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态保护与文脉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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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我们广袤的华夏大地上,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宛如璀璨的明珠,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这些珍贵的宝藏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历史文化名城,是那些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

它们不仅有着独特的建筑风貌、传统的街巷格局,还蕴含着丰富的民俗风情、历史故事。

比如北京,那古老的故宫、雄伟的长城,见证了数不清的朝代更迭;又如苏州,精致的园林、悠悠的水乡,诉说着千年的文化传承。

然而,现实中,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并非一帆风顺。

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让许多古老的街区被拆除,传统建筑被现代化的高楼大厦所取代。

商业开发的过度追求,使得一些历史文化遗迹被商业化包装,失去了原有的韵味。

此外,人们保护意识的淡薄,也导致了对历史文化资源的破坏和忽视。

那么,如何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呢?首先,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对名城内的历史建筑、文化遗址、传统街巷等进行详细的摸底,了解它们的历史背景、文化价值、现状情况。

这就像是给名城做一次全面的“体检”,只有清楚了“身体状况”,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

其次,明确保护的原则和目标至关重要。

保护原则应当是以保护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为核心。

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破坏历史的原貌,要让后人也能看到我们先辈留下的宝贵财富。

保护目标则要根据名城的特点和价值来确定,比如有的名城重点保护古建筑,有的则要注重传承民俗文化。

在具体的规划措施方面,要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

将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核心区域划定为严格保护的区域,禁止随意开发和破坏。

同时,对周边的建设也要进行严格控制,保持与核心区域的风貌协调。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采取修缮、维护等措施,保持其原有的结构和风貌。

对于已经破损的建筑,要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复,不能搞成“新不新,旧不旧”的样子。

再者,要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最新版)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最新版)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与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级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社会参与、文脉传承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统筹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和处理。

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议事制度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

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

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

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问题及对策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问题及对策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问题及对策仇保兴【摘要】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已经建立30年,取得了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理论体系和技术标准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等十个方面的成绩,但也面临决策者对名城保护工作不重视等六个方面问题和挑战,提出改进名城保护工作的七个方面的建议。

%The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in China has been established for 30 years and th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realized in ten aspects, namely, perfection of the prot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m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gration of the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work with the world trend; however, there are also 6 aspects of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caused by the indifference of the decision-makers to the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work and thus 7 suggestions concerning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are proposed.【期刊名称】《中国名城》【年(卷),期】2012(000)012【总页数】6页(P4-9)【关键词】名城保护30年;成绩;问题与挑战;建议【作者】仇保兴【作者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12.8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形势、问题及对策,主要包括:一、名城保护制度设立30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二、当前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城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持续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历史文化名城宛如璀璨的明珠,承载着过去的记忆,闪耀着岁月的光辉。

它们是历史的见证,是文化的传承,更是我们心灵的归依。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这些珍贵的遗产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非简单地划定几个保护区、修复几座古建筑,而是一项涉及多方面、需要综合考量的系统工程。

首先,要深入了解和挖掘名城的历史文化价值。

每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地域特色。

比如有的城市曾是古代王朝的都城,有着宏伟的宫殿建筑和严谨的城市布局;有的城市是商业重镇,留下了繁华的商业街和独特的商业文化;还有的城市因宗教或文化名人而闻名,拥有众多的宗教建筑和文化遗迹。

只有对这些历史文化价值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评估,才能明确保护的重点和方向。

在进行保护规划时,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基础。

古建筑、古街巷、古桥梁等都是城市历史的物质载体,它们的保护需要遵循“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

原真性意味着要尽可能保留历史建筑的原始风貌和建筑材料,不进行过度的翻新和改造;完整性则要求不仅保护单个的建筑,还要保护其周边的环境和景观,使其与整个城市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例如,对于一片古老的街区,不仅要保护其中的传统建筑,还要保护街道的尺度、走向,甚至是街边的树木和古井。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能忽视。

传统的技艺、民俗、节庆等都是城市文化的灵魂所在。

通过传承人的培养、文化活动的举办、相关资料的整理和记录等方式,让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和发展。

比如,在特定的节日举办传统的庆祝活动,邀请民间艺人展示传统技艺,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喜爱这些传统文化。

合理的功能定位也是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而破坏其文化特色,也不能因保护而停滞不前。

要根据城市的特点和优势,发展与文化相融合的产业,如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体系第一节保护对象第二节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第三节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保持历史文化底蕴,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众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一.历史文化名城定义根据《》,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目前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2个。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

二.历史文化名城分类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各个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即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西安;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地方及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1.概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2.简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从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文物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是标志人类所处时代和所处地域的社会缩影,它反映了某个时代和地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长期积累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为保护这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政策,加强保护规划,并专门为之立法。

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来的风貌。

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

美国恢复和保护了18世纪殖民地时期的古镇。

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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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态保护与文脉传承
作者:王磊
来源:《名城绘》2020年第03期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历史文化古城保护建设现状,继而分析了历史文化名城形态保护与文脉传承统一的必要性,并对关于历史文化古城保护工作策略的建议进行了探讨。

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形态保护;文脉传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

由于长时间缺乏认识和专业的理论支撑,以及粗放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上过度依赖经验等,导致我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存在很多不足。

1 历史文化古城保护建设现状
1.1 历史遗产实体与赖以稳固的环境脱离
历史遗产实体与赖以稳固的环境脱离,造成历史文化古城貌合神离。

历史遗物的真实性是由实体与特定的文化环境共同决定的。

习惯性地孤立文化实体与环境的做法,忽视本体与环境相互依存的关系,往往降低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相比西方国家,我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做法的确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旅游业拉动经济发展的考虑,将历史文化遗址大肆建设成为具有商业营利性质的场合,目的不是展示历史文化遗产的文脉内涵,完全从推动旅游业拉动内需的角度出发。

