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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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文件

气发〔2016〕2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评审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为全面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现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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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2—

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

(三)对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被评审单位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九条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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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现场考核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人以上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应当包括对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理论考核,对指定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对现场检测记录及出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考核,并填写现场考核记录表(附表1)。

第十二条会议评审应当听取对被评审单位现场考核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附表2)所列项目进行评定。

(一)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评审表中项目内容有疑问的,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定,并签名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评审表进行汇总,确定评审结论;

(四)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五)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附表3)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六)评审活动现场做好录音录像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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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

2.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

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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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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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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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申请资质等级选择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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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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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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