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重大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新变化及2008年执行情况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解释第3号一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 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 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 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 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 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 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 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 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 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 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 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 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 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 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解释第3号四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 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以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 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 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8、企业合并准则
60号文件五 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 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 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 当期损益。
解释3号六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 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 协议相关的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 (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 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7、政府补助准则 解释第3号四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 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的新变化

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 7 计入资本公平q
( ,)企业逊于公司制改割的 7 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前本 7 七究刑本与其 1长面价1盲的差
毫员 7 应当调整所育者本费2益;企业的子公司透行公司制改割的 7 号公司确言的汀子公司长期投粮投资成本与长
期股本安投资账面价懂的差额 7 应当调整所有者粮益 (~♂历疵'厅府已发布份爱虚空全什!fU~H1Jifl~ , ;尊"2~~旬,罗夫议审 'Jf!fl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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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会计准则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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沓 7 除此之二外确内i在这所得税资产的 7 应计入主朗损益 7 不得调整商普普金额。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_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
财政部于2014年7月23日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
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
价格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定义了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并提供了相关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新旧衔接讲解

企业会计准那么新旧衔接讲解引言企业会计准那么是标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准那么体系,它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的计量、报告、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随着经济的开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会计准那么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从企业会计准那么的新旧衔接方面进行讲解,帮助读者理解新旧准那么之间的差异和衔接方式。
一、企业会计准那么的更新和衔接企业会计准那么的更新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开展和会计实务的需要。
更新会计准那么的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以更好地满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准那么更新通常通过公布新的准那么和修订现有准那么的方式进行。
在更新企业会计准那么时,需要考虑与旧准那么的衔接问题。
这是因为企业往往在一个会计期间不会完全按照新准那么进行核算,而是需要将旧准那么的核算数据进行调整,以符合新准那么的要求。
这种衔接方式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新旧准那么的差异新旧准那么在内容和要求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计量方法的差异新旧准那么对于某些工程的计量方法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旧准那么可能采用历史本钱法计量资产,而新准那么那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法。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新旧准那么衔接时需要进行计量调整。
2. 报表格式的差异新旧准那么对于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也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旧准那么可能要求在利润表中报告特定的工程,而新准那么那么可能取消或调整了这些工程。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新准那么下需要进行报表格式调整。
3. 披露要求的差异新旧准那么对于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旧准那么可能要求披露某些特定的信息,而新准那么那么可能增加或减少了披露要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新准那么下需要进行披露调整。
三、新旧准那么衔接的具体操作企业在衔接新旧准那么时,需要进行以下具体操作:1. 评估新准那么的影响企业首先需要评估新准那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这包括对计量方法、报表格式和披露要求的评估。
评估的结果将帮助企业确定新准那么衔接的具体工作和调整范围。
收到政府补助时现金流量表的填列-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收到政府补助时现金流量表的填列-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收到政府补助时现金流量表的填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第514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版)第526页,明确规定: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
在实务中,一般将其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
具体如下:1、财政拨款(1)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
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是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
①政府文件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或明确作为国家投入的某些政策性拨款。
处理建议:该类政府补助,在有关文件上明确作为国家投入或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如港口企业的港建费分成资金返还、一些煤炭企业的环保类专项资金等,该政府补助实际中也经常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属于国家的资本性投入,计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更合适。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②政府文件未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或作为国家投入的某些补助资金。
处理建议:这种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递延收益,并随资产折旧或摊销分期转入利润表,在文件上通常限定资金使用用途,这种补助通常是用来购买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十七章政府补助第一节政府补助概述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市疡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等,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
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要由政府来弥补。
又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
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
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科目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科目比较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法规,它们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从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和报告等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从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看,两者存在一些共同和不同之处。
《准则》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会计科目体系,科目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分配等。
而《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可以看出,《准则》相对更加细致和全面,科目设置更贴近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
其次,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准则》和《制度》在一些核算和计量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准则》强调了“成本匹配原则”,要求费用按照与其相关的收入发生的时间进行匹配,以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
而《制度》则相对简化了费用的核算方法,采用“一般认可的费用计入年度损益”的方式进行处理。
此外,在报告方面,《准则》和《制度》也有一些差异。
《准则》要求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基本财务报表,以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
而《制度》对财务报表的要求相对简单,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一些附注和注释的要求,以提供更加详细的财务信息。
综上所述,尽管《准则》和《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和报告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都是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法规,各自具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优势。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应用这两个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以提供准确、全面、可比的财务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支持。
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处理和报告方法,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说明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截了当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操纵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立即所有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不管同一操纵下依旧非同一操纵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表达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要紧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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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重大变化(转自中国会计视野)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技术提示
重要提示:本技术提示旨在向各位在第一时间传递相关信息。
虽然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来源于较为可靠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所限以及尚未取得纸质书籍,因此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仍可能不准确及不完整,并且也没有全面列举2010版《讲解》与2008版相比的所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
故本技术提示仅可作为目前阶段的初步参考材料使用,请以最终的纸质原书以及技术部根据纸质原书发布的更详细的后续技术提示为准。
据可靠消息,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目前正在印制中,预计纸质的书籍将在不久后面世。
考虑到该内容对我们今年年审的关系重大,故我们在本期技术提示中,先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该版本讲解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相比的部分重大变化作一概要性的提示。
待取得纸质书籍后,我们将尽快组织力量进行详细的新旧比较,并发布更详细的技术提示,必要时还将对本所的新准则下报告模板中的会计政策表述进行调整。
请各位留意技术部将于今后发布的后续通知和技术提示。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方面的部分重大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
2、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
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
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
3、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
需关注。
)
4、
披露
(1)
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
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
5、
过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即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
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
)
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
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
7、过渡
(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上述两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
我们预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
)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
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现在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
(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
)
2、
或有对价
201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如果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
根据2008版,只有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未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
(此问题是根据2008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
该问题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
)
3、
递延所得税
2010版指出,对于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不符合条件而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如果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商誉,除此之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2008版对于购买日后确认的此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将商誉降低至假定在购买日即确认了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此问题应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五条的重申和强调。
)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例如同一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此问题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进一步澄清,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该两条之间存在的不一致。
)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应当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并进行披露。
(该新增要求是根据自2009年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27A、27B段的内容而新增的。
在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已经提出了相应的基本披露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