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

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为出版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与传统出版不同,网络出版具有传播快速、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等特点,广受读者欢迎。
然而,随着网络出版的火爆发展,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版权保护、内容审核等。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行为,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规。
在中国,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成为网络出版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
一、网络出版备案的定义及意义网络出版备案是指将在线出版、数字刊物和网络文学作品等信息,依法注册备案并获得编号、发行证等合法证照的行为。
它旨在防范违法出版行为,保护网络版权,维护社会文化秩序。
网络出版备案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规范网络出版行为:通过备案制度,可以限制传播违法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备案可以提供法律依据,保护网络作品的合法权益。
3.提供创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备案可以鼓励创作激情,为作者提供更多发表平台。
4.构建互联网文化健康生态:备案过程中的内容审核,有助于筛选出质量较高、真实可靠的作品。
二、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的程序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的程序是一个相对繁琐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备案申请:出版单位在进行网络出版前,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相关部门负责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内容审查、版权审查等。
3.备案登记:备案申请通过审查后,相关部门会对备案信息进行登记,颁发备案编号、发行证等。
4.备案公示: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信息将在相关媒体、网站等进行公示,以便公众监督和查询。
三、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的相关要求网络出版备案与审批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以确保网络出版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1.内容合法合规:网络出版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信息和有害信息。
2.版权保护:网络出版必须尊重他人的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3.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公布日期】2023.12.25•【文号】中宣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的通知中宣办发〔202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出版集团、发行集团:根据《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主题出版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各出版单位组织报送主题出版选题2378种。
经评选论证,最终确定2023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170种,其中图书选题150种、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20种。
现将选题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主题出版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推动主题出版高质量发展。
要对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的出版发行工作进行全流程指导,出版前认真组织做好全面审读把关,切实提升内容质量,督促出版单位按时高质完成重点出版物出版工作。
2.承担重点出版物出版任务的相关出版单位要把好出版导向关,提升精品意识,严格遵守重大选题备案等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切实抓好重点出版物组稿、编辑、校对、印制、发行等各环节,确保出版质量。
正式出版时,可在出版物封面或外包装上标注“2023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字样。
3.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对此次入选的重点出版物给予专项支持,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4.中央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2023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出版物的宣传推介工作,各地书城、书店设立专门区域集中展示展销重点出版物,对读者购书给予优惠,组织形式多样的推广活动。
重大选题备案范围

罗莉. 浅谈新形势下科技图书出版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 科技传播,2017,9(1):5-6.[9]魏立帅. 实施科技发展战略, 走科技强国之路[J]. 中共[10]党史研究,2018(12):16-25.尹高磊, 甘泉. 科学谋划实施路径, 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J]. 科学管理研究,2019,37(1):1-4.[11]How does Sci-Tech Publishing Serve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ening China throu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ANG Qin Abstract: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ening China throu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lates to national prosperity and rejuvenation. As an important part, sci-tech publishing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t lays foundation for the strategy construction of strengthening China throu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y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China through science and education, and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ening China through talents; it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strategy building of strengthening China throu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y display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encourag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t draws the contemporary blueprint for the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of strengthening China throu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y carrying forward the spirit of contemporary pioneers, eulogizing current innovative talents, and cultivating new star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future.Keywords: sci-tech publishing; strategy of strengthening China throu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rejuvenating China through science and education ; sci-tech publication Author Affiliation: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Press Co., Ltd. 重大选题备案范围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
我国出版业及其行政管理

(二)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 1.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条件 第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第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 员。 第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 复制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申办程序 第一,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设立音像复制 单位的申请。 第二,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 署审批。 第三,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音像复制单位因实际情况有变化而确需变更某些事 项或者因故注销,也须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印刷复制单位的审批 (一)书刊印刷单位的审批 1.设立书刊印刷单位的条件 第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第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第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书刊印刷单位的申办程序 第一,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经审核得到批准的申请人可获得注明书刊印 刷业务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 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的申请人可取 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 业执照。
3.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 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 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条件及办理材料与办理流程和常见的问题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条件及办理材料与办理流程和常见的问题1.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条件(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2.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材料(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二)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版经营情况,人员、场所、设施情况;(三)2年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记表;(四)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3.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办理流程1、申请登记:领取、填写审核登记表;2、受理: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3、场地检查:做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4、领证:经审查合格后,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手续。
4.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常见问题1、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2、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样本。
3、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2年进行1次。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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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浙江:关于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新出发〔2005〕45号各出版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到关口前移,科学管理,加大审读工作力度,改进和加强对出版物的审读工作,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出版物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是出版管理的基本任务与职能。
通过审读,奖优罚劣,把握导向,提升质量。
审读是对出版物的质量进行检查。
质量主要指内容质量和编校(制作)质量。
审读的基本原则是专家审读,政府决策。
二、审读对象与类别(一)图书图书审读分“出版前审读”和“出版后审读”。
“出版前审读”主要检查书稿的内容质量和社会效益,侧重于其内容在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等方面对社会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审读范围包括作品的全部内容。
“出版前审读”的对象分公开出版的图书选题和图书型内部资料两类。
其中公开出版的图书选题主要指重点选题、重大备案选题和敏感选题,主要包括:(1)大学出版社社科类专著、教材,特别是引进版社科类译著;(2)涉及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的选题;(3)法律类、心理学类选题;(4)外宣类选题;(5)涉及民族、宗教类选题;(6)涉及党史、军史、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题及其他规定报总署备案的选题。
“出版后审读”主要检查出版物的编校、制作质量。
审读字数一般为十万字,根据需要部分品种应审读全书。
“出版后审读”的对象是公开出版图书,主要包括重点图书、评奖图书和专项检查的图书。
(二)音像电子出版物音像电子出版物审听审看分“出版前审听审看”、“出版后审听审看”和“专项审听审看”三类。
“出版前审听审看”主要检查出版物的社会效益、内容质量、功能格式和制作质量等,审听审看范围包括作品全部内容。
“出版前审听审看”的对象分公开出版的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和音像电子媒体非卖品(含计算机软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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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项目名称 音像、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项目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
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备案总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时间)
备案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申请书。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三)样盘及必要的说明材料。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
理;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一次性提出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初审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工作人员
复审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 符合重大选题备案规定。
审理岗位职责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涉及重大选题的内容进行审核或送外审,经处长
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
审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出版业务副局长。
审定标准 符合重大选题备案的法定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符合条件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审定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工作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对符合重大选题备案要求的,起草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文件。
(二)未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宝家公司】可以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