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规定令修订稿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雷电灾害给人们生活和财产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本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加强防雷减灾管理,提高防雷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防雷减灾管理活动。
三、防雷减灾的任务1.加强雷电监测预报,提高预警能力。
建立完善的雷电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雷电活动的情况,对可能引发灾害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高预警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2.加强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根据不同的场所和设施,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对建筑物、通讯、电力等设施进行雷电防护,提高防雷能力。
3.加强防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雷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应急救援,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责任1.国家机关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社会团体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推动防雷减灾工作的开展。
4.个人应当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应当依法接受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之,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3年7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设施的总称。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雷减灾科技知识,提高农民抵御雷电灾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雷击事故的统计,及时向政府报告防雷减灾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制度

防雷减灾管理制度•相关推荐防雷减灾管理制度(通用13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防雷减灾管理制度篇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
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制度篇2一、成立应急机构,明确负责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职责。
负责人负责指挥整个应急队伍,协调各部门和人员处理进行雷电灾害事件。
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雷电的破坏作用在于强大的电流、炽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剧变的电磁场,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可以使建筑物、电器设备受损,信息网络出现故障甚至瘫痪,引起爆炸和火灾,造成人员的伤亡。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0375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3年因下放防雷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部分修订。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
三是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有关内容,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正文:
---------------------------------------------------------------------------------------------------------------------------------------------------- 中国气象局令
(第24号)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结束——。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单位防雷减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2. 设立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防雷减灾工作,包括防雷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测和应急处理等。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防雷减灾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车间的防雷减灾工作。
三、防雷设施建设与维护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防雷设施,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2. 防雷设施建设应遵循“防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
3. 防雷设施建成后,应进行检测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防雷设施损坏、失效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改造。
四、防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1. 对新员工进行防雷知识培训,使其了解防雷基本知识,提高防雷意识。
2. 定期开展防雷减灾知识讲座,提高全体员工的防雷减灾技能。
3. 利用宣传栏、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
五、雷电灾害应急处理1. 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 在雷电天气来临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全体员工做好防雷准备。
3. 雷电天气期间,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监控,确保其安全。
4. 雷电灾害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抢修、恢复生产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1. 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防雷减灾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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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规定令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防雷检测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章防雷产品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办法防雷管理令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总参气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1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