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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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成品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成品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一.成品油业务四大资质证书1.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先办理油库规划确认申报,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及油库建设批复文件。

●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等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省商务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证。

2.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先办理油库规划确认申报,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及油库建设批复文件。

●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等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省商务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证。

3.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申请企业先申请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同意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批复文件;●申请企业按省商务厅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建设竣工后经各相关部门验收,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具文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证申请流程:●新申请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有关材料汇总并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

(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商务部依公示情况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6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二.成品油业务开展方向及计划1.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向:●成为连云港腹地市场,苏北、皖北及鲁西南、河南等内陆腹地市场成品油中转库。

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程序

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程序

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程序并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依法经营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已拥有商品成品油价格执行证书;
2、对申请人有完善的管理规范,拥有集中安全储存及销售设施,及获得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重要增值税登记证书;
3、申请人应具有有效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设施;
4、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有效证件;
5、申请人应满足当地的关于成品油经营的有关法规要求,并具备取得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二、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申请程序
1、申请人需准备《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并经过拍照后盖章;
2、将申请表,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有效证件的电子档或复印件,支付许可证手续费300元,一起提交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3、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条件及提供的证件审核,若合格则发放许可证;
4、申请人在收到许可证后,将许可证传真给相关涉及部门;
5、申请人应该履行中央财政定额收费收取油气资源税等管理责任;
6、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销售情况。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商务部负责全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批发企业管理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申请经营闪点<28℃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接卸能力应大于200吨/小时;(3)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4)符合成品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销合同意向书;(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请经营的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有效文件复印件;(8)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零售企业管理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5)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商务部成品油批发资质不年检政策

商务部成品油批发资质不年检政策

商务部成品油批发资质不年检政策一、政策背景1.1 成品油批发资质的重要性成品油批发资质是指企业在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下,具有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合法资格。

这一资质的获得,可以有效保障成品油的质量和市场秩序,也能够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1.2 年检政策的重要性对成品油批发资质进行年检,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二、政策内容2.1 《成品油批发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成品油批发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需要每年对资质进行年检,以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资质的有效性。

2.2 年检标准和流程年检主要包括资质材料的审核、设备设施的检查、操作流程的评估等内容,具体流程和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执行。

三、政策影响3.1 对企业的影响今年检政策的实施,对于成品油批发企业来说将增加运营成本,但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

3.2 对市场的影响年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成品油市场的整体质量,减少次品油产品的流通,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4.1 对政策的认识和支持作为一项监管政策,成品油批发资质不年检政策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增强了市场和消费者的信心。

4.2 对企业的建议对于成品油批发企业来说,更应该重视年检政策的执行,全面落实相关规定,确保资质的有效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结:成品油批发资质不年检政策的实施,对于行业的规范化和市场的稳定化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需要重视年检政策的执行,保证资质的有效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完善年检政策的具体标准和流程细则,为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一、政策背景1.1 成品油批发资质的重要性成品油批发资质是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业务时必须具备的合法资格。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企业进行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的许可证。

在中国,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石油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执照,申请和获得该许可证对于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流程、重要性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定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国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一项特别许可,授权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等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任何企业都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前,需准备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成品油自有或租赁的储运设施证明、成品油供应来源证明、成品油质量控制方案等。

2. 在相关部门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后,企业可以前往当地的石油行业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有专门的窗口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核。

3. 审核和核发: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核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1. 合法经营:持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从事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等业务。

没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属于非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市场竞争力: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准入条件之一。

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享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 保障质量安全: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对销售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持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1. 材料准备:在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时,企业应准备齐全、真实合法的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津油整办[2001]3号)根据国家委、部、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发批准证书”,“仓储批准证书”)是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无此证书的经营行为属违规经营。

二、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管办”办公地点市商委)负责成品油仓储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批和批发企业批准证书的初审工作。

对批发企业审查合格后,按职能报送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本规定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3、油库建设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4、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7、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五、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油库建设符合市成品油仓储专项规划,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2、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的要求;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4、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5、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依法登记注册。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的设立,“市整管办”负责初审,按职能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商运行〔2020〕14号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商运行〔2020〕14号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为落实石油成品油“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现将《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20〕22号),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石油成品油“放管服”改革,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现决定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一)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市商务局不再受理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业务,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成品油销售规章制度

成品油销售规章制度

成品油销售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成品油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销售许可1.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营业资质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2.销售许可证应当明确注明销售单位名称、经营地址和有效期限。

第四章销售品质1.成品油销售单位应当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质量合格。

2.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掺假、掺水、掺沙或以次充好。

3.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存储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五章价格规定1.成品油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定价机制,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2.销售单位应当在明显地方标明产品价格和计量单位。

3.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现象。

第六章销售方式1.成品油销售单位还可以通过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销售服务。

2.销售单位应当确保销售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3.提供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

第七章安全管理1.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2.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做好防火、防爆等工作。

3.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1.销售单位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实提供产品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2.严禁变相涨价、虚假宣传等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具正规发票,保留购买凭证。

第九章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十章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销售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2.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第十一章附则1.本规章由销售单位全体员工遵守,不得擅自修改。

2.如有需要,可根据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修订。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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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时间:2009-03-25 来源:北京财税网作者:【评论( 0)】【举报】
一、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实施机关: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内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质审批
五、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六、办理条件(暂行):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
和管理办法。

七、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2.申请受理: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无误后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3.事项审查。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许可发证。

审核意见报商务部部领导,审批通过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领导审批。

3.备案发证。

对厅领导审核同意的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审批。

3.许可发证。

对于厅长(主任)审核同意的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审批流程图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八、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

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提供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八)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一)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六)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

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从事成品油仓储业务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建设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企业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二)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四)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五)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六)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

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设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提供与国内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十六)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七)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审批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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