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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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正文:----------------------------------------------------------------------------------------------------------------------------------------------------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2003年12月27日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奖励工作,保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各级律师协会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律师行业发展、律师业务开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奖励方式和评审标准第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方式为:(一)通报表扬(二)嘉奖(三)授予荣誉称号第六条对于有以下表现的个人会员,应予以奖励:(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创新,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严格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好评的;(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五)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六)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七)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对于有以下表现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应予以奖励:(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律师事务所及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二)律师业务在某些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三)积极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四)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律师协会两委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协会两委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协会两委班子的意见和建议1、我理解的律师协会的职能应当主要是通过不断地指导和服务会员来进行和实现行业管理和行业规范,所以建议律协多一些服务性,少一些行政性,努力抓好党建引领并通过两委一秘(专门委、专业委、秘书处)对律师进行指导和服务,只要尽心尽力为律师服务、尽心尽力为律师解决燃眉之急,不断增加律师会员的归属感和获得感,就一定会获得律师们最大限度的拥护。

2、在用人方面,建议培养任用那些上进心强、公益心好、年轻有为、敢于担当的年青律师多到专门委员会工作,点缀树立律协的门面和形象;任用那些业务水准资深一点、办案经验丰富一点、专业口碑好一点的律师到专业委挂率带动律师们开拓发展业务,提升律师的业务水平,因为律师业务是律师们最关注的永恒主题。

3、应当下功夫抓好横向联系工作。

特别是与各种行业协会的联谊和协作发展。

把眼光再放得更远一些,视野再开阔一些,多与法学会、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等这些法律共同体部门多互动会商,多与一些商会等行业协会联谊走动、互帮互助、互传经验,这样可能会更加容易提升律协和律师的社会影响力,获得更好的美誉度。

4、建议加大律师行业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决策服务课题进行多一些的专业研究。

特别是涉及有关服务当地党委政府的专业论文,律师协会是不是要多表现一些,多承担一些。

因为法学会工作的关系,我也经常接触到一些领导,有领导总是说:你们律师肯定是社会精英啦,但布置给律协律师写一些决策服务党委政府的专业论文,你们律师完成得不多,不像公检法司那样踊跃投稿,积极完成任务。

都说律师要听党话跟党走,这难道不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最好的表现方式之一吗?我反复听到这种话也不知道说什么好,经常解释到:律师们办案也都比较忙,办每一个案件实际上也是在调研完成一篇论文,化解一桩社会矛盾。

不过以后律师积极写论文这种状况会逐渐好转和活跃起来的。

但这种话人家听了明显觉得律师犯职业病爱狡辩、爱忽悠。

所以我觉得这些情况我们律协和律师是不是要注意改观一下,不要给人家那种“我们律师都是谋私利、搞私捞,其他尽量少理”的不良形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4.03.24•【文号】[2004]律发字第24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保定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保定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保定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保定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在律师业务拓展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全市律师的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就某一业务领域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究和业务指导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对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五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管理、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研究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开拓业务领域;(二)在律师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意见;(三)宣传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业务交流,总结执业经验,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四)拟定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规则,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五)经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意,组织会员开展专业培训活动;(六)受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七)组织开展对外业务交流活动,与国(境)内外同行建立良好的协作、交流关系;(八)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业务工作简报;(九)完成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八)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摘要:一、引言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1.性质2.任务三、会员资格和分类1.个人会员2.团体会员四、组织架构1.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理事会3.常务理事会4.会长、副会长5.秘书处6.专门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程序1.召开频率2.参会代表资格3.会议议程六、理事会的职责和程序1.召开频率2.参会人员资格3.会议议程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和程序1.召开频率2.参会人员资格3.会议议程八、会长、副会长的职责和选举程序1.任职期限2.选举程序九、秘书处的职责和组成1.秘书长2.工作人员十、专门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1.设立依据2.组成人员3.职责范围十一、律师协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1.接受政府指导和管理2.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十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2.义务十三、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1.经费来源2.财务管理十四、章程的修改和解释1.修改程序2.解释权归属十五、附则正文:一、引言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旨在明确全国律协的性质、任务、组织架构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1.性质全国律协是我国律师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它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和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2.任务(1)宣传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2)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提供服务,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3)制定并推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4)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研究,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5)开展律师业务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

(6)加强与国内外律师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律师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2(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师委)的组织建设,规范律师委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委是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律师委的工作宗旨是:服务律师、服务社会、服务法治,推动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四条律师委的工作原则是:(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法治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服务会员原则;(五)行业自律原则。

第五条律师委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四)监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五)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反映律师的建议和诉求;(六)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七)指导地方律师协会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律师委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律师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律师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律师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分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律师委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行业的专门问题,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业务范围内的专业问题。

第十条律师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律师委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律师委的工作程序如下:(一)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请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组织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制定培训计划,报请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监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四)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反映律师的建议和诉求,参与律师行业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五)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地方律师协会工作;(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协分会秘书处工作总结

律协分会秘书处工作总结
律协分会秘书处是律师协会中非常重要的部门,负责协助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协调会员活动,处理会员事务等。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秘书处团队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

以下是我们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首先,我们在会员服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我们不断改进会员服务体系,及时
回应会员的需求和问题,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我们还组织了一系列的会员活动,包括座谈会、培训课程和社交活动,帮助会员们扩大人脉,提高专业技能。

