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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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是为了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和乘客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公共交通服务规范涵盖了公交、地铁、有轨电车、出租车等各种交通工具,以确保城市交通的有序进行和良好的乘坐体验。

首先,对于公共交通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

运营单位应该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机械性能正常,制动系统和安全装备完好。

同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

在日常运营中,应设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

其次,公共交通服务规范还需要注重乘客的舒适感受。

车辆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座椅和扶手应该保持良好的状态,车内温度和空气质量应该符合相关标准。

运营单位还应提供乘客信息查询和导航服务,方便乘客准确了解到达时间和途径站点。

对于特殊乘客,如残疾人和老年人,应提供便利设施,确保他们的安全和便利。

此外,公共交通服务规范还需要注重公平公正。

运营单位应保证运价合理,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应积极认真地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同时,运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运营时刻表和班次安排,确保乘客能够准确地预估到达时间和等车时间。

对于公共交通服务违规行为,公共交通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作出适当的处罚。

同时,公共交通服务监督机构和媒体等社会机构应该加强对公共交通服务的监督和舆论引导,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并促使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总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是为了保障乘客权益和交通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则。

通过合理的运价、良好的车辆条件、优质的服务态度和科学的运营安排,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城市交通拥堵,方便居民出行,提升城市形象和软实力,进一步推动城市发展。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3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7/T321-2017苹果有害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程DB37/T053-1990DB37/T321-20022017-06-232017-07-232DB37/T2855-2017一体化预制泵站2017-06-232017-07-233DB37/T2965-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2017-06-232017-07-234DB37/T2966-2017畜禽生态养殖技术导则2017-06-232017-07-235DB37/T2967-2017青贮玉米全程机械化高效栽培与收贮技术操作规程2017-06-232017-07-236DB37/T2968-2017饲草中中性洗涤纤维(NDF)的测定2017-06-232017-07-237DB37/T2969-2017饲草中酸性洗涤纤维(ADF)的测定2017-06-232017-07-238DB37/T2970-2017驴胚胎移植技术规范2017-06-232017-07-239DB37/T2971-2017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10DB37/T2972-201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11DB37/T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12DB37/T2974-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双阳区)公共汽电车营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电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配套项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调整和变更,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遵循出行方便、换乘便捷、布局合理的原则,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线路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定;(二)同一线路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不超过一百米;(三)设在交叉路口的站点应当与交通渠划线保持适当距离;(四)同一街路上的不同线路尽量使用同一站点;(五)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统一站名;(六)候车站台的设计应当与候车人数和车身长度相适应;(七)站点的设置应当减少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叉。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油气供配电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管理主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定位及优先发展政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公益属性的公用事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发展原则】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方向】国家鼓励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国家鼓励推广新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方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加大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规范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爱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都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都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刻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方法所称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都市公共汽电车是都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行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战略,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治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治理工作。

第七条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的规定,依法确定都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都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都市道路,应当确定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都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都市道路设置都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一、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严格遵守运营规定,确保车辆安全、乘务人员素质、运营秩序等。

三、车辆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安全
设备完善有效。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四、乘务人员管理:乘务人员应当持有效从业资格证明上岗从业,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乘客安全、秩序和服务质量。

五、安全管理: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锤、灭火器等,保障乘
客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意
见反馈,改正服务不足之处,提高服务水平。

七、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定
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规范发展。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内容,否则将受到相
应处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3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苹果有害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程DB37/T053-1990DB37/T321-20022017-06-232017-07-232DB37/T2855-2017一体化预制泵站2017-06-232017-07-233DB37/T2965-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2017-06-232017-07-234畜禽生态养殖技术导则2017-06-232017-07-235DB37/T2967-2017青贮玉米全程机械化高效栽培与收贮技术操作规程2017-06-232017-07-236DB37/T2968-2017饲草中中性洗涤纤维(NDF)的测定2017-06-232017-07-237DB37/T2969-2017饲草中酸性洗涤纤维(ADF)的测定2017-06-232017-07-238DB37/T2970-2017驴胚胎移植技术规范2017-06-232017-07-239DB37/T2971-2017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10DB37/T2972-201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11DB37/T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12DB37/T2974-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运转的重要动脉,它不仅关系着市民的出行便利,更影响着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形象。

