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抵偿尺度、安顿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抵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抵偿尺度、安顿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抵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需要的,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抵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抵偿尺度、安顿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资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抵偿尺度、安顿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弥补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分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资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抵偿尺度符合法律规定、安顿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资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图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责任单位
县征收办 项目业主单位 县征收办
县国土局、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 县征收办 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 县国土局 乡镇(街道) 县国土局
县国土局
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 县国土局、县征收办 乡镇(街道)
县土地储备中心
县国土局、县人力社保局、乡镇(街道) 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街道)
法规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10〕15号) ④《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部令第10号) ⑤《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 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⑦《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2号) ⑧《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28号) ⑨《关于印发<云和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流程>的通知》(云征办〔2011〕5号) ⑩《关于重新公布云和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云政发〔2012〕12号)
云和县集体土地阳光征收工作流程图
程序
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报县人民政府 提交土地征收申请书 下达土地征收任务书 办理具体实施征收委托书 送达、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 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暂停办理审批许可事项 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签章工作 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编制土地征收勘察报告,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告知书 送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告知书 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用地性质及产权予以认定 将土地征收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进村入户进行政策宣传并开展土地丈量、苗木清点等工作 提交补偿清单 拨付补偿款 提交清表方案,组织开展清表、放样立桩工作 土地收储入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名额,确定参保对象,经过部门审核,办理参保手续 征收档案移交县土地储备中心归档,同时报县征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