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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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深人社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3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规范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程序,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办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办理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由市或者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条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填写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验:(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二)获得的最高学历的验证证明;(三)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访问邀请函或者证明信;(四)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五)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页);(六)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杭建人发[2011]26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建人发〔2011〕261号)各区、县(市)建设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事局《关于2011年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专〔2011〕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市政、公用、环保、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钢结构、装饰、建筑设计、规划、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的工程技术和工程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评审材料请按规定于2011年8月18日至8月26日统一报送,具体报送时间见附件2。

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杭州市建委职改办(中河中路275号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大楼一楼大厅)。

联系人:徐德威、程冰,联系电话:87021256、87022039。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1、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核实、逐级上报的要求,申报对象要如实、规范、清晰填写申报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

2、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对象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奖励证书和专利证书等有关证件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杭人社发〔2023〕12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127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现将《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3日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门类,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标杆城市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创新创优发展围绕我市五大产业生态圈布局,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施技术创新,转化研发成果,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

(一)行业知名企业引聚支持支持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杭落户,被认定为杭州市总部企业的,根据总部企业的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并按规定享受人才政策。

2019年杭州户口落户政策(最新整理)

2019年杭州户口落户政策(最新整理)

2017年5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发布了人才引进落户的部分调整政策,将全日制本科学历落户、中级职称落户、全日制专科学历落户杭州的条件由原来的社保要求一个月到账调整为需交满一年的社保,同时居住满1年,由此人才引进落户杭州的门槛有了一定的提高,本公司团队根据多年来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重新整理了比较全面的落户杭州政策细则、办理流程以及浙江省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办理说明,供大家参考。

目前杭州比较常见的落户办法为: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各类投靠、海外留学生、购房、高技能人才等方式一、应届毕业生落户杭州1、申请条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单位签合同、缴纳杭州当地社保),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注:(1)硕士学历无需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2)专科学历无专业要求二、人才引进落户方案1、申请条件:(1)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2)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3)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学历(3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50周岁以下,无社保和居住证要求)(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55周以下,无社保和居住证要求)(6)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1个月社保到账记录,无居住一年要求。

注:职称落户还需提供:职称证书、评审表或者考试合格登记表研究生落户:不需要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提醒:根据现在“最多跑一次”的精神指导:可以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材料,可以无需到公安局提交。