为了提供优质、高效、安全、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服务规范至关重要。

一、车辆设施规范1、车辆外观公共交通车辆应保持外观整洁,车身无明显破损、掉漆和污渍。

标识、线路号、起止站点等信息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广告张贴应规范有序,不得影响车辆的整体形象和标识的清晰度。

2、车内环境车内地板、座椅、扶手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车窗玻璃应明亮无污渍,通风设备良好,确保车内空气清新。

车内应设置垃圾桶,并及时清理垃圾。

3、座椅与扶手座椅舒适稳固,无损坏和松动现象。

扶手设置合理,高度适中,方便乘客抓握。

特殊座位(如老弱病残孕专座)应标识明显。

4、车辆性能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空调、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二、运营服务规范1、线路规划公交线路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进行合理规划,覆盖主要商业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区域。

线路设置应避免过度迂回,提高运行效率。

2、运营时间明确各线路的首末班时间,并严格按照时间表运营。

根据客流量的变化,合理调整运营时间和发车频率,满足市民不同时间段的出行需求。

3、发车准点率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车,准点率达到一定标准。

遇到特殊情况(如交通拥堵、恶劣天气等)导致晚点,应及时通过车内广播和公交 APP 等渠道向乘客说明情况。

4、站点停靠车辆应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客。

进站时减速慢行,停稳后开启车门,确保乘客安全上下车。

三、驾驶员服务规范1、驾驶技能驾驶员应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平稳驾驶,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2、服务态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使用文明用语,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

不得与乘客发生争吵或冲突,尊重乘客的权利和感受。

3、着装规范驾驶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保持仪容整洁,展现良好的职业形象。

城市公交服务规范

城市公交服务规范城市公交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捷、经济、环保的选择。

为了确保公交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公交服务规范至关重要。

一、车辆设施与维护公交车辆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设施。

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和污渍。

车窗、车门、座椅等设施完好无损,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坐环境。

车内应配备有效的通风和空调系统,根据季节和天气状况进行合理调节,保持车内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车辆的照明系统要正常工作,确保在夜间和光线较暗的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照明。

同时,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逃生锤等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车辆的座椅布局要合理,便于乘客上下车和乘坐。

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应设置专门的座位,并设有明显的标识。

此外,车辆还应配备电子显示屏和语音报站系统,准确清晰地为乘客提供线路信息和站点提示。

车辆的维护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定期进行车辆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予以更新,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二、线路规划与运营公交线路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城市的发展布局。

线路的设置要合理,覆盖城市的主要区域和重要场所,如商业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方便市民出行。

公交运营时间应根据市民的出行规律进行合理安排。

在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及早晚高峰时段,应适当增加运营班次,缩短发车间隔,减少乘客的等待时间。

同时,要公布准确的运营时间表,方便乘客提前规划出行。

在运营过程中,公交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和停靠,不得擅自改变线路或甩站。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线路,应提前向乘客告知,并及时在相关站点和媒体上发布通知。

公交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调度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根据客流量和道路状况进行灵活调度,确保线路运营的顺畅和高效。

三、驾驶员服务规范公交驾驶员是公交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乘客的出行体验。

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

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第1章总则 (5)1.1 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概述 (5)1.2 适用范围 (5)1.3 服务原则 (5)第2章票务管理 (6)2.1 票价政策 (6)2.1.1 公共交通客运票价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结合企业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

(6)2.1.2 票价制定应充分考虑不同乘客群体的需求,设置合理的票价档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6)2.1.3 公共交通企业应定期对票价政策进行评估,根据经营成本、物价水平等变化适时调整票价,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6)2.1.4 票价调整应遵循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保证票价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2.2 售票方式 (6)2.2.1 公共交通企业应提供多样化的售票方式,方便乘客购票,包括现场购票、自动售票机、网络购票等。

