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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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沪水务〔2023〕52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3〕524号各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城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提升防汛保障能力,提高水环境质量,市水务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8月1日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推动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减轻泵站排水污染,提升防汛保障能力,提高水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以“降水位、利养护,提流速、减沉积,增库容、强韧性”为目标,推行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保障城市防汛排水和水环境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2024年石洞口、竹园污水区域污水(合流)管网基本实现低水位运行,白龙港区域完成低水位运行试点,郊区污水管网基本实现低水位运行;2025年白龙港污水区域污水(合流)管网基本实现低水位运行,分流制强排地区雨水主管满管率低于50%。

三、定义排水管网指排水分区排水泵站和管道的总称(不包含干线节点泵站);污水(合流)管网低水位运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泵站运行最高水位低于设计最高开车水位;2.泵站达设计最低水位方停泵;3.排水分区内主管充满度低于设计充满度占比大于90%。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排水管理处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排水管理处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世博后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市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和适度竞争的格局,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水管道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企业做精做强做专业,强化政府监督与考核,从而提高本市排水管道维护水平,保障城市防汛和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文件《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01]838号精神,制定《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主要对象为从事本市公共排水管道疏通养护、维修和检测等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维护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以及排水管道的电视声纳检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五条(作业类别)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种类、和暂定类,其中特种类包括特种维修和电视和声纳检测。

一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维修和中、大修;二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

特种类维修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等特种维修;特种类电视和声纳检测作业可承担各类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等。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七条(材料审核)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同时提交原件备复核:(一)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8.09
•【字号】沪建建〔2004〕540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
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沪建建〔2004〕540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加快推进本市新型建材的发展应用,规范管理埋地塑料排水管的生产使用,保障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整体质量和技术水平。

经组织材料生产、设计、施工、质监以及行业协会、标准化等部门和专家研究,形成了包括硬聚氯乙烯(PVC-U )加筋管和增强聚丙烯(FRPP)管的《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应用技术导则》(简称《技术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技术导则》作为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TJ08-308)的补充,自2004年9月1目起施行。

二、《技术导则》执行期间,埋地塑料排水管供应商应当尽快完善企业标准,经原标准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后送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同时,当国家或者行业颁布了相应的产品标准,本《技术导则》将自行废止。

三、各埋地塑料排水管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应当按《技术导则》要求贯彻执行。

有关执行中情况请与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23

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23

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23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是指在维护和修复排水管道设施时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政策要求,为了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制定了一套维修定额。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施养护、设施维修和设施改造。

首先是设施养护。

排水管道设施养护是指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清洗和养护,以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养护工作包括管道疏通、砂石清除、雨水口和检修井疏通及巡查等。

定期养护可以有效地预防管道堵塞和故障发生,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次是设施维修。

排水管道设施维修是指在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进行及时修复和维护。

维修工作包括排水管道修复、管道连接件更换、雨水口修复及检修井修复等。

维修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工艺,以保证修复效果和使用寿命。

最后是设施改造。

排水管道设施改造是指对老化、破损或不适应市政发展需要的排水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

改造工作包括管道加固、管道更换、设施升级和新设施安装等。

改造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设施的功能和效能。

然而,目前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设施养护不足,由于排水系统的庞大和复杂性,维护人员不足导致养护工作无法及时到位。

其次是维修工艺和材料的不合理,一些维修工作质量不高,使用寿命较短。

再者,设施改造的规划和实施不够理想,很多老化和破损的设施没有得到及时的改善和升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首先,加大对设施养护的投入,增加养护人员和设备,并建立养护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

其次,优化维修工艺和材料选择,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维修质量和使用寿命。

此外,加强设施改造的规划和实施,制定明确的改造计划,并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总之,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是保证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标准和规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金府办[2004]9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04〕92号)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城投公司制订的《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确保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是指:(一)工程设施的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二)工程设施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污水处理厂、紧急排放管、上升管喷头、闸门井、专用检测井;(三)工程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

第三条凡需纳入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金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负责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其所属的上海金山排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海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是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金山区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排水所)负责行业日常管理。

第六条区计委、规划局、建委、环保局、房地局、卫生局及沿途各镇、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水务〔2024〕35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4〕350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7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根据《本市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增大调蓄空间、提高蓄滞能力为目标,蓝绿灰管多措并举,落实水务各项工作,加强水务设施建设以及水务设施、海绵设施融合,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推进水务设施与海绵设施融合,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水安全韧性增强、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资源利用高效的目标。

