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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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

第四条公司名称: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

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9

号街坊信德佳苑综合楼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资产委托管理

公司类型:XXXXX公司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XXX、XXX、XXX、XXX、XXX、XXX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

第九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

2.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

4.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

5.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6.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7.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

8.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9.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10.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1.股东有权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5.在公司决策与股东个别意见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执行公司决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内部和谐。

6.监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股权转让及继承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X月和X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X人组成,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X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X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派往合资公司的代表,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方案及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财务、人事、利润分配、奖励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裁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本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定对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审批、审计规定。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提请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理和派往合资公司代表人选,并提出对其报酬及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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