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的思考
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

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税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
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讲的:“关税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均需交给出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方关系。
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
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关联准则”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税方关系。
《财务与会计》。
会计实务:关联交易审计案例及对策

关联交易审计案例及对策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对企业审计时,应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的关注,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方式调节利润,转移资产的问题。
笔者在今年参加省厅组织的对省属某大型集团企业审计中发现关联交易中存在大量的舞弊行为,现就所存在的问题对审计对策谈谈对关联交易审计的重要性。
一、存在问题 (一)关联企业交易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在此次对省属某集团企业审计时,笔者所审计的四家企业对关联交易情况均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二)利用关联交易调节、粉饰关联企业的利润 由于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筹资和摘牌有一些硬性指标规定,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保配”和”保牌”的目的,就利用关联交易操纵经营利润。
在审计的集团所属G企业(机械制造企业)时,审计发现G企业2006年从集团所属的Y上市公司购进800多万元的钢材。
审计人员一是从Y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判断,不应有大量钢材出售;二是通过G企业购进数百万元而无运输费支出加深了怀疑;三是通过调阅Y公司的账发现Y公司将这些关联交易全部冲销了制造费用,并不是真正的材料让售业务。
最后查明企业,G企业受集团指示以虚构向Y公司购进材料和劳务的方式向Y上市公司转移利润1000万元。
(三)将国有资产向民营企业转移 在审计该集团所属的H企业发现,2005年企业三废产品销售收入140多万元,2006年只有50万元,2007年未见三废产品销售收入入账,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产量逐年扩大,按理说三废产品的销售应相应增加,而不应该减少。
审计人员通过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得知集团内将三废物资销售统一通过新成立的一家公司销售,而企业的三废产品无偿提供给该公司,通过这种关联交易方式将企业的利润转移给公司,通过审计调查了解该公司性质为集团内企业职工集资成立的民营公司。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摘要】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提出了规定。
根据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进行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具体信息,披露方式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等渠道进行,披露时间则要求在交易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通过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性。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任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规范、法律法规、内容、方式、时间、结论1. 引言1.1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是保障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其规范性对于维护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内容涵盖了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规定、信息披露时间规定、披露方式规定以及披露内容规定等方面。
通过明确这些规范,上市公司可以遵循统一的标准进行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任度。
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交易内容、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具体细节。
上市公司还需披露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价等方面带来的影响,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2. 正文2.1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规范的。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法》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基础。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若干问题的探讨作者:张海晴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年第22期[摘要] 随着一系列针对关联方交易的法律法规的出现,证券市场关联方交易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这不仅是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世界性的问题。
针对此现象,本文对关联方交易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着重分析,并深入探索了关联方交易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以期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维持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利益驱动;体制改革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22. 016[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2-0024-021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基本内涵1.1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明确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在关联方关系存在的情形下,关联方交易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为:①购买或销售商品;②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③提供或接受劳务;④担保;⑤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⑥租赁;⑦代理;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⑨许可协议;⑩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2 关联方交易形成的主要原因(1)利益驱使关联交易的形成。