其次,在协会事务处理方面,我们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我们加强了与其他相关
机构的合作,提高了协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我们还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规范了协会的运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我们在团队建设方面也有所进步。

我们加强了团队的沟通和协作,提高
了工作效率。

我们还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总的来说,我们在过去一年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
将继续努力,改进工作,为协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协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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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
二、会员事务部(部门邮箱:hyswb@,部门传真:64515960)
主要配合会员事务委员会和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负责律师的年度考核和会员登记;组织新执业律师宣誓;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文体、福利活动以及会员奖励。

组织女律师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主任:杨宇,电话:64515963
邮箱:yangyu@
副主任:翁京芬,电话:64515966
邮箱:wengjingfen@
工作人员:
赵锦莲,电话:64515965
邮箱:zhaojinlian@
付杨,电话:64515961
邮箱:fuyang@
三、业务培训部(部门邮箱:ywpxb@,部门传真:64515940)
主要配合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督促、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全市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律师接受培训情况的审核;外派培训计划的落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

主任:张金,电话:64515949
邮箱:zhangjin@
工作人员:
李煜泽,电话:64515946
邮箱:liyuze@
赵芊芊,电话:64515948
邮箱:zhaoqianqian@
郭磊,电话:64515947
邮箱:guolei@
史小磊,电话:64515945
邮箱:shixiaolei@
四、行业纪律部(部门邮箱:hyjlb@,部门传真:64515930)
主要配合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委会员开展工作。

负责会员惩处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员间执业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执业规范执行情况,并负责提起执业规范制定、修改建议;会员权益维护以及执业环境改善工作的组织协调等。

主任:张翠珍,电话:64515933
邮箱:zhangcuizhen@
工作人员:
赵树平,电话:64515939
邮箱:zhaoshuping@
邮箱:wangrui@
金菁,电话:64515931
邮箱:jinjing@
李青,电话:64515932
邮箱:liqing@
韩闽江,电话:64515935
邮箱:hanminjiang@
艾翀,电话:64515934
邮箱:aichong@
王鹏,电话:64515938
邮箱:wangpeng@
五、宣传联络部(部门邮箱:xcllb@,部门传真:64515910)
主要配合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负责协会简报、动态、工作通讯、大事记的编辑、报道工作及协会宣传材料的制作;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以及与各有关媒体的联系;《北京律师》的编辑、出版;国内同业之间以及本地区跨行业的交流工作;北京律师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

主任:杨孟涛,电话:64515916
邮箱:yangmengtao@
工作人员:
邮箱:hengjun@
曾芬,电话:64515919
邮箱:zengfen@
俞涛,电话:64515917
邮箱:yutao@
王燕然,电话:64515914
邮箱:wangyanran@
六、国际事务部(部门邮箱:gjswb@,部门传真:64515920)
主要配合外事委员会开展工作。

负责与国际律师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向世界展示北京律师的窗口和渠道;组织各类工作团、考察团或派员出访,与有关国家的律师协会以及律师同行进行交流;邀请外国专家、同行举办各种讲座、演讲。

主任:李凯,电话:64515929
邮箱:likai@
工作人员:
吴静,电话:64515928
邮箱:wujing@
七、信息网络部(部门邮箱:xxwlb@,部门传真:64515960)
主要配合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律师协会各个部门开展工作。

负责
协会网站的建设、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协会现代化办公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协会计算机硬件、软件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购买、维护及更新工作。

主任:杨宇(兼),电话:64515963
邮箱:yangyu@
八、财务部(部门邮箱:cwb@,部门传真:64515980)
配合财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负责起草律协财政经费预、决算报告;会费的收缴、使用及帐目管理;律师协会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年度及每届任期的财务审计工作等。

主任:乜青,电话:64515957
邮箱:nieqing@
副主任:
刘玲,电话:64515979
邮箱:liuling@
工作人员:
白怡,电话:64515978
邮箱:baiyi@
支建东,电话:64515977
邮箱:zhijiandong@
九、综合事务部(部门邮箱:zhswb@,部门传真:64515900)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后勤保障部门。

全面负责协会机关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协会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协会与机关协作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协会各类会议、活动的会务组织;协会各类办公设备、用品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协会各类文件(杂志、资料、信函)的发放、发行、征订工作等。

主任:徐波,电话:64515903
邮箱:xubo@
工作人员:
张洪奎,电话:64515906
邮箱:zhanghongkui@
邹松毅,电话:64515904
邮箱:zousongyi@
张靖,电话:64515901
邮箱:zhangjing@
高大明,电话:64515902
邮箱:gaodaming@
常磊,电话:64515905
邮箱:changlei@
十、监事会办公室(部门邮箱:jshbgs@,部门传真:64515870)
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监事会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工作;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
录;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主任:乜青(兼),电话:64515957
邮箱:nieqing@
十一、党委办公室(部门邮箱:dwbgs@,部门传真:64515920)
在律师协会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并配合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规划和政治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情况;及时沟通、报道律师党委、以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所属党支部及党员情况的统计、分析;党员的发展工作和党费的收缴;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来信来访;党内的表彰工作;协会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主任:赵菁(兼),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
工作人员:
王敏,电话:64515926
邮箱:wangmin@
史海军,电话:64515925
邮箱:shihaijun@
王君,电话:6451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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