(6)2.2.2 现场购票应设置充足的售票窗口和自动售票机,保证乘客购票便捷、快速。

(6)2.2.3 网络购票平台应具备安全、稳定、易操作的特点,提供实时票务信息查询、购票、支付、退票等功能。

(6)2.2.4 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售票渠道的管理,保证售票信息准确、真实,禁止倒卖车票、虚假售票等违法行为。

(6)2.3 优惠措施 (6)2.3.1 公共交通企业应针对不同乘客群体,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鼓励乘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6)2.3.2 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特定人群,提供优惠票价或免费乘车服务,具体优惠政策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6)2.3.3 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特定时段,可实行优惠票价,吸引更多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7)2.3.4 公共交通企业可通过与商业机构、旅游景点等合作,推出联程优惠、套票等多样化优惠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吸引力。

(7)2.3.5 优惠措施的实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优惠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7)第3章乘车规定 (7)3.1 乘客基本权利与义务 (7)3.1.1 乘客权利 (7)3.1.2 乘客义务 (7)3.2 乘车安全 (7)3.2.1 乘客应自觉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7)3.2.2 公共交通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乘车安全: (7)3.3 行李携带与保管 (8)3.3.1 乘客携带行李规定: (8)3.3.2 行李保管: (8)第4章信息服务 (8)4.1 车站及车辆信息发布 (8)4.1.1 车站信息发布 (8)4.1.2 车辆信息发布 (8)4.2 线路及班次信息查询 (9)4.2.1 线路信息查询 (9)4.2.2 班次信息查询 (9)4.3 客运服务咨询与投诉 (9)4.3.1 客运服务咨询 (9)4.3.2 客运服务投诉 (9)第5章车站服务 (9)5.1 车站设施与环境 (9)5.1.1 车站设施应齐全、布局合理,满足乘客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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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循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一章车辆技术规范第五条车辆的等级和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第六条车容和卫生:(一)车身外表漆面整洁、完好、无剐痕、无污垢。