有的地方把原住居民调迁到文化古城外,改造修缮,招商搞实业,打破文化古城固有的生存形态;有一些地方对历史遗址大刀阔斧地改造,面目全非,居民建筑全部被盈利的商业民俗展览馆取代,管理与销售盈利两不耽误,两全其美;还有一些地方在对文化遗迹的保护中,无视历史文物的文化传承,肆意调整和改动遗迹的结构,破坏文物的视觉体系,给人造成不伦不类的感觉。

1.2 缺乏对历史古城文化底蕴的深刻理解
保护行为缺乏对历史古城文化底蕴的深刻理解,造成文化遗产张冠李戴、指鹿为马。

在一些地方的文物保护行为中,由于决策规划不够深入,对保护对象文化内涵的研究浅尝辄止,一知半解。

出于倡导旅游文化的商业理念,打造主题文化旅游业,在历史文化遗迹的基础上肆意改造整个遗迹的组合结构,破坏固有的文化气质,弄巧成拙,令人啼笑皆非,这些做法会再次造成文化古城形神错位的穿越假象。

1.3 策略规划不严谨、不求实,以假乱真,混淆视听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充分利用本地旅游资源招商引资,拉动旅游业的进步。

有的地方竟然不顾历史古城的保护宗旨,致使历史古城的性质与用途与历史文脉背道而驰。

甚至有的地方在未经相关部门的准许下,随意重建早已消亡的文化遗址作为资源噱头招揽游客。

2 历史文化名城形态保护与文脉传承统一的必要性
2.1 历史文化古城的形态与文脉是一个有机整体
大量常态的具有可读性、城市意向性的空间、结构及居住的实体物质构成了城市的形态。

历史文化古城的形态保护也要围绕这些要素,包括整个城市的脉络布局、建筑风格等。

历史文脉可以看做人类在从事物质创造时智慧和文化意识的体现。

穿越历史长河的文化古城,在它们身上沉淀了不同时期人们的智慧文明,在它们身上演绎着每个历史时期的风云变幻、朝代兴替、寻常巷陌、风土人情等,仿佛在这些历史古城上演着。

考量一个文化古城,不但要从留存文物的数量去评测,还要看它身上留下了多少历史痕迹,有着多少考证价值与纪念意义。

城市的形态与文脉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形态是城市历史文脉的物质载体,是历史文脉最直接的具体表象,也是历史文脉考量的一个指标依据。

城市的形态是人类文明与智慧发达程度的体现,生生不息地传递着历史文脉。

历史文脉是城市形态产生和发展的动力源泉和灵魂之所在,二者本末相连,互为生存。

2.2 历史文化古城的形态保护与文脉传承统一,既可保持原有的历史价值又新添活力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历史文化古城形态特征保护、探索,从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融合过程的研究中发现可以让优秀的历史文脉生生不息,同时在保持历史面貌不发生破坏性改变的情况下,注入新的血液,更好地促进现代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创造更好的明天。

因此,文化古城保护的整体性、合理性、形神统一性及求真性是整体工作的要点所在。

首先是文化古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与合理性。

各地政府要相继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强化规划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在保护文化古城原有格局尺度与风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人口规模等因素,采取合理的方式加以利用,有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解决人口就业等问题。

不仅可以得到历史文化浓郁气息的熏陶,还可以体验到现代物质文明高度发达带来的便利与舒适;其次是文化古城保护工作的形神合一性、求真性要求我们开展历史文化古城保护工作需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运用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研究文化古城的构成部分,深挖文化古城外在形态拥有的历史科学领域价值与艺术特色,追根溯源,合理利用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造福后代,福祉子孙。

3 关于历史古城保护工作策略的建议
3.1 关于解决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形神不一的措施
除了强化关于历史文化古城保护战略调控方面的探索外,还要通过控制方面的有效性、整治方面的规范性及利用方面的合理性三方面措施实现历史文化古城发展的可持续性。

控制的有效性就是极力纠正不合法规的行为。

擅自仿造不可以动历史文物,在历史文化区肆意拆除建筑、仿造历史古迹,随意赶走历史古城的原住居民等行为要杜绝,一旦出现则法不容情;整治方面的规范性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适度的改造与修缮,前提是保持原有文化古城的整体建筑格局、风格及尺度;利用的合理性就是已经失去原来用途的文物或古迹再次赋予新的用途,同样新的用途依然能体现历史的文化底蕴传播历史文脉,还可以帮助人们从多元化的文化旅游产业中收获特别的享受。

3.2 关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若干方式
历史文化遗产利用方式的合理性以历史文脉研究的深入性及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品质、性能、价值及保存的完整度为标准。

具体利用方式可分成瞻望式、实用式、体验式、纪念式、综合式。

瞻望式适用于那些具有宝贵历史记忆价值但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的历史遗迹,如建筑、工业、战场的废弃遗迹,这些遗迹按照原状修缮后可以成为博物馆等景点,供游客观赏、瞻仰;实用式适用于可以直接为社会提供使用价值的历史文物或建筑物;体验式适用于特殊意义的历史文物或遗迹,更适合旅游观光产业;纪念式适用于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革命意义的建筑遗迹或文物。

4结束语
城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兴起,再一次将历史文化古城的形态保护与文脉传承带入大众视野。

当然,历史文化古城的保护工作必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解决,有效保护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古城的形态,将城市浓郁的文化气息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乔梓桐.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思考[J].北方文学.2018(33).
[2]韩鹏.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利用探析[J].绿色环保建材.2018(08).
[3]劉念,张媛媛.效率优先策略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J].住宅与房地产.2019(21).
(作者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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