三、购房落户方案1、申请条件:(1)2006年3月20日之后在杭州滨江(80万)、下沙(60万)、钱江新城(100万)购房,2008年10月14日之后在拱墅区(80万)、江干区(80万)、下城区(80万),西湖区(80万),上城区(100万)付清相应房款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沪人社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26日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含入外籍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是指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沪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市及各区相关优惠政策。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招用人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计[2001]87号继续有效2关于杭州市区办理失业登记期限的通知杭劳就[2001]174号继续有效3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就[2000]211号杭档发[2000]68号继续有效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5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63号继续有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32号继续有效7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实施办法杭劳社就[2003]200号继续有效8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继续有效9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0号继续有效1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继续有效1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杭财社[2006]960号继续有效1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43号杭财社[2006]1021号继续有效14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90号继续有效1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继续有效1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继续有效17关于印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0号继续有效1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1号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2号继续有效20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3号继续有效21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4号继续有效2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5号继续有效23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67号杭财社[2009]962号继续有效2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75号杭财社[2009]936号继续有效2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0号杭财社[2009]963号继续有效2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29号杭财社[2009]989号继续有效27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91号杭财社[2009]988号继续有效2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1号杭财社[2009]964号继续有效二、劳动工资29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在中专、技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通知杭劳薪[1993]54号继续有效三、基本养老保险30关于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通知杭劳险[1994]60号继续有效31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女职工按现岗位条件退休的通知杭劳险[1997]207号继续有效32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继续有效33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1997]154号继续有效3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继续有效35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迁子女工龄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8]168号继续有效36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105号继续有效37杭州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劳险[1999]136号继续有效38关于下岗职工办理“协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297号继续有效39关于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027号继续有效4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1]8号继续有效41关于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杭劳社险[2001]25号继续有效42关于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杭劳社险[2002]46号继续有效43关于“协缴”人员变更协缴期限后有关社会保险费清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2]170号继续有效44关于部分省(部)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78号继续有效45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2]241号继续有效46关于对列入供养对象的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杭劳社险[2003]22号继续有效47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150号继续有效48关于部分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3] 172号继续有效49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259号继续有效50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24号继续有效51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93号继续有效52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4]302号继续有效53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继续有效54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杭劳社险 [2005]22号继续有效55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5]292号继续有效56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险[2006] 214号继续有效四、基本医疗保险57关于杭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的通知杭劳医[2001]203号继续有效58市劳动局、商业银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西湖-医疗保险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182号继续有效59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53号继续有效60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09号继续有效61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经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57号继续有效6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64号继续有效6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3号继续有效64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25号继续有效65关于在杭的省部属(行业)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33号继续有效66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0号继续有效6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2号继续有效68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杭劳社医[2003]222号继续有效69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造口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257号继续有效70关于户籍在萧山余杭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3号继续有效7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9号继续有效7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0号继续有效7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号继续有效74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继续有效75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75号继续有效76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81号继续有效77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1号继续有效78关于停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89号继续有效79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67号继续有效80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5号继续有效81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7号继续有效82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杭劳社医[2008]5号继续有效五、职业技能培训83关于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3]276号继续有效84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4]20号继续有效85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21号继续有效86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62号继续有效87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3]169号继续有效88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考评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96号继续有效89关于开展政府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培[2005]222号继续有效90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197号、杭财社[2009]707号继续有效91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05号继续有效92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30号杭财政[2009]861号继续有效9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年版)杭劳社培[2008]235号杭财社[2008]885号继续有效94杭州市大学生实训机构认定和证书核发暂行规定杭劳社培[2008]179号继续有效六、工伤保险95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险[1998]150号继续有效96关于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杭劳险[1998]166号继续有效97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险[2000]177号杭财社[2000]585号继续有效98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95号继续有效9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杭劳社工伤[2004]183号继续有效100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继续有效10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继续有效10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继续有效103关于杭州市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8]26号继续有效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104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及生活补贴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6号杭财社〔2004〕443号继续有效105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7号继续有效106关于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及经费安排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38号杭编办〔2004〕55号杭财社〔2004〕441号继续有效107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9号杭财社〔2004〕442号继续有效八、劳动监察108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监[2007]320号继续有效109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258号继续有效1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348号继续有效九、信息管理111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单位、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办法》杭劳社信息[2009]235号继续有效附件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领取蓝本户口来杭人员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杭劳计[1999]92号废止2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非正规组织就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计[2000]190号废止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关于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143号废止4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特殊行业前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200号废止5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车工就业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316号废止6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2号废止7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贸易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共青团杭州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废止8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9号废止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1号废止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33号杭人[2006]340号杭财社[2006]991号废止11关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就[2006]234号废止二、劳动工资1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薪[2006]108号废止三、工伤保险13市总工会、劳动局、财税局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杭劳薪[85]77号废止14市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杭劳薪[86]113号废止15市劳动局、总工会、财税局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具体问题的答复杭劳薪[86]150号废止四、基本养老保险16关于实施《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杭劳险[1996]120号废止17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险[1997]210号废止18关于确定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退休日期的通知杭劳险[1997]208号废止19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2000]020号废止20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通知杭劳险[2000]112号废止21关于做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00号废止22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杭劳社险[2002]141号废止五、基本医疗保险23关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00号废止24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9号废止25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1号废止26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方式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133号废止2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65号废止28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296号废止附件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结果一、基本医疗保险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1号宣布失效2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杭劳社医[2002]219号宣布失效3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2号宣布失效4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99号宣布失效二、职业技能培训5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宣布失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进城务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213号宣布失效7关于规范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73号宣布失效8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杭劳社培[2008]216号杭财社[2008]830号宣布失效——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修改。

其他内容需要修改的规章,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1990.8.141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0.9.811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1990.11.912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1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1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2.10.16(2010.11.12)1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1.1.1116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17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18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19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20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21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1995.4.2422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1995.11.123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2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2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1996.7.3126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1996.1.92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28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1997.1.829人事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发[1997]78号1009.8.2030人事部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人发[1998]76号1998.8.2031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社部令第4号修改)2001.10.1(2005.4.22)32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社部令第5号修改)2003.11.1(2005.6.24)33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2005.1.1(2010.11.12)34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35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36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3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38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39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40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4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44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3]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45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46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4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48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49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5.1.150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5.1.151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5.1055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56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57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58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59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60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1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3.1964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2000.7.166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7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68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6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2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2001.12.1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4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2004.1.175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6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2004.1.17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2004.5.18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05.3.182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4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06.10.185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86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第三条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第四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第六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系、独立研究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学校加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联系,加强与校内各单位、流动站之间的交流,理顺工作关系。

