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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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指在控制雷击危害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所带来的灾害和损失。

二、雷电袭击的危害性1、雷电袭击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能够直接破坏房屋、电力线路、电子技术设备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灾害,也可能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和财产损失。

2、雷电袭击还可以引起电磁干扰,影响相关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电力系统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供电的稳定性。

3、雷电袭击也可以引起电磁脉冲,使周围的电器设备出现故障,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防雷减灾的措施1、采取防雷技术措施,如采用防雷接地装置、抑制器、穿墙管等,防止雷电袭击对电气设备的损坏,避免雷电袭击对人体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

2、采取预警措施,在发生雷电袭击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措施,有效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3、安装雷电预警仪,在雷电袭击前及时发出声光警报,让人们有时间寻求安全避雷区。

4、安装雷电消防系统,在雷电袭击后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及时派出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救灾,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5、宣传防雷知识,加强社会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让公众学会如何在雷电袭击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实施1、制定防雷减灾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在减灾防雷方面的职责,并将减灾防雷作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2、组建防雷减灾队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的减灾防雷能力,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减灾防雷服务。

3、开展防雷减灾宣传,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雷电危害和减灾防雷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4、加强防雷减灾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和安装防雷减灾设施,使之能够有效地减灾和防雷,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五、总结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指在控制雷击危害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所带来的灾害和损失。

通过采取防雷技术措施、预警措施、安装雷电预警仪、雷电消防系统及宣传防雷知识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雷电袭击带来的灾害,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单位防雷减灾管理制度

单位防雷减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2. 设立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防雷减灾工作,包括防雷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测和应急处理等。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防雷减灾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车间的防雷减灾工作。

三、防雷设施建设与维护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防雷设施,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2. 防雷设施建设应遵循“防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

3. 防雷设施建成后,应进行检测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防雷设施损坏、失效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改造。

四、防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1. 对新员工进行防雷知识培训,使其了解防雷基本知识,提高防雷意识。

2. 定期开展防雷减灾知识讲座,提高全体员工的防雷减灾技能。

3. 利用宣传栏、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

五、雷电灾害应急处理1. 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 在雷电天气来临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全体员工做好防雷准备。

3. 雷电天气期间,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监控,确保其安全。

4. 雷电灾害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抢修、恢复生产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1. 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防雷减灾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 号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秦大河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方法(2021修改)法律修订经202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标准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那么,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防止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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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气象局令
(第3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6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2000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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