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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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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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商务部负责全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批发企业管理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申请经营闪点<28℃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接卸能力应大于200吨/小时;(3)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4)符合成品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销合同意向书;(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请经营的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有效文件复印件;(8)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零售企业管理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5)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流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成品油流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保障供给: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满足社会需求。

(三)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实施行政备案管理。

第五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三)有必要的经营设施设备;(四)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三)有必要的经营设施设备;(四)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二)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三)对成品油流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实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成品油流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专项用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用油的规定,不得将直供成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不得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三条 成品油仓储设施和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209(颁布时间)
20010209(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文号)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1年2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批准证书确认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物价、税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视情节提请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税务部门采取查帐与查实相结合的方式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且已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零售网点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实行包税。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_精品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_精品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指的6个扩权县是指: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申请文件(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申请文件;(3)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4)可行性研究报告;(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

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4、企业申请文件;5、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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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1
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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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1
机构的,还应提交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公章 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查看 原件并加盖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公章
(二)原油仓储申请材料清单。
序 文件名称

原件/ 份 纸质/ 复印件 数 电子
要求
1 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
须说明企业
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基本情况、
符合申请条
件的说明、
2
原件 1 纸质 各投资方出
资情况、油
库情况及仓
储的具体方
案等
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
公章
备注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 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 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 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 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 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 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 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 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 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 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 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书》
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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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1
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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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2014-06-17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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