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AA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AA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成品油市场对外对内开放,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AA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AA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第四条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经省经委初审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查批准后,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委,经省经委审查批准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最新版本);(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最新版本);(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 〕第23 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省辖市商务局:为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七月三日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途的⼄醇汽油和⽣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为。
零售的经营⽅式包括:(⼀)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上加油站(船))。
(四)⾯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点(以下简称加油⽹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地点的⾏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储油能⼒、增加加油机数量、扩⼤⾬棚等的⾏为。
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下列职责:(⼀)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上加油站(船)、加油⽹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内蒙古⾃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内蒙古⾃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2、企业出具的申请⽂件。
申请⽂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决议;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1、⾃治区商务厅提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盟市商务局的撤销申请;申请⽂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须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设⽴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件。
申请⽂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案(⽅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分⽀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的⾝份证明⽂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证明⽂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件。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件。
申请⽂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案(⽅案应说明:并购⽅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件; 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件。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第一篇: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最新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得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得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就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她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得乙醇汽油与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就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得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就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得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就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得经营行为。
零售得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得加油站、(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得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得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得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就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得行为;扩建就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得行为、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与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得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得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得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得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得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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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是否完整。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省经信委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标准:成品油供油协议须3年以上,如果申请企业具有批发资质则不需要供油协议。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有注册资金数额);
审查内容及要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企业的各种要素相符。
审查标准:注册资本是否符合乡道30万、县道100万、省道国道300万、省会和中心城市500万的要求。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法人身份是否相符、若是公司任命要有任命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期内的检验
证书、水域管理部门准入的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八)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但当地规划部门要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但当地规划部门要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九)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审查标准:除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外,具有培训资格企业的资格证明也可以。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查标准:此项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二)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
审查标准:加油站照片是否是全貌、是否清晰。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三)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所在市州的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审查标准:文件内容是否说明了加油站的具体情况,是否组织验收、初审是否合格。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