企业任何组织形式的资源配置都必须考虑交易成本,若企业单纯进行个体的市场交易,企业则会面临巨额的交易费用。
因此企业即形成不仅可以进行资源流动又可以节省交易费用的组织结构,即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可以大量地节约交易费用。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关联方准则),要求从199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
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企业之间各种交易形式的发展变化,进一步促进相关信息充分披露,财政部对原关联方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一)总则该部分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信息的基本要求,指出: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已经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仍应当披露。
(二)关联方该部分明确了关联方的相关概念以及企业关联方的存在形式。
1.相关定义:(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万。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企业的关联方有以下形式:(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g)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浅谈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业 和 母 予 公 司 列 为 关 联 方 , 而 未 将 其 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业 或 个 人 列 为 关 联 方 。2 对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内 容 . 理 解 不 。 关 联 方 交 易 包 括 购 买 或
交 易费用 可 以明显节 约 ,大 大低 十
一
一 ) 调 整 企 业 利 润 一
关 联 企 业 之 间通 过 转 移 定 价
等 方 式 实 现 利 润 的 转 移 , 的 有 以 目 下 两 种:1 减 轻 税 负 。 用 关 联 交 . 利 易 避 税 , 方 面 是利 用 不 同企 业 、
通过转移定价, 以 可 实 现 收 入 的 增 长 或
纳 税 所 得 。 埘 于 关
联方交 易转 移定价 的
会 计 处 理 , 通 常 有 两 种 思 路 : 一 是 在
成 本 的 降 低 , 高 与 提
其 有 关 联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利 润 率 及 竞 争
力 ; 或 通 过 资 产 重 组 等 方 式 , 低 价将 以
资 金 的转 移 。
三 l I
资产 , 强其 获利 能 力 , 善 其 财 增 改 务状 况 。
二 j转 移 资 金 许多 国 家 在 国 内 资 金 和 外 汇 相 对 短 缺 的 情 况 下 , 大 都 采 取 一些 限
计量 难 以实行 , 而 且 会 计 作 为 ‘ 个 一 信息 系统 , 主 要 是反 映 经 济 事项 , 而 非 重 新 对 交 易进 行 定 价 。 囚此 , 埘 丁关 联方 交易 ,较 为可行 的 做法 是 , 存 财 务 报 告 中 作 详尽 披 露 。
维普资讯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 许 多 企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第一节关联方披露概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
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
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
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
关于构成控制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
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着重解决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一、基本要求(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内,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 二 关联 方 交 易 中的定 价往 往不 真实
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弹性很大, 为某些上市公司带来不真实的利润信息。从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来看, 不 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未作明确说明, 而说 明的定价方式各种各样 , 从而使会计信息缺乏可 比性, 关 联 方交 易 的信 息披 露所 能传递 的信息 非常少 。很 多上 市公 司利用这 种定 价方 法 的灵活 性不 断地 粉饰 自己公 司 的财 务报表 , 以获取 更 多的利 润。 ( 关联方交易的内容披露不完整 三) 除了商品购销以及提供劳务等经营性业务外, 关联方的资金借贷担保和抵押权利转移合 同协议等都应 进行披露。但许 多上市公司仅仅将其经营性业务放入关联方交易项下面进行披露, 而将资产 重组放在其他 重大事项 中予以说明, 将担保抵押等列在有负债事项下面, 因此导致 了披露信息的不完善、 不合理。 ( 非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面不规范 四) 非上 市公 司在全 国的企业 中 占有 相 当大 的比例 , 远远超 过上 市公 司所 占的 比例 , 它们之 间存在 大量 的关 联方 交 易关 系。但是 , 有 的会 计准 则仅仅 适用 于上 市公 司 , 现 而对非上 市公 司关联 方 交易会 计准 则 的规定 还 非常少 , 即使做 了规定 , 也是非常简单的。这就使得非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方面披露的信息不完整、 不充 分, 因而造成非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方面披露的不规范。这样 , 就会造成会 计信息的失真, 特别是对 国家的税 收 收入 影 响较大 , 国家 的权 益受到损 害 。 