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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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颁发。

第三条【管辖2】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第三类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资质证有效期】《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认定原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互斥条款】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工作环境满足防雷装置检测要求;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符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法定职称评定机构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兼职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

力和良好信誉;

(六)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甲级条件】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防雷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8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的合格率达90%以上,近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引发事故;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

第十条【乙级条件】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防雷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资质申请】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第十二条【提交材料1】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八)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提交材料2】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五条【资质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评审管理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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