到2025年底,完成水务“十四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到2030年底,完成水务“十五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海绵城市规划技术体系1.强化规划管控(1)结合编制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雨水调蓄空间,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地块雨水调蓄能力。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运行管理,规范排水泵站运行和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

第四条(作业类别)排水泵站的种类分为:防汛雨水泵站;污水输送泵站;合流输送泵站(包括干线输送泵站、支线输送泵站、截流泵站)。

主干线输送系统中有四座及以上泵站组成的,视作Ⅰ等泵站。

第五条(评审标准)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5年的;(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上;(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20座以上,其中Ⅰ等泵站10座以上,并具有高压用电设备(10kV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5年的;(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0%;(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其中技师、高级工不少于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且不少于操作工人总数的60%;(七)企业具有对排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控制和调度等完整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传递网络系统的管理经验;(八)企业有齐全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组织保证;(九)企业有保证排水泵站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养护检修机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编制中心城各区雨水排水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编制中心城各区雨水排水规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0.10.10
•【字号】沪水务〔2020〕791号
•【施行日期】2020.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编制中心城各区雨水排水规划的通知
沪水务〔2020〕791号
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浦东、宝山、闵行、嘉定区水务局:
《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0-2035年)》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为推进规划实施落地,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启动编制中心城各区雨水排水规划的通知》(沪水务〔2020〕22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沪水务〔2020〕555号)、《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雨水调蓄设施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沪水务〔2020〕682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心城区级雨水排水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沪水务〔2020〕683号)等文件。

请你局依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加快推进区级雨水排水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范围与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规划衔接(城市开发
边界范围),于11月底前形成送审稿报我局行业审核。

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我局协调推进。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10月10日联系人:王一然;电话:
************。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 求的强制性规定 ——进一步明确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应避免 直接引用现行标准;对现行标准中已有的强制性条 文要进行归纳,重新提炼和提升,应明确阐述需要 达到的要求和规定。
07:53 SHANGHAI MUNICIPAL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GROUP)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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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义
一是,该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以保障人身 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规 范了城镇给水排水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二是,将保证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作为城镇给水排水行业的第一要务, 也是该规范作为城镇给水排水技术法规编写的基础和出发点。 三是,该规范的编制积极借鉴了国际上技术法规的编制模式,和 《住宅建筑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镇燃气技术 规范》的编制经验,以强制性条文作为本规范的编写基础,除满足 工艺要求外,条文突出了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节 约资源和公众利益等国家需要控制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是,该规范作为全文强制的城镇给水排水行业技术规范,是建立 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体制的重要试点工作。
07:53 SHANGHAI MUNICIPAL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GROUP)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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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
2009年2月26~27日 征求意见稿(初稿)定 稿会议 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 ——重新调整章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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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背景和要求
落实国家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的要求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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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9.04.12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
•【施行日期】1989.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检查井、通气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闸门、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六)污水输送干线及其附属设施。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内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修建和养护。

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政、房产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修建和养护。

第五条市市政局应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为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十米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检查井、进水口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厂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车辆;
(四)从事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为六至十米;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应不小于十米。

第八条前条规定的安全净距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征求市市政局所属工务所或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围的土体有移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损坏或堵塞;必要时须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

第九条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

第十条凡敷设地下管线的单位,须执行《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因施工或工程建设需要改动原有城市排水设施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商定的协议设计和施工。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填没城市排水河道或临时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

临时堵塞局部排水设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排放污水、废水,应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含有硫酸盐的污水、废水,执行每升不超过一千毫克的标准。

污水、废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单位须向上海市排水监测站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后,方可接入。

第十三条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单位,在进行室内外排水设计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没有敷设污水管道的地区,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十四条污水、废水的排放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

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水量、水质、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

需要时,有关工厂、医院等单位还应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装闸门等设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需要保密的排水资料,应确定密级,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在污水、废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区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排放单位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和排放量的措施。

污水、废水排放单位应服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调度,不得强行排放;因强行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污水、废水排放单位须按《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征收污、废水排放增容费的暂行办法》,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废水排放增容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尚未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
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损失费用二至四倍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尚未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损失费用二至四倍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发出处罚决定书;收到罚款后,应出具统一的罚款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九条企业的罚款从税后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的罚款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市市政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市政局申请复议,市市政局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又不履行的,经市市政局批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采取封堵排放口等强制措施,但应在开始执行的十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本市郊县城镇排水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六四年六月三十日颁发的《上海市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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