使 ( ) 五 关联 方交 易信 息披露 不及 时 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 上市公司如发生影响较大的关联方交易而投资者 尚未知情时, 应及 时予以披 露, 但仍有相 当一部分公司不在第一时间披露, 更有甚者根本就不进行披露。另外, . 年报和 中报也存在着误 导投资者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 而业绩差的总是后公布 , 往往在最后的规定期限才公布。上市公 司 的信息披露不及 时, 将会使投资者很难 了 解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情况, 从而使投资不能做 出正确 的判断。 二、 关联 方 交易信 息披 露 问题 的原 因分 析 ( 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大 一) 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是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披露的, 如依据《 准则》 等来促使相关企业进行披露。这就 要求政府监督部门对关联方企业严加管理, 管理职能的实施效力直接影响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目前我国尚 未 形成 一种切 实 可行 的监督 管理 办法 , 再加 上政府 的管 制还 受到 自身成本 的制 约 , 因此政府 监 管部 门对上 市 公 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行为往往视而不见, 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因而造成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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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受 一 方 控 制 。
从 表 中可 以看 出, 关联方 的认定 各国或地 区有不 同的条 对 件,对 “ 直接 或间接控制 ”和 “ 重大影 响”规定 的比例也不 同, 但都是规定一个 具体 的 比例, 为揭 示和 监管的最低判断标准, 作 只要 符合这 些条件,必须 予以揭示。我 国在准则指南 中也对 此 作 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 比如在控制 方面:1 通过一方拥有 ( 括 () 包 直接拥有 、 间接 拥有 、 直接拥有和 间接 拥有) 另一 方超过半数 以 上表决权资本的 比例来确定 ;2 虽然 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 () 本 的 比例未 超过 半数 以上,但通 过有表决 权资本和 其他方式 ,
考虑 的 因素。对 于关联方的认定,各个国家和地 区的准则 以及 其他 法规有不 同 易 操 纵 利 润 。究 其 原 因 ,不 可 否 认 主 要 是 一
些企业从 自身利益 出发,为 了筹 资或避免进入 S 、 T 退市等, T P、 利 用非公 平交易基础上 的关联 方交易,在 财务报告 中提供 虚假
直是 国内外证券市场关注 的热点 问题 。关联方交 易会计信 息
披露是 否有效 直接关系到信息 使用者的决策效 果。为 了规 范关 联方公 平合 理的交易 与确保 关联方交易 的会计 信息质量,财政
部 制 定 了 (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的披 露 》会 计 准 则 ,从 1 9 年 《 关 97
拥有另一方超过 半数 以上表 决权资本 的控 制权来控制 。 重大 在 影响方 面: 1 当一方拥有 另一方 2 j 5 j () 0; 0; } } 一 表决权 资本,可确 定
为具 有重大影 响; 2 凡符合 以下情况之一 的,即在被投资企 业 () 的董事会或类似 权力机构 中派 有代表,参 与政 策制定过程,相
一
、
关联方的认定
1 1日起执行 。执行 4 多来 ,大部分 关联方企业都遵循 了这 月 年
一
准则 ,基本上达 到了准则制定者 的预 期效果,但仍有 不少企
关联方 的认定是 关联方关 系及 其交易披露 的前提 , 如何恰 当完 整地对关联方进 行认定是各个 国家 、 区准 则制定者首 要 地
营有 严重影响;或 () 3 盈利共享 ;或 () 4 企业合 同形 成。 中国台湾 国际会计 准则
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
“ 关联企业 ”专章
(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有 55 1 ) 0 以上出资额; ( 两公司有半数以上执行业务董事或股东。 i ; 或 2 ) 一个 公司对另一个 公司财务和经营 决策有能 力控 制或 可施加重大 影响。
关 联方确认条件 比较
国家或地 区 法律 出处 条件 () 1 一个 公司实质拥有 另一个公 司 2 j以上或 5 j以下的股权;或 () 0; } 0; } 2 可严重 影响该 公 司经营和财务策 略 ( 双重标 准)
。
日本
德国
日本 商法典
公司法
() 1 一个 公司直接或 间接 拥有另一个公 司的 2 以上股权 ;或 () 豫 2 对该 公司财务 、经
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 定价 政策 ( () 包括无金 额或只有象征性金 额 的交 易) 其 中, 。 定价 政策是关联 交易的核心 问题 。 过定价 通 政策,信息使 用者最能 判断关联方交易 的公允性,分析 上市公 司是否存 在调节利润粉饰报 表的行为 。 则及 指南均要 求披露 准 关联交易 的定价 政策,但 以何 种方式披露 、可以选择 哪些定价 方式 、与市价 的可 比性 等,准则 未提及 。这给 关联方企业 在实 际交易操作 中带 来 了困难,同时也为其进行利 润操纵 、逃避披 露 监管提供 了便利 。我国准则应该尽 快规 范企业所使 用定价政
至有 1 0 的交易, 0% 准则 对于这类与企业 发生大量交易 而存 在经
济依存 关系 的单个购买 者 、供应商 或代理商不 确认为关联 方 。
对 于双 方 存 在 大 量 交 易 同 时 又 是 持 股 人 的 , 是 否 属 于 关 联 方 ,
策的种类及含义 ,让企业关联交 易的定价有所依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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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花双莲
关联交 易往往是上市 公司用来粉饰财 务报表 的主要途径,
一
信息 ,粉饰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 果。但是 ,作为规 范关联方关 系
及 其交易披露 的准则, 难辞其咎 。 也 准则还 存在一些疏 漏之处, 本文就 此做一分析 ,并提 出建议 。
互交换管理 人员等 也可 以确 认为对被投 资企业 具有重 大影响。
在主 要投资个人方 面:当个人投 资者 直接或 间接地 拥有一个企
业 1 j或 以上 表决权资本,可确定 为主要投 资者 个人。 0; ; 我 国虽有以上具体规 定,但对于 “ 有权控 制” 参与政 策 、“
维普资讯
。
一
实务
解读
制定 ” 等非量 化标 准如何判 断和 界定, 准则没有进一步说 明。 实 践中,有一些事 实上 的关联方关 系,却与确认条件和 具体标准 不符 , 或无法量化 、 界定 而游 离于关联方披 露准g 2  ̄ , : 1 U _l 如 () 、 有的企业 拥有另一企 业的表决权 资本虽不足 2 % 0 ,但 因股 权分 散,却是 另一企业 的最大股东和发起 人,不可能不存 在关联方 关系;2 虽然一方拥 有另一方表决权 资本 未超过半数 以上, () 但 有权控 制另一方 的财 务和 经营政策,仍应 视为关联方关 系;3 () 还有一些 股东,持股虽然d - 2  ̄ 但 与本企业交易 非常大, t- 0 , T 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