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的适当引用是什么
第二章第九节 著作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 ➢ 1. 限制主体,只能为个人; ➢ 2. 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 ➢ 3. 限制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 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其目的是为了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其间没有营利的行为,因 而属于“合理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 (1)对国家机关的范围,不得作任何扩大的解释; ➢ (2)使用的方式仅限于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完成国家机关职能。
➢ (1)使用对象为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此种使用可扩大该讲话 的 宣传范围和影响;
➢ (2)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排除此 种使用,如作者认为自己的讲话可能又 不 完善或有缺陷,需要修改后才能传播 ,就 应当尊重作者的意思表示。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 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 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排除此种使用。
二、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 1.《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 社 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 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 定向著 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理引用论

品紧密地 、 有机地结 合起来 , 为不可分割 的一部 成 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 的《 3 】 版权和邻接
维普资讯
2 0 18期) 0 ( 6年. 9期 总第 第 8
学 术 论 坛
ACADEM I F C ORUM
NO. 2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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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理 引 用 论
陶 范
[ 摘
合考虑。
要 】在著作权 法 中, 引用属于合理使 用的 范畴 , 这是作者的权利 , 者在 引用 时必须遵循合 理 引用的原则。合 但作
理引用是对 引用者的引用权利进行 限制 , 形式、 的 、 量和 内容四个方面的限制性 , 它有 目 数 界定合 理 引用应从这 四个 方面综
对此专门作 了解释 , 适 当引用他人 已发 表的作 权利 , 即“ 如发表权 、 隐私权等 , 而不允许擅 自使用 。美 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 引用 的 目的仅 限于介 国第二巡 回上诉 法院在“ 塞林格诉兰顿 出版公 司”
绍、 评论某 一作 品 或 说 明某 一 问题 ; 二 ) 引用 部 ( 所
一
案 的判 决 中 明确 指 出 : 评 论 、 究 或 其他 目的 为 研
分不能构成 引用人作 品的主要部 分或实 质部分 ; 而部分发表他人未曾发表的信件 , 均不属于合理使 ( 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 的利益” 三) 。尽管 用 。该判 决还 援 引 了美 国最 高法 院过 去对 “ 哈伯诉 20 02年 9月 1 5日起 施 行 的新 的著作权 法 实施 条例 国家产业杂志” 一案的判决。该判决也指出 :合理 “ 原 1 ] 已将此规定删除 , 学术规范难 以找到法规依据 , 使用” 则上不适 用 于未发 表的作 品[( 一 。 使 不利于学术事业 的发展 , 令人遗憾 , 但前者仍然具 未公 开发 表 的文 献被 排除 在 引 用之 外 , 为 了保 护 是 有学理上的价值 , 可以作 为讨论合理引用 的一个重 作者的发表权不受侵犯 。按著作权法规定 , 作品发 要参照。是否合理引用非常难以判断 , 这也是有关 表权 是作 者对 其作 品 享有 的首 要 的人 身权 , 的是 指 在什么时候 , 以什么样 的方式 , 抄袭等学术是非争论不休的一个 主因, 本文拟以文 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 字作品为对象就此问题加以探讨 。 通过哪些表现形 式发表 的权利 , 未经作 者的许可 , 任何人在其出版 的作 品中使 用 尚未公之于众的他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关于合理使用的性质,国内学术界主要存在着三种学说: “权利限制” 说: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缩小作品利 用人的义务范围。 “侵权阻却”说: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 “使用者权利” 说: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 品的一项权益。
二、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 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美国资深版权律师和学者Mehile Nimmer曾在其编写的 案例书中,以一幅陈旧的漫画故事来影射合理使用的艰深: 一位疲惫的朝圣者向年长的圣人询问正在攀登却很遥远的高 山,这位朝圣者所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是合理用?”。 著作权法学界一致认同的美国1976年版权法中的规定的 四条标准,为各国所仿效。
第二,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 权; 第三,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 部分。
英国资深法官上诉讼院院长丹宁勋爵在谈到合理引用问 题时说: 首先必须考虑引用的数量和程度。它们加在一起是不是 太多或太长,以至于不能认为是合理的。
其次要考虑它们的用途。如果被用于评论和批评。那它 们是合理使用;如果它们是出于竞争目的,传播与作品相同 的信息,那引用是不合理的。 再次要考虑比例问题。如果引用很长的原文而只加很短 的评论,那不是合理使用。相反,引用很短的摘要而加上很 长的评论,应当认为是合理使用。
• 三步检验法 • 该规定实际上是“对权利限制的限制”, 体现了不能随 意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侵犯著作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合法权益的精神。
•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 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 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 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为协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著作权制 度从一问世,就对著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
编辑应把握好稿件中的适当引用问题

编辑应把握好稿件中的适当引用问题作者:刘太营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10期【摘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作品的适当引用条款,但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给实务操作一个具体的指引。
本文通过对著作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对适当引用条款的进行了分析与界定,以提高编辑对稿件中的适当引用问题的把握和判断力,对该问题进行审查并加以有效应对。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适当引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我国政府从立法、司法等多方面,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制止和打击。
以2015年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5年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
i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指出: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把应用程序(APP)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
加强印刷复制发行特别是网络发行日常监管,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专项检查。
打击针对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ii图书出版业,是以著作权为核心的产业,根据利益平衡的原则,出版单位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但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应该避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在稿件内容是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方面,编辑是第一把关人。
剽窃、歪曲、篡改作品等侵权方式比较容易判断,但是由于作者引用不当,导致的侵权问题,却不容易把握。
在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的法制环境下,编辑也应重视稿件中引用是否适当的问题,避免侵权风险。
一、著作权法中的适当引用条款(一)适当引用的涵义我国著作权法上的适当引用的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例外规则

