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类业务法律风险管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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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类业务法律风险管控指导意见

公司各单位开展的贸易业务多为连环买卖,各单位在业务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既是买方、又是卖方,涉及采购、仓储、销售、运输等多种法律关系,区别于公司及各单位传统的货物销售。贸易业务的特点是周期短,流转快,资金需求密集。在大宗货物的贸易过程中,因采购、销售、运输、仓储合同相互衔接、密切关联,稍有不慎,就可能在资金流转、货物安全等方面出现风险。公司法律部在前期调研各单位贸易类业务后,针对贸易业务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公司及单位贸易类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制订贸易类业务法律风险管控指导意见,供各单位在贸易类业务中参考执行,促进公司及各单位贸易类业务健康发展。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的资格是合同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它决定着合同相对方能否具备民商事法律主体资格,决定着合同的效力。客户资信评价是对相对方签约、履约能力的判断,是管控贸易合同风险需要首要关注的问题。由于贸易类业务一般涉及销售、采购、仓储、运输各环节,因此,贸易类业务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内容更加丰富,选择优质可靠的客户是贸易合同风险得以控制的首要因素。评审部门应对客户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没有或缺失相关资料的,要求经办部门提供、完善。

1、对销售、采购客户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求:经最新一期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查要求)具体各单位可以参照目前的销售、采购客户资信管理制度或办法执行。

2、对承运人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求:经最新一期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运输资格、特殊物品运输资

格、保险合同。

3、对仓储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求:经最新一期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物品仓储资格、仓储场地买卖、租赁等合同凭据,以保证仓储方有合法的仓储场所。

4、除了传统的相关证照和一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对供应商或客户稳健的财务状况,业务水平,资产负债率,以往的合作情况,管理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察,这些审查对于降低商业风险从而避免今后引发的纠纷及风险非常重要。

二、贸易类业务各类合同内容法律风险管控

(一)购销类合同

1、各单位要将作为销售方的合同风险转嫁到作为采购方的合同中。由于在贸易类业务中,各单位基本只是联系买卖的上下游客户,为避免承担额外的风险,必须将相关的风险在销售和采购合同之间进行转嫁。比如,各单位作为销售方的合同中对货物及质量、质保要求,交货期要求,售后要求,违约责任等,必须完全转移到各单位作为采购方的合同中,相关的要求只能比各单位作为销售方的合同要求更高,才能实现风险转移。建议评审部门将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作为购销类合同评审时的背景资料,对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风险是否实现相互转嫁进行评价。

2、谨慎签订固定单价长单合同。由于贸易类业务主要是通过对短期内行情的判断及信息、渠道差来获利的,因此,固定单价长单销售或采购合同,存在较大的风险。除非对行情的判断非常准确,或者锁价长单风险已通过合同的方式完全转移给其他客户,否则,当货物价格上涨时,固定单价长单销售合同将使企业面临巨大亏损风险;当价格大幅下跌时,固定单价长单采购合同将使企业采购成本大幅增加。

3、明确装卸货义务及费用承担。在采购和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卸货的义务及费用的承担,如约定不明确将可能给企业增

加额外费用和负担。在销售方直接向采购方交货的情况下,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销售方向第三方交付的义务,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合同由第三方直接向其交付,此外,各单位还应对销售、采购合同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免责责任等条款进行详细约定,避免作为中间环节的各单位在采购及销售的过程中承担额外的风险。

4、货物所有权。需防范货物所有权是否有瑕疵,具体为货物所有权是否为卖方所有,所采购货物是否被抵押、质押,是否有第三方对货物权属提出异议等问题。如货物不属于或属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物,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者将影响买方的使用。因此,我方在采购前,应当了解货物的权属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对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条款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货物存在权利瑕疵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5、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为了保证货款安全,我方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未进行转移,仍归我方所有。当买方违反约定,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我方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标的物,赔偿相应损失,确保我方权益。

对于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如果货物属于由卖方直接交付给买方,不需要经过我方中转的,应当明确约定由卖方或买方承担交付过程中的风险。

6、管辖地的约定。贸易活动中销售合同对作为卖方的贸易商而言最大的风险是买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为减少诉讼活动中卖方的风险,建议在协商确定合同管辖地时尽可能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卖方所在地法院。为避免对方不接受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法院管辖,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将管辖约定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如果买方不付款,就可以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协议双方很难同意在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解决争议,建议各单位在销售及采购合同中选取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地,一般定为香港或新加坡对我方更为有利,并确保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约定的仲裁地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需要查明核实对方所在国是否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如果不是,需要再查明对方所在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是否签订有相互承认对方仲裁裁决及司法判决的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以确定争议解决办法及管辖机构。

7、担保条款的约定。对于销售合同中,不是现款现货交易的,为了避免货款风险,除了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外,更加有利的方式是要求买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有实力的公司的保证担保,也可以为有优先权的抵押或质押。

8、债权转让条款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这一点可能被利用来规避合同中的争议管辖地的约定。所以,对于合同中限制我方债权转让的条款需要避免,而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未经我方书面同意,对方不得转让债权。

9、尽可能使用公司标准销售及采购类合同文本。公司标准销售、采购类合同文本,明确了公司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或降低了公司的责任,较为充分地考虑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建议在贸易类业务中应优先使用。

(二)仓储类合同

1、明确仓储地点、仓储条件。在签订仓储类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仓储地点,并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品名、数量及质量,约定仓储方对货物的验收责任、验收期限及异议时间,对超过该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是符合约定的。由于存货方并不一定清楚货物需要的仓储条件,因此,在仓储合同中,需要明确仓储方具备该货物的仓储条件,并明确仓储到期后,货物应当符合的状态。如果存货方有其它的仓储要求,也应当在仓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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