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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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4•【字号】抚府办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4日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为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存量工业用地,规范园区用地秩序,提高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以用为先原则。

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宗地状况、产生原因等,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三)盘活存量原则。

对清理出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三、清理范围、方法和认定标准(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用地。

(二)清理方法。

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彻底查清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土地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内税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于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土地闲置费缴费人,向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满足自行申报缴纳条件的,应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如暂时无法满足自行申报缴纳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或代征单位,向产生垃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四章预防和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后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供应后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按期开竣工等监管工作。

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出让金,房地产用地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

加大逾期未开、竣工项目用地管理力度,逾期开工一年以内的,按月缴纳违约金,逾期未开工(中止开工)满一年的,即可按照《办法》规定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进行处置和利用;逾期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二、统一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的要求,每月10日各国土部门要将本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情况上报市局,经核查汇总后,统一在市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的延期管理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延期、调整用途、临时使用、有偿收回、置换等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严格按照“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时限办理。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案卷表说明

附件3: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案卷表说明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涉及的文件分为两类,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单位(包括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等)之间往来的法律文书,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置过程中须填写归档的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每宗闲置土地建立处置案卷表,根据处置进度填写相应内容,同时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发送法律文书,并及时备案。

闲置土地达到“处置完毕”的标准后,处置案卷表及附带备案的往来文书应一并归档,以备查阅。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案卷》(以下简称《案卷》),同时填写其中的《土地基本信息表》。

二、调查《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中“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只在未约定动工日期的情况下填写,若已约定则不必填写;若交地确认书也未签订,则土地出让双方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格式尽早签订。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调查通知书后,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如土地使用权人蓄意拒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媒体以公告送达形式完成送达,作为已送达的法律依据(其他文书涉及送达的问题参照此处规定)。

调查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土地现场或使用权人单位进行调查后,应填写《闲置土地调查单》,并附于《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之后。

三、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认定的闲置原因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认定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在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抵押权人及与土地闲置原因有关的其他部门发送《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认定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其中“闲置原因”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公开情况”要按5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如实填写,不得空缺。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嘉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0日嘉峪关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章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对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及擅自改变用途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作,通过排查方式准确掌握我市闲置土地分布状况,对排查出的闲置土地及改变用途土地依法处置。

通过此次清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土地供应监管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行为发生。

二、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常守远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世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先锋及市规划局局长保元庆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清理处置具体工作。

为使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决定从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察局、工业园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信访局及酒钢公司办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清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通政通告[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通政通告[2010]4号)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新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通知》(通政字[2009]23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辽市新城区范围内闲置国有土地进行了清查,现将清查结果通告如下:一、闲置土地超过两年,依法收回的地块有:(一)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6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至碧桂园、南至碧桂园、西至建国北路、北至叫来河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7.9亩。

至今未动工。

(二)通辽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取得东至河北路、南至清河大街、西至华申、北至孝庄河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0亩。

至今未动工。

(三)通辽市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至前进路、南至永清大街、西至胜利路、北至新兴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15亩。

至今未动工。

(四)通辽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北至农行小区、南至科尔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西至前进路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4亩。

至今未动工。

二、闲置土地超过一年,收取闲置费的地块有: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城区东至库伦路、南至柳荫路、西至霍林郭勒路、北至阿古拉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4.30亩。

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年10月1日前动工建设,现仍未动工,闲置土地超过一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收取该宗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请上述土地使用者于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领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收取土地闲置费的通知,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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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机关代字〔年份〕文号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平方米,出让价款(划拨价款)为万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对上述闲置土地征缴土地闲置费。

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方式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万元:。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局(印章)
年月日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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