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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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国土局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典型问题分析
问题1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土地权利纠纷、历史遗 留问题等障碍。需要国土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妥善处 理。
问题2
部分闲置土地由于地理位置、环境等因素,开发难度较大, 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方进行开发。国土部门应积极宣传和推 介,吸引优质企业参与。
方案推广与实施建议
建议1
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明 确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流 程和标准,为实际操作提 供依据。
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制定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的相关政策,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变更等, 降低土地使用者处置闲置土地的难度。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
建立联合监督机制
国土局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监督 机制,对闲置土地进行定期检查 和跟踪,确保处置方案的有效执 行。
加强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对 违法占有、倒卖、破坏闲置土地 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土地管理 秩序。
06
CATALOGUE
案例分析与应用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1
某市国土局成功将一片长期闲置的土地进行盘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一家 知名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开发。该企业利用该土地建设了一个现代化的产业园区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案例2
某县国土局通过与当地社区合作,将一片闲置土地转化为社区公园,为居民提供 了休闲和娱乐的场所。该公园还带动了周边地价的提升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国土局应建立闲置土地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 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闲置土地数据库
对全国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统计汇 总,实时更新数据,以便于决策部门 及时掌握全国闲置土地情况。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财政局: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缴范围经国土部门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严格征缴标准2012年7月1日前(53号令执行前)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征缴土地闲置费。

2012年7月1日后(含2012年7月1日)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划拨土地价款作为征缴基数,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价款的,以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地价(评估时点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时)作为征缴基数。

三、规范征缴程序经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征缴土地闲置费:(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按照规定测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7.07•【分类】其他正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7月7日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范闲置土地处置中的行政行为,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的准确性,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土资房发(土字)〔2008〕43号)规定,经研究,按以下程序开展城区范围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一、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一)巡查与上报土地利用管理处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30日内分别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和市南、市北、李沧国土资源分局。

市南、市北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市执法监察支队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日常巡查;李沧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闲置土地日常巡查。

巡查过程中,对涉嫌闲置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案卷》(以下简称《案卷》),填写其中的《土地基本信息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辖区上季度巡查发现的涉嫌闲置土地清单上报土地利用管理处。

(二)调查与认定市南、市北两区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市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市南、市北国土资源分局配合。

李沧区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李沧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市执法监察支队根据市南、市北两区涉嫌闲置土地清单、《案卷》对涉嫌闲置土地开展调查取证,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闲置土地调查单》,拟制调查报告,与相关调查取证材料一并转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 新修订的《闲置⼟地处置办法》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下⾯请看⼩编给⼤家整理的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希望对⼤家有帮助。

1.“闲置⼟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地的界定与原来的5 号令有明显区别,在执⾏中如何正确界定闲置⼟地?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闲置⼟地包括两种情形:⼀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期限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是已动⼯开发但投资额不⾜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积不⾜应动⼯⾯积1/3,中⽌建设满⼀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这两种闲置⼟地在处置⽅式上有明显的不同。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除了因不可抗⼒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年的要缴⼟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偿收回。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主要是与⼟地使⽤权⼈协商,依照《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开发期限、调整⼟地⽤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地等⽅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地有效利⽤。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地”,主要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不包括在政府储备中⼼尚未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2.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闲置⼟地的情形进⾏了界定,实践中这种认定的责任⼈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还是国⼟资源主管部门?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认定的责任⼈是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调查发现的闲置⼟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闲置⼟地认定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在收到《闲置⼟地认定通知书》后,认为其闲置⼟地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进⾏调查核实和认定。

土地储备征收流程

土地储备征收流程

土地储备征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征地前的工作准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将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置、面积等信息发送给被涉及的村级组织、属地政府及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并在被征地村级组织张贴征地公告。

2. 征地调查确认: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四至、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以及涉及的农业人口等进行实地调查。

3. 征地听证:土地储备中心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的村级组织及村民代表对拟征收的土地的征收方案以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

4. 征地审查报批: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城市分批次的建设用地组织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方案的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5. 批后实施:
-两公告一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在征地方案、农转用报批方案获
得批准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安置方案;对征地及房屋拆迁情况进行登记。

-征询意见:土地储备机构与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级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征询对征地方案、安置方案的相关意见。

-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被征地的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

6. 社会保障:土地储备机构积极配合被征地的属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工作;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被征地的村委会的生产用地的调查以及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

7. 土地交付:根据签订的 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被征地的村委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征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

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

闲置⼟地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有哪些闲置⼟地的处置办法闲置⼟地采取征缴⼟地闲置费、延长动⼯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偿收回等⽅式处置。

(⼀)征缴⼟地闲置费1.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满⼀年未满两年的,由国⼟资源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地开发项⽬、资⾦均已落实,能在⼀年内进⾏开发建设的,由⽤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证明⽂件,银⾏⾦融机构出具的资⾦证明(资⾦额达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最低资本⾦⽐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承诺在⼀年内进⾏动⼯开发建设,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延长动⼯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年,⼟地使⽤权⼈应出具书⾯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建设。

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造成动⼯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地使⽤权⼟地使⽤权⼈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的,⼟地使⽤权⼈在接到国⼟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作⽇内向政府⼟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地使⽤权。

政府⼟地储备机构与⼟地使⽤权⼈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资源主管部门先⾏落实闲置⼟地处置。

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

(四)⽆偿收回⼟地使⽤权具备下列情形之⼀的,⽆偿收回⼟地使⽤权:1.拒不缴交或未按时⾜额缴纳⼟地闲置费的;2.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闲置⼟地处置⽅案的;3.连续闲置满2年,⼟地使⽤权⼈在国⼟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后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供应后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按期开竣工等监管工作。

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出让金,房地产用地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

加大逾期未开、竣工项目用地管理力度,逾期开工一年以内的,按月缴纳违约金,逾期未开工(中止开工)满一年的,即可按照《办法》规定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进行处置和利用;逾期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二、统一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的要求,每月10日各国土部门要将本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情况上报市局,经核查汇总后,统一在市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的延期管理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延期、调整用途、临时使用、有偿收回、置换等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严格按照“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时限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X区、X区管委会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四)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五)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清理范围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方式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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