(二)车外顶无污垢、堆积物。

(三)车门及周边无污垢、油污。

(四)地板、踏步无污垢、尘土和垃圾。

(五)车厢内壁无污垢。

(六)车窗玻璃清洁、明亮。

(七)座椅无尘土和积水。

(八)扶手杆、环无污垢。

(九)驾驶舱无尘土、杂物。

(十)轮胎、轮毂无积泥、油污。

(十一)车内外各种标志清晰、无破损。

(十二)车内垃圾箱应及时清理、无异味。

第七条服务设施:(一)车门、车窗、顶窗设施应完好,开关应灵活,应安全可靠。

(二)车身顶蓬及内外皮无破损、无变形。

(三)地板、踏步、座椅、车内扶握设施应完整、牢靠。

(四)电脑报站器、读卡机、投币箱(机)、电子显示屏、视频监视器、车内照明等设施应完好有效。

(五)应设有小型垃圾容器。

(六)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非密封窗必须保证容易打开。

第八条服务标志:(一)在车厢外侧标明公交企业名称(或标志)和车辆编号。

(二)车辆首、尾、腰牌应齐全完整,并与行驶路线相符。

(三)对空调车、无人售票车、IC卡收费车、分段计价车、无障碍车以及有上、下车门顺序要求的车辆等应在车厢外侧标注相关标志。

(四)在车内适当位置应张贴本线路的站名排序、票制票价、服务监督电话号码、乘客须知、服务公约等。

(五)车厢内上车门附近应设儿童购票高度标线。

(六)老幼病残孕坐席应设置颜色标志和标识。

(七)空调车内应在固定位置设温度计,并明示开启冷暖风条件。

第九条安全提示标志:(一)在驾驶区应设置“严禁干扰司机正常驾驶”标志。

(二)在车门内侧设置“请勿倚靠”、“当心夹手”标志。

(三)在乘客门旋转立柱上和铰接护栏上应设置“请勿触摸”标志。

(四)在醒目位置应设置“请勿吸烟”、“禁止头手伸出窗外”及“请勿乱扔废弃物”标志等。

双层车辆在车厢内阶梯口应标有“上下阶梯注意安全”提示语;在上层车厢应标有“行车时请勿在车厢站立”、“请勿将头、手和身体探伸车窗外以防刮伤”等提示语。

(五)在快速公共汽车车门处应设置“请注意地板间隙”标志。

(六)各种标志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国家标准。

第十条车辆广告发布:(一)广告发布管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汽(电)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广告发布要求。

1、在营运车辆和服务设施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广告的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声响等还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2、车身商业广告的主题色彩,尽可能采用与车身识别色彩相近或相邻色系,尽可能避免大面积使用反差过分强烈的对比色彩。

3、车身发布的商业广告画面应紧贴车体,不得使用突出车身的立体形式发布。

4、车身发布的商业广告,禁止使用反光材料制作。

5、车身广告制作完成同时,必须完成公共汽车头牌、尾牌、腰牌、车头、车尾线路编号、车门警示语,并且应当与广告图案明显区别,方便市民乘车识别。

(三)广告发布内容。

广告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制作整洁、美观,商业广告制作发布不得违反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药品、农药、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循有关专门性法规的规定,严禁发布有关管理部门明确禁止发布的广告。

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各种安全设施和各种服务规范标识。

(四)广告制作的材质。

必须是环保、精美,提倡使用高科技含量的专用材料,保持画面不褪色,不鼓泡、不残缺、色泽鲜明整洁。

(五)广告发布位置。

按照广告法和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车站设施规范第十一条站台(一)停靠6条以下线路的车站,站台长度宜不少于两个停靠车位。

停靠线路多于6条时,宜分组分区段停靠。

(二)根据需要在站台边缘应设置安全护栏。

(三)排队上车的车站应按线路设置排队标志和标线。

(四)在设有无障碍设施的街道,应按《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设置站台。

(五)有条件的车站宜设置标有本站及其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的街道交通简图。

第十二条候车亭(一)候车亭应安全、实用、美观、简洁,具有标识性。

(二)候车亭的设置便于乘客遮阳、避雨,且不影响乘客集散和行人通行。

(三)候车亭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CJ/T107-1999)的规定。

(四)顶蓬限界与路缘石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m。

第十三条站牌(一)站牌的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5845.3)的规定。

(二)线路及车站命名的原则和方法应按照(GB/T22484-2008)的要求。

(三)站牌应设在站台前端,其朝向和高度应便于查看,且不应影响乘客集散。

按要求分组分区段停靠的线路,其站牌设在相应区段的前端。

(四)鼓励在市区主要线路设置电子站牌。

第十四条首末站应设置下列设施(一)线路管理、行车调度的工作用房和相应设施。

(二)运营车回车道和停车坪。

(三)车辆检修和保洁的场地和设施。

(四)运营服务人员休息、餐饮、卫生等场所和设施。

(五)消防设施。

(六)有条件的始发站应设置发车显示屏(牌),指示下一车次的车号、发车时间和当前时间。

(七)有条件的,应设港湾式车站。

(八)车站设施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的规定。

(九)车站设施应定期维护、打扫,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章运营服务人员规范第十五条基本要求:(一)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的要求。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岗位培训合格。

(五)工作时按照规定佩带或放置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证。

(六)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文明礼貌;有条件的企业可统一着装。

(七)使用普遍话服务,吐字清楚,语速适中,用语文明。

(八)尊重乘客,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

(九)在服务过程中,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与他人闲谈,不做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二)熟悉车辆性能,集中精力,文明驾驶,礼让行车。

