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家用电器公司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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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家用电器公司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总部及所属分公司资产管理,保证资产正确核算,保全资产不流失,统一集团资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资产的日常管理事务由行政部统一管理,总部行政人事中心负责对财产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部门负责真实准确核算公司的财产物资,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财产物资的核算、日常管理进行监控并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XX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标准按财政部规定并结合公司特点确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它与公司连锁经营和安装工程有关的机电设备、贵重工具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类: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类: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及上述房屋的附属建筑物。

3运输设备类: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货车、装卸设备等。

4电子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音响、摄影机、冰箱、热水器、照相机、洗衣机、点钞机、考勤设备、门禁系统、健身器械、消防器材、通讯设

备、安全设备、机电设备、贵重工具等。

5办公设备类:包括电脑及电脑配件、交换机、服务器、打印机、UPS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机架、刻字机、白板、投影仪、成套办公家具等。

6家具用具类:包括厨房设备、沙发、橱柜(门店展台、收银台除外)、灯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关税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

2同一集团不同法人实体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入帐,按原来的折旧额和使用年限继续计提折旧。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7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8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9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帐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0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11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其价值。

11.1发现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11.2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11.3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11.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11.5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入账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2在用的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机械设备等。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5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6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7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以前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条停止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归零。当“月初已计提折旧月份=可使用月份-1”时(即最后一个月计提折旧),将剩余折旧全部提足,使净值为零。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律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第十二条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类

1、营业用房20 年

2、办公用房20 年

3、仓库用房20年

4、房屋附属建筑物20年

(二)运输设备类

1、客运车辆10年

2、货运车辆5年

2、装卸设备5年

3、其他运输设备5年

(三)电子设备类5年

(四)家具用具类5年

(五)办公设备类5年

(六)机械设备类5年

(七)家具用具类5年

第十四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行业折旧制度另定。

四、固定资产的购进、转移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进、转移审批程序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财务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就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见第二十六条)一式四联},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财产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还财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第四联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查。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转移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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