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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最全版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最全版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壹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壹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和合且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壹项合同或壹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且。

第五条壹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壹)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和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和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壹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壹)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和原合同包括的(壹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壹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仍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且为单项合同:(壹)该组合同按壹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壹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壹)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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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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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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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财务管理准则,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报告和分析工作,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建造合同是指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交付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签订建造合同时,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的条款和建筑工程实施方案,对收益的确认和成本的确认进行合理估计。

对于长期工程,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进展和发生的费用,运用工程百分比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进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同时,企业还应当对预计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计提。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进度款的核算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取和确认进度款,并将其与建筑工程的实际工作进展相结合,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并记录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再次,企业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对建造合同一次性结算的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款项划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款等不同的支付阶段进行结算,并及时确认相关收入。

同时,企业在一次性结算之后,还应当对工程的质量担保金进行有关减值损失的计提。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还对建造合同的相关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将其纳入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确认,并结合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预计的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计提或减值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旨在确保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认收入和费用,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质量,而且能够为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因此,企业在进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财务信息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一、基本要求 (1)二、说明 (2)三、举例 (20)一、基本要求(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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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 技术、功能、 最终用途等方面密 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 于不同的会计年度, 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 分配 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 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 持有待 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 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 相对建造 工程而言, 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 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 胄灌 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 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采用系统合 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 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 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 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 对于现行做法, 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计量、 开单结算的账务处 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 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 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 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 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 在于它 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 而成 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 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 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 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 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 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 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 3)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 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 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 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 1)、(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 (2)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 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 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 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 会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在一组合同中, 有 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 有的则可能发生亏损, 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 履行,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 为了避免合同的不 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 本准则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 规定。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 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 凡是 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四、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 1、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 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 确认为收入实现, 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 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 各月份终了, 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 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 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 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 应按合同规定的 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 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 度中工程阶段, 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 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 实现的收入,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 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在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 次或分次确认收入实现。 当期实现的收入, 为当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 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 “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企业应根据完工 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 本准 则分别给出了判断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 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 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 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 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 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 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 本能够收回的, 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合同成本在其 发生的当期确认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 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由上可见,本准则与现行规定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 《施 工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承包方与发包主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 而本准则则区分不同的情况, 进行不同的确认, 在完工百分比法下, 合同收入是 按完工进度确认的, 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有一定的差别。 本准则的规定更为 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常见的有两种方法, 一是完成合同法, 二是完工百分比 法。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 完 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2、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

有关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 是本准则相对于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变化较 大的一项内容。 本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 主要是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及其 有用性方面考虑的,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开 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开单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 记“工程结算收入” 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的工程成本, 借记“工程结算成本” 科目,贷记“工程施工” 科目。收到款项时, 再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 收账款”科目。 这样处理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准则将工程款结处 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开出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 程结算”科目。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工程施工—— 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再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按照本准则对开单结算进行会计处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至少 有这样两个优点: (1)“生产成本”或“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在账上保持不变, 从而可以提供工程自开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 2)由于将开单结算单独加 以处理,可以提供自开工以来累计开出结算单金额, 以及已经收到了多少工程款。 为了直观地反映勤务员施工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 本准则要 求“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 科目的抵销账户。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大于“工程 结算”科目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反之,如果“工程结 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则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

举例说明如下: C建筑公司承建一项工程,施工期 3

年,有关资料为:

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现列示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完成合同法 完工百分比法 1998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900000 900000 900000

900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800000 8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 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 6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工程施工——毛利(无分录)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99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468000 1468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468000 1468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400000 1400000 贷:工程结算 1400000 14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1300000 贷:应收账款 1300000 13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8000

贷:工程施工——毛得(无分录) 108000 主营业务收入 1360000

2000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132000 1132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132000 1132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1800000 贷:工程结算 1800000 1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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