(三)按规定车速驾驶,保持安全车距。

(四)超车和会车时注意车头和车尾、让车时应让道减速。

(五)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

(六)通过繁华路段、交叉路口和拐弯时应提前减速,谨慎驾驶,不与行人和非机动车抢行。

(七)熟悉本线路所经事故多发路段和限高部位,谨慎驾驶。

(八)通过铁道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九)站外非故障停车,不得开门上下乘客。

(十)能见度较差的风雾雨雪天气及在冰雪路面行车时,保持安全车速,禁止超车。

(十一)在冰雪路面行车时,应点刹制动,配备缓速器的车辆宜使用缓速器辅助制动。

(十二)遇积水路面,水情不明和积水深度超过车轮半径时,不宜通过。

涉水通过后,及时采取点磨刹车的措施。

(十三)无轨电车通过分线器、并线器、交叉器时应减速行驶。

(十四)随时观查制动气压是否正常,如低于规定值时应补足气量到规定值后再行车。

(十五)发现异响或异味时,靠路边停车查验,在判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前,不得继续行车。

(十六)车辆发生故障时,立即靠路边停车检查,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十七)行车中不与他人闲谈和使用手机。

(十八)停车场内限速15KM/H,出入口限速5KM/H。

(十九)离开车辆时,拉好手刹。

收车时,关闭电源和燃气总开关。

(二十)如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乘务员安全要求:(一)维护乘车秩序,劝解乘客纠纷。

(二)配合驾驶员开关车门防止夹摔乘客。

(三)进出站、拐弯、经过繁华地段及能见度较差时,提醒乘客扶好、坐好,注意乘车安全,提醒车旁行人和非机动车注意安全。

(四)关照老幼病残孕乘客乘车安全。

(五)运营中不与驾驶员闲谈。

(六)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有毒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时应及时制止。

(七)每一单程运营结束时,应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留物品。

(八)如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九)运营中发生冒烟、起火、漏电事故时,立即停车,打开车门,切断电、气源,疏散乘客,用消防器材灭火,及时报警。

(十)发生客伤事故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寻找证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一)发现可能造成严重损害人身安全的可疑危险物品(例如爆炸物、剧毒物等),立即组织乘客离车疏散,迅速报警。

(十二)遇有持械抢劫伤人等事件时,保持冷静,并寻机报警。

(十三)遇有严重传染病流行时,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处理。

(十四)遇有突发严重病人时,立即向急救中心呼救,协助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十五)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交通法规处置。

(十六)在无人售票的公交车辆,驾驶员应承担起上述相应责任。

第四章营运服务规范第十八条运营调度:(一)编制线路运行计划及应急调度预案。

(二)根据需要对线路进行客流调查。

(三)根据客流数据按季度编制平日和节假日行车时刻表。

(四)编制突发事件时的应急调度预案。

(五)按计划发车。

提示车组提前进站,准时发车。

保证首、末班车正点发车。

(六)掌握车辆运行状况,及时采取调度措施,保证正常的行车间隔。

(七)客流意外增大时应及时增加车次;道路受阻时,应临时调整营运线路。

(八)应观察司乘人员工作状态和身体状况,对不符合上车条件的,应及时调整。

(九)遇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启动应急调度预案。

(十)记录发车及运行情况信息。

(十一)接待乘客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行车服务(一)每日出车前按规定进行车辆例行检查,确认车辆性能完好,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二)按调度指令提前进站,准时发车。

(三)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车,不得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

(四)车辆进站时,避让出站车辆,按规定位置停靠。

(五)平稳停车,车停稳后开车门。

乘客上下车完毕并关好车门后平稳起步。

(六)停车时靠近路边,车身与道路平行,停靠站台时尽可能让乘客一步上车。

雨天停车时车门宜避开积水。

(七)在不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等候跑来的乘客上车,但不得滞站揽客。

(八)交接班时,应交代车况和路况,在中途交接班的,接班人员未到时,应继续行驶到终点。

第二十条车厢服务(一)按规定提前上岗,检查服务设施。

(二)礼貌待客,不说服务忌语和不文明用语。

(三)按规定操作报站器、读卡机、GPS车载机等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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