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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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6年12月2日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

2010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10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浙文市[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上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且营业场所必须为通间。

现有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符合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整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游戏自审

游戏自审

游戏运营内容审查制度游戏运营内容审查制度按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确保本公司游戏开发及运营全过程中各个环节均符合文化部的有关要求,避免游戏开发及运营过程中出现违反文化部规定的违规、低俗、侵权等不健康内容,从源头上彻底杜绝问题的出现,特制订本制度。

一、机构设置自即日起成立独立于各个业务部门的内容审查委员会,委员包括开发小组的总经理或主策划、客服部经理以及市场运营部经理。

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委员会的召集和日常运作事宜。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规范相关游戏内容;在版本验收环节对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在游戏运营过程中随时检查各种营销素材、游戏活动及其他内容是否有不适当的内容出现。

并且一旦发现有违规情况的发生,委员会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进行查处惩戒。

二、日常运作委员会每周召集一次全体会议,就公司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当中的内容来源、表现方式进行集中审查和讨论,每周在公司内公布违规内容自查结果,如没有违规内容则不公布。

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将最近工作过程中所开发的内容对其他委员进行公开展示,并接受质询。

客服部经理将针对游戏测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可能涉及违规的内容进行通告,并要求各部门限期整改。

三、内部培训为确保及时准确的了解国家最新有关政策法规,由委员会召集定期对内部人员进行有关法规的讲解和培训,并进行考试。

覆盖对象主要是产品策划、美术及各部门负责人。

培训不定期举行,主要是针对最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以及新近升职上任的管理人员所进行。

培训基本内容包括《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学习材料。

考试不及格者,扣发当月20%工资,并且不允许升职。

四、惩罚机制对于在研发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审查,如超过限期7天仍然未能整改完成,扣当事人10%工资,并对所在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审查过程中如有违规内容未能发现,导致产品发布后仍然存在违规内容的,扣发客服部经理及当事人50%工资,内部通报批评一次;游戏运营过程中使用违规素材或活动,扣发运营部经理及当事人50%工资,如导致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给予辞退处理。

游戏许可证

游戏许可证

游戏许可证第一篇:游戏许可证游戏许可证游戏许可证是每个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必备的证书是进入互联网游戏行业的通行证。

以下文章主要简述如何申请游戏许可证。

更多专业详情可咨询【汉唐信通】游戏许可证申请条件办理游戏许可证条件如下:1.办理游戏许可证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元以上2.有互联网文化确切的活动范围3.有游戏生产运营能力或者拥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4.申请游戏许可证的主体鼻息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以及法律、政策的其他条件。

游戏许可证申请材料办理游戏许可证材料如下:1.游戏许可证申请书2.预先核准通知书3.业务发展报告、即可行性报告4.游戏许可证申请方的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5游戏许可证申请方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游戏许可证申请流程游戏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游戏许可证的材料核准2.申请游戏许可证材料提交3.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4.由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5.申请游戏许可证经批准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游戏许可证年检游戏许可证年检1.年检申报初审2.受理年检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

如所交游戏许可证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十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3.核准转报审核确认材料后上报。

五、游戏许可证变更介绍游戏许可证变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变更注册地址2.资格证变更名称3.申请变更法人代表4.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5.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游戏许可证续期游戏许可证申请下来后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三年期限到期后如果想继续从事互联网文化的可以申请办理游戏许可证续期。

续期的材料及其流程均可到网站下载。

第二篇:游戏出版许可证游戏出版许可证定义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就需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

互联网出版业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文化部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doc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发[2003]27号发布日期:2003-7-4执行日期:2003-7-4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

《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

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三、申请设立专门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和文化部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已经获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在其原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互联网经营项目。

2009_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号:新出联[2009]13号发布日期:2009-9-28执行日期:2009-9-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及“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及“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引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以下简称《“三定”规定》),2009年9月7日,中央编办发出《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三定”解释》),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自设审批、重复审查的问题,对于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履行对网络游戏的审批管理职责,对于严把网络有游戏内容关、引导网络游戏开发、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中宣发[2005]15号),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以及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三定”解释》,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是指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6.26•【分类】正文《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2009年6月26日)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通知》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确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

《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从管理实践出发做了区分,《通知》所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与法定货币有直接的关系。

对于游戏内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预留了管理接口,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国办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2000年6月15日)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

意见如下: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联合进行。

要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五)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六)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七)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八)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九)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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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文市发[2004]14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4.05.14
【实施日期】200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
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

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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