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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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时间类”考点汇总

1、1868年,世界上第一支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在英国诞生。

2、1924年,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是美国开放式公司型共同基金的鼻祖。

3、1971年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建立。

4、1992年11月,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设立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封闭式基金——天骥基金。

5、1992年11月,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成立,是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

6、1993年8月,公司型封闭式基金“淄博基金”在上交所上市,我国首只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

7、1998年3月,“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设立,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8、2000年10月,发布并实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揭开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序幕。

9、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

10、2002年12月,首家批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11、2007年7月,正式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业由此进入全球投资时代。

12、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13、1990年,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E)推出世界上第一只ETF 指数参与份额(TIPs)。

14、1993年,美国第一只ETF——标准普尔存托凭证(SPDRs)诞生。

15、2002年12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QFII制度在我国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16、2003年5月,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成为我国第一批获准入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同年7月,瑞士银行下达第一单交易指令意味着QFII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实际参与投资。

17、2006年11月,我国第一只试点债券型QDII基金——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发行。

18、2002年12月26日,首家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19、2013年11月,嘉实国际联合德意志资产及财富管理公司合作在卢森堡发行投资于中国A股的ETF,成为欧洲首只RQFII产品。

20、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21、1958年,莫迪利亚尼和米勒提出关于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著名理,即MM定理(资本结构无关原理)。

22、托管凭证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证券市场,由J.P.摩根首创。

23、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国债逐渐步入交易所交易。

24、1997年6月16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始办理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市场正式运行。

25、1938年,麦考利为评估债券的平均还款期限,引入久期的概念。

26、我国期权交易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仅有上证50ETF期权于2015年2月9日上市。

27、1952年,马克维茨开创了以均值方差法为基础的投资组合理论。

28、2004年7月20日,国内第一支量化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发行。

29、2009年1月12日,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平台(简称“协议平台”)取代原有大宗贸易系统。

30、从2001年7月2日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31、2004年5月20日,买断式回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

32、200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远期交易。

33、2006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借贷业务。

34、1973年5月24日,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成立。

35、1983年,国际证监会组织成立。

36、1985年12月20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UCITS一号指令,标志着欧洲投资基金市场开始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

科目一常见的“条件类”考点汇总

一.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对基金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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