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实行主任负责制。

流动站设主任1名,由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 主要 措 施
主 体 的 留学 人 才 配 置 机 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水 平 的 人 才 市 场 、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共 同 参 与 开 发 留学 人 才 市 场 。 强 化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服 务 机 构 的 合 作 机 制 以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服 务 联 盟 为 依 托 . 强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留学 人 员 回 国服 务 机 加 构 的 协 调 合 作 . 立 分 工 合 作 、 源 共 享 、 势 互 补 、 利 互 建 资 优 互 惠 的 合 作 机 制 . 现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服 务 体 系 运 转 协 调 、 务 实 服 周 到 、 捷 高 效 的 目标 快
励 各 方 面 建 立 留 学 人 员 信 息 库 、 学 人 员 科 研 项 目库 、 才 留 人 需 求 库 、 国 ( 华 ) 家 库 等 各 类 数 据 库 并 联 网 , 照 分 级 回 来 专 按
分类 、 态管理 、 期更新 的原则 . 现数据库共建 共享。 以 动 定 实
中 国 留 学 人 才 信 息 网 为 依 托 . 各 地 区各 部 r 留 学 信 息 网 相 与 J
人华侨 、 留学 人 员 团 体 相 互 联 系 、 切 配 合 。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密 为
工 作 、 国服 务 、 国创 业 提 供 服 务 和 支 持 。 但 是 , 有 服 务 为 回 现
工作仍 然存在着 资源分 散 、 道 不畅 、 平 不高 、 段单一 、 渠 水 手
产 品 缺 乏 等 突 出 问 题 。针 对 留 学 人 员 回 国工 作 的 新 形 势 , 根 据 《 家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0 0 2 2 国 2 1 — 0 0年 ) 的 要 求 , 》 为 加 大 吸 引 海 外 留学 人 员 回 国工 作 力 度 . 好 地 为 广 大 留 学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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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办理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新创业,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XX〕17号)和《关于留学人员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杭政函〔20XX〕2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的办理规范如下。

一、申请条件
《工作证》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一)持中国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在国(境)外学习并在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国内外联合办学需出国(境)就读一学年以上】,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身份受邀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以同一研究目标工作或学习累计365天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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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杭创办企业或与杭州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该企业(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保。

杭州市用人单位是指市属用人单位和区(县、市)属用人单位。

其中,市属用人单位指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税收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的各类企业;区(县、市)属用人单位指各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税收收入缴入区(县、市)级国库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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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工作证》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
1. 出入境证件,含证件个人信息首页、签证(注)页、包含留学期间所有中国边检出入境章页面(证件上无出入境章的,则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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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正式《国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国内外联合办学人员还应提交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及与其学习经历对应的国内学位或学历证明。

4.在杭创办企业或在杭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在杭州市区(不含省本级)参保人员可通过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网上申请系统获取本地参保数据,申请人无需提供,其他地区参保信息按规定提供。

(二)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
1. 出入境证件,含证件个人信息首页、签证(注)页、包含留学期间所有中国边检出入境章页面(证件上无出入境章的,则需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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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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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邀请函中文翻译件;
4. 在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公司访问期间或之后发表的与受邀研究目的一致的研究论文或科研成果清单,并附论文首页或成果证书;
5. 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 在杭创办企业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在杭州市区(不含省本级)参保人员可通过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办理系统获取本地参保数据,申请人无需提供,其他地区参保信息按规定提供。

(三)《工作证》遗失或失效后申请人需提供:
1. 原《工作证》在20XX年2月1日前办理的或未在《工作证》网上申报系统提交过办证材料的,申请人需按本条内(一)、(二)两点规定在系统内重新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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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工作证》在20XX年2月1日后办理且在《工作证》网上申报系统提交过办证材料的,申请人需在系统内提交办证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杭创办企业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在杭州市区(不含省本级)参保人员可通过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办理系统获取本地参保数据,申请人无需提供,其他地区参保信息按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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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办程序
申请人需注册并登录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网上申请系统申请办理《工作证》,申请时需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网上提交材料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注册地(住所)所属区、县(市)审核部门或市本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完毕后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将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在系统内提示通知审核结果。

市人力社保局网上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本人携带网上申请时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及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六个月内)至杭州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经现场审核原件和上传材料一致的,当场领取《工作证》。

《工作证》自发放日起三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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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1. 《工作证》办理范围暂不含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

2. 本实施意见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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