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室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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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1.手术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

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医务人员清洗器械的过程中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

眼镜和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不能参加手术中的器械配合工作,在进行

其他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专用利器盒,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

头、刀片,禁止回套上针头套,以防锐器伤。

5.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a)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b)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c)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1%活力碘进行消毒,并

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6.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到预防保健科进行评估和用药,各科室进行

登记并上报医院感染科。

7.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应当进行预防性用药。

a)如疑为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暴露,应在24H内查乙型

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抗体。

b)如疑为HIV暴露,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

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反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

使用28D。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

蛋白酶抑制药,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D。

c)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H内实施,

最迟不得超过24H,即使超过24H,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8.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

时对HIV、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HIV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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