著作权例外规则著作权例外规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免除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存在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保障公众的合理使用权。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著作权例外规则,以及它们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例外规则中最常见的一种。
它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著作物而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个人学习、科研、报导新闻、评论、批评、教育等非商业性目的。
但是,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地使用,使用者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使用的目的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二是使用的范围必须合理,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三是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正当的使用习惯。
二、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另一种常见的著作权例外规则。
它允许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使用著作物的部分内容,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新闻报道的范围包括新闻报道、时事评论、报道活动等。
但是,新闻报道也有一些限制条件:一是必须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二是使用的范围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三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和科研教育和科研也是著作权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
在教育和科研活动中,教师、学生、研究人员等可以合理使用著作物的内容。
例如,教师可以在课堂上使用教科书的部分内容进行教学,学生可以在写作业、论文等学术活动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论据。
但是,教育和科研的范围也有一些限制条件:一是使用的目的必须符合教育和科研的需要;二是使用的范围必须合理,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三是必须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
四、残疾人士和公共利益为了保障残疾人士的合法权益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著作权例外规则也对这部分人群的使用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残疾人士可以合理使用著作物以满足其学习、教育、文化、娱乐等需求。
公共利益方面,例如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著作物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
但是,残疾人士和公共利益的使用权也有一些限制条件:一是使用的目的必须符合残疾人士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使用的范围必须合理,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三是必须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
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

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且无须支付报酬的一项制度。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一)作品应当是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通常不适用合理使用;(二)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尊重作者的人身权;(三)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主体:个人(自然人)使用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对象: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限作品类别)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主体:无限制使用目的:介绍、评论使用对象: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限制:适当引用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对象: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条件: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该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使用对象: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发表的作品使用方式: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使用限制: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抄袭与合理引用的区别

抄袭与合理引用的区别论文打假软件得到广泛使用,但是,学术论文的“引用”与“抄袭”之间,到底要如何区别? 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正确区别“引用”与“抄袭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所谓合理范围,就是能体现出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引注”、辅佐阐明或回忆别人就同一议题总结与学术作用等,但不能发生“完全代替”作用,即不能到达别人只需观看自个的论文,即无须观看别人论文的程度。
引用,即所谓“引证(quotation)”,若由学术研究的视点来调查,应是指以一部或悉数抄写的方法运用别人作品,供个人的论文作品为参证、注释或谈论之用。
格外提示读者注意,“引证”是在运用人撰写者已有作品的前提下,根据参证、注释或谈论等意图,在作品中运用别人作品的一部分或整个文段。
此外,两者间为主从联系,有必要以撰写者的作品为主,被运用的作品仅是作为辅佐罢了。
若是没有自己原创的作品,仅仅抄写别人作品,或许一旦减去引用,撰写者的作品就变得不完整,都和合理引用的条件相违背的。
论文打假软件对带有抄袭嫌疑比较大的内容都会在报告上标出不同颜色。
可是,作品权法中的引用,应不限于前开所说到的论文的“引注”,有许多以别人已发布的作品为论文创新基础,也能够根据之前“引用”的规则来建议合理运用。
接下来看有关于“抄袭”的概念,作品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是指对别人的作品进行拷贝或改写,但是改写过后,内容和原来的作品存在本质上的类似,即由B作品身上能够看到A作品的身影。
观念的抄袭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对别人作品的“合理引用”,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实务上还有别的一个概念,即是学术上的“抄袭”。
学术上的“抄袭”与专家自己的名誉或许是学位的获得、教员的升等有联系,但学术上的“抄袭”,未必违背著作权法。
究竟怎样就是学术上的抄袭? 即使是教育部所公布的《大专校院教员作品抄袭处置准则》,亦没有清晰的说明。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的性质
1、“权利限制” 说
2、“侵权阻却”说 3、“使用者权利” 说
二、合理使用的条件
第一,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二,通常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特例: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规定:图书馆等为
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并不 要求必须已经发表。 第三,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 第四,不得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 其作品的行为。“自由使用”
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 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案例
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 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 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 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 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 中国出版发行 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 版 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 供人点击阅读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一.法定许可的概念 指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的作品或邻接权客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或邻接权人的同意,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并尊重著 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其他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又称 非自愿许可。 法定许可的实质: 将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降格为 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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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的第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适当引用,根据《著作权法》(2010)第
2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适当引用指的是: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1项的规定,适当引用的情形包括在通过
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2013)第2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
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
的局域网络。
著作权法一方面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在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在创作的过程中,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和学术著
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评论、说明问题、证明观点。
例如,在微信公众号中写一篇影视评论文章,就会使用到电影中的台词、剧照,甚至会
播放影视剧中的片段、音乐等。
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正是为了豁免这种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
致的侵权责任。
“适当引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在中国,适当引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
1 只能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这限于引用人作品发表的情形,因为引用人作品一旦发表,也必将使被引用人作品部分
公之于众,从而侵害了被引用人作品的发表权,甚至是隐私权。
2 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评论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就是戏仿评论(parody),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搞”。
就是利用现有作品的部分要素,并添加评论者的个性化内容,对现有作品的内容或艺术风格
进行评论,呈现出滑稽、幽默、挖苦、嘲笑、讽刺的批评效果。
例如,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对电影《无极》进行了辛辣而肆无忌惮的
讽刺。虽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使用了《无极》大量的画面,但主要反映模仿者对原
作品作者相对立的观点和立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介绍或评论目的合理使用。
3 注明出处和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姓名。
从尊重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来看,应当www.jzzzq.com注明出处、作者的姓名,
甚至会对作者进行简单介绍,适当引用不得因此而侵犯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
益。
4 引用必须适当。
从被引用作品内容的“质”和“量”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
或实质部分,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应有一定的限度,当引用比例超过一定的
数量时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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