反馈给企业。
7. 退税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退税金额,将退税款直接打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8. 退税确认:企业收到退税款后,应及时核对退税金额与申请金额是否一致,并将退税款记录为已收到退税资金。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软件产品,其销售增量部分(即增值部分)需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销售和采购双方均可以享受即时退税政策。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应该如何进行呢?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方
销售方在出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台账、进销存台账中记录相应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收入,以备日后报税使用。
2. 购买方
购买方在购买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填写购买方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进项税额汇总表中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以进行日后报税。
二、退税操作
销售方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在出口退税时获得即时退税。
(1)销售方需要先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将相关增值税发票、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窗口进行核验。
(2)核验通过后,销售方需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交至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核准退税金额,并将其退还至销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购买方可以在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时,获得即时退税。
(1)购买方在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窗口申领即时退税。
总之,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分别享受即时退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要保持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退税的顺利进行。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
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会计实务】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会计实务】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一)案例背景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电子信息数据软件销售和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x11年10月印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有关税务部门审核批准,A 公司享受如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A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收到2x 11年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5,000万元,作为政府补助计入2x 11年营业外收入,作为经常性损益。
问题 :A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二)案例解析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由于在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中,仅仅排除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所以这里判断的关键是: (1) 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2)是否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
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这个问题比较明确。
由于A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软件销售,因此与软件销售相关的增值税退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其次,是否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
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标准中的定额定量标准侧重于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A公司所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金额可确定(当期已经收到)且能够持续取得,应该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因此应属于经常性损益。
制度退税的会计处理分录(3篇)

第1篇一、引言制度退税,又称政策性退税,是指国家根据税收政策,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
在会计处理中,制度退税涉及到收入、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多个会计科目。
本文将详细阐述制度退税的会计处理分录,以帮助会计人员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二、制度退税的会计处理原则1. 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制度退税发生时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实际发生制度退税时确认收入。
2. 收入确认原则:制度退税作为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 会计科目设置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以便正确反映制度退税的会计信息。
三、制度退税的会计处理分录1. 发生制度退税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其他收益2. 收到制度退税时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3. 制度退税冲减已确认的成本时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贷:其他收益4. 制度退税冲减已确认的税金及附加时的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其他收益四、案例分析【案例】某企业为一家外贸公司,主要从事出口业务。
2021年,该企业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100万元。
根据国家政策,该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额为50万元。
1. 发生制度退税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其他收益2. 收到制度退税时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3. 制度退税冲减已确认的成本时的会计处理由于该企业出口业务为主营业务,故制度退税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其他收益4. 制度退税冲减已确认的税金及附加时的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其他收益五、制度退税的会计处理注意事项1. 企业在发生制度退税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企业在享受制度退税政策时,应注意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3. 企业在会计处理制度退税时,应关注税法规定,确保符合税法要求。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产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也成为了一个利润丰厚的行业。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我国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即征即退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企业需要了解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一、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将生产企业应纳税额预先核销,由下游企业代扣代缴,并且可以直接退还给生产企业。
对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一般适用于开发企业和销售企业。
开发企业在生产软件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在销售软件产品时直接抵扣,销售企业从开发企业采购软件产品时可以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在支付款项时将代扣代缴的税额直接返还给开发企业。
在软件产品的销售环节中,销售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的核销情况进行报账、报税,并通过退税操作将代扣代缴的税额返还给开发企业。
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显得尤为重要。
1. 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开发企业在生产软件产品过程中,需要及时记录软件产品的成本及增值税的核销情况。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将增值税的抵扣情况纳入到账务处理中,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和核销。
开发企业还需要与销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时返还给开发企业。
为了确保税款的安全及时到账,开发企业需要与销售企业共同制定退税操作流程,建立税务信息的实时传递机制。
当开发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要向销售企业提供符合税务法规的发票和证明文件,以便销售企业能够顺利进行代扣代缴。
在代扣代缴后,开发企业需要向销售企业提供退税申请,包括退税金额计算、退税理由、税务部门要求的证明文件等。
在接收到销售企业约定的退税时间后,开发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填写退税申请表,将代扣代缴的税款返还给开发企业,确保税款安全到账。
增值税退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退税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将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退还给纳税人的行为。
第三条增值税退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税,依法退税;(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四)加强监管,防止骗税。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增值税退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税退税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退税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货物、劳务或者跨境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一)出口货物;(二)出口劳务;(三)跨境提供的应税服务。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二)具有出口经营权或者委托出口代理;(三)出口的货物、劳务或者跨境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四)已缴纳增值税;(五)不属于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退税申请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四)出口发票;(五)出口收汇证明;(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八条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增值税退税:(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具退税决定书;(四)申请人按照退税决定书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予以退税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退税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章退税标准和计算方法第十一条增值税退税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口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二)出口劳务,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三)跨境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账务处理
收到的税费返还账务处理
收到的税费返还计⼊营业外收⼊
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增值税后,国家仍在⼀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途的项⽬以外,都应并⼊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贷记"营业外收⼊"科⽬.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存款"科⽬,贷记"营业外收⼊"科⽬.
收到的税费返还在平时做账时计⼊哪个科⽬?
收到的税费返计⼊"补贴收⼊"科⽬.
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 5203 补贴收⼊
⼀、本科⽬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存款"科⽬,贷记本科⽬.
企业按销量或⼯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贷记本科⽬;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存款"科⽬,贷记"应收补贴款"科⽬.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补贴收⼊,借记"银⾏存款"科⽬,贷记本科⽬.。
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概述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征税的税种,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税种之一。
在我国,增值税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文将详细阐述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纳税原则: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应注重经济实质,以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为依据,正确计算增值税。
3. 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准确地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
4. 配比原则: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配比原则,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5. 实际负担原则: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实际负担情况,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主要环节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交付或者应税劳务完成的当天。
(2)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3)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离境的当天。
2.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1)销售货物:企业销售货物时,应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提供应税劳务: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时,应按照收取的劳务费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3.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1)购进货物:企业购进货物时,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2)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照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3)视同购进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购进货物,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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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获奖文档】增值税退税收入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
案例:甲公司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2013年
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中,注册税务师在审核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12月
经自行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20万元,应退增值税15万元并进行会计处
理,借记:其他应收款150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50000元。在营业
外支出中列支向市民政局捐赠18万元,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2013年度
利润表中利润总额150万元。2014年1月,甲公司涉嫌税务案件,主管税
务机关暂停2013年12月增值税退税。2013年第四季度申报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反映全年累计免
税收入115万元。
注册税务师依据现行政策,分析上述事项财税处理的恰当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
助,其主要形式是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其中税收返还包括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
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对于货币性资产的补助,通常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定额标准拨
付的,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在税收实务中,政府补助要区分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同税
收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7]92号),对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
企业依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