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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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分委会组成。

学校成立“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教学或科研负责人。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领导担任,任期四年。成员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作适时调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制(修)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学院应成立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的学位分委会。

学位分委会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和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学位分委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

学位分委会委员任期四年。并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作适时调整。

学位分委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二级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三条应届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分委会按其职责,在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及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凡符合本细则第六、七条规定的应届毕业生,需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其他实践环节),较好

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者;

(五)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有25及以上学分是经重修后才合格者;

(六)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5款不能取得学位,毕业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仍可按第三条申请学位。

(一)在校期间独立公开发表两篇与所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由相关二级学院认定)者;

(二)在校期间获体育比赛重要奖项者(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主力队员);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学科竞赛奖励(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组委会组织的竞赛三等奖以上)者;

(四)前七个学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

(五)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以上(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全国考试情况确定)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者;

(六)毕业当年考上研究生者;

(七)有其他突出成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符合其他条件但因第五条第(三)、(四)款不能取得学位者,符合第六条第(三)到(七)款条件之一者,仍可按第三条申请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本工作细则从2008届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开始执行,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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