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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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二章生产计划管理................................
第三章统计工作管理................................
第四章企业资产管理................................
第五章企业设备维修管理............................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为了搞好综合平衡,实现全面计划管理,不断提高洗煤厂的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洗煤厂成立安全生产部,负责洗煤厂的生产运行的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安全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预案。
第三条在副厂长安排下,定时召开生产例会,分析市场行情和生产形势,通报生产进度,总结和交流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完成工作目标的措施。
第四条制定目标责任制方案及考核细则、奖金分配方案,依据考核细则对有经济指标的单位,进行定期考核综合评比,兑现奖罚
第五条认真贯彻统计法规,按照统计要求,数字准确、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洗煤厂外报表主要有生产月报、季报、年报及安全生产季报、年报和生产情况季度分析,分析按统计局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填报,洗煤厂内报表主要有生产月报表。
第七条协调各生产岗位,协助基层单位考察、联系业务加强对基础台帐规范书写的管理。
第八条负责设备管理、登记和调度,做好设备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九条加强市场信息调研,提出开发新产品、新项目和产品结构调整意见。
第二章生产计划管理
第一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劳教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洗煤厂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发展长远规划,并通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条根据市场需求和上年度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年度生产计划,使洗煤厂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心”的统一计划下协调发展。
第三条长期计划(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厂安全生产部提出后,提交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执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长远规划是洗煤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它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内容包括:(一)产品发展方向;
(二)生产发展规模;
(三)经济发展速度;
(四)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方向;
(五)经济效益;
(六)职工生活福制及福利设施的改造及发展。
第五条编制长远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劳教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市场的需要;
(四)生产技术条件。
第六条长远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副厂长主持,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汇总,综合平衡,上报“中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度生产计划是年度生产经营活动计划的行
动纲领,又是安排季度、月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洗煤厂各个生产环节和各方面的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年度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增加值(现价)、企业总产值(现价)、工业总产值(现价)、三产及劳务产值(现价)
第九条年度生产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长远规划;
(二)前期预计完成情况及历史统计资料;
(三)经审定的下年度经济指标数额。
第十条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编制计
划所需资料上报“中心”安全生产部。
第十一条生产计划指标应按平均先进水平确定,既积极先进,又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必须在每年年初工作会议之前正
式下达。
第十三条为维护生产计划的严肃性,生产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四条如确受客观原因影响,经努力仍不能完成本期生产计划时,可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调整计划指标。调整计划指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生产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交厂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二)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
(三)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之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十五条有关负责人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
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第十七条年度生产计划属指导性计划,计划的考核与职工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计划数以洗煤厂下达计划为准。
第三章统计工作管理
第一条洗煤厂安全生产部门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人财物和产供销)和劳教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条要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即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三条洗煤厂必须依照本制度和“中心”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不得估报。第四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规划和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各生产岗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的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状况进行鱿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