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03.05【实施日期】2011.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土地复垦押金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复垦押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复垦是指对因开发利用土地而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和恢复原状的活动。

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国家的战略任务。

土地复垦押金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破坏。

本文将从土地复垦押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土地复垦押金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一)土地复垦押金的概念土地复垦押金,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开发利用土地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的行为。

当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给土地复垦义务人。

(二)土地复垦押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是专门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的具体实施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三、土地复垦押金的管理与退还(一)土地复垦押金的管理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押金的管理,对土地复垦押金进行专项存储,确保资金安全。

2.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押金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复垦押金的缴纳、退还、使用等环节的规定。

3.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复垦押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复垦押金用于土地复垦活动。

(二)土地复垦押金的退还1.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后,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土地复垦押金。

2.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进行审查。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22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具体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土地复垦条例(最新版)

土地复垦条例(最新版)

Powerful reasons lead to powerful action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20__年土地复垦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应遵循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解读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施行2011-03-11 | 作者: |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大中小】【打印】【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是指在土地复垦工作过程中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方针,以确保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复垦范围与目标:明确划定土地复垦的范围,并确定复垦的具体目标,包括恢复土壤的肥力和结构,还原生态系统功能等。

2. 复垦计划与程序:制定详细的复垦计划,包括复垦的时间表、步骤和工作流程。

同时,确保复垦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符。

3. 复垦资源管理:建立土地复垦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复垦的工作,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复垦资金管理:制定土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来源、使用、监督和管理机制。

5. 复垦技术规范:制定土地复垦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土壤修复、植被恢复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操作规程。

6. 复垦监测与评估:建立土地复垦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复垦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复垦策略和措施。

7. 信息公开与参与:加强土地复垦信息的公开与公众参与,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8. 督查与处罚:建立土地复垦工作的督查机制